产学研合作立法保障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2015-08-15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1 引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等发展目标。产学研合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产学研合作中,需要利用法律规范不同主推的行为,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颁布实施过一些与产学研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限的产学研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未达到理想效果。为了给产学研合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世界主要国家均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指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些国家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明确产学研合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作用,促进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通过总结已有关于产学研的文献,发现现有关于产学研立法保障的研究,尤其是关于国外产学研合作立法保障的进程和特征的研究更是稀少。本文通过研究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产学研合作立法保障的发展过程和特征,来找到可供我国产业研合作立法的借鉴之处,以推动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的发展,保障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2 产学研合作立法保障的国际经验分析
2.1 美国
为了提高美国产业的竞争力,保持在世界科技经济中的领先地位,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并根据环境和形式的变化进行修订。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规定,大学对政府资助所得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收入必须在研究机构与科研人员之间进行分享。这些规定对调动大学和科研人员进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开始实施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发》规定,政府研究机构可以向产业界开放。这一举措不仅对专业化的专业机构有利,而且为合作研发提供了机会,还有利于已开发技术的商业化。1984年,制定了专门的《国家合作研究发》(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NCRA)来促进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Strategic Research Part-nerships,STP)的形成。
2.2 欧洲
法国是一个重视科技立法的国家,自1982年第一步科技法《科技知道和规划法》出台以来,法国又陆续出台了多部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产学研合作的内容。1999年出台了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与科研发》。意大利没有专门关于产学研的法律,其关于产学研合作的内容散见于多项国家法律之中。1968年《应用研究基金1089号法》正式建立了国家应用研究激进,支持国立研究机构和私营企业联合开展在传统民族工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1982年《国家重要经济领域干预法》建立了技术创新循环基金,改革了国家应用研究基金,建立了国家研究与培训计划,强调面向改造和升级传统生产领域的研究与开发,还规定支持中小企业的指示和国家创新技术的转移活动,建立并扩大转移结果以及实施特殊的转移计划,建立行业研究中心。1988年《加强裴秀的第67号法》对获得应用研究基金支持的企业中参与研究项目的年轻研究员、技术工人和中小企业的研究人才提供加强培训的机会。1997出台了《关于研发活动及税收信用的第140号和第449号法》、2003年出台了《进一步支持企业研发活动的第326号法》。
丹麦在立法层面上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相结合,如几个有着强大研发投入的大跨国公司的《专利法》、《技术和创新发》和《技术转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都有鼓励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其中,《专利法》规定,大学、研究机构和公共医院对其所属职员的发明拥有专利权,并且可以通过协商与共同开发专利的公司分享专利。同时,各机构也有义务促进发明的商业化。旨在增强丹麦工商企业界的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技术转移法》则允许大学成立从事只是技术向私营部门转移等方面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大学纷纷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而且,在该法规的规范下,2004年丹麦科技与创新部负责实施了一些列改革措施,如建立授权技术机构、建立技术孵化器、制定工业研究规划、实施创新合同和技术展望示范项目等。
2.3 日本
1956年6月,日本通产省产业合理化委员会向征服提交了产学教育制度咨询报告,并得到正式批准。此后,产学协作便逐步被制度化。日本政府为推动民间企业高新技术的开发,于1961年指定了《工矿业技术研究开发协会法》,从法律上确保了研究协会活动的顺利发展。 1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从其立法宗旨来看,该法鼓励国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加共同研究,国立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向民间研究人员开放,接收他们参加协作研究项目,促进产学官各机构在人、物以及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与协作,以利于提高科技开发和研究的效率和速度。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该法共有十余项涉及国内研究交流的条款,《研究交流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产学官各机构的研究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有力的推进了写作研究活动的开展。1998年,日本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2002年,日本制定了《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近两年,日本政府又分别制定颁布了《产业技术能力强化法》、《第二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知识产权基本法》、《国立大学法人法》、《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等多项法律法规。可以说,日本在推进产学官合作上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3 各国产学研合作立法保障特征分析
根据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国的产学研合作立法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各有特点,但也有一些共性。各国除了重视立法管理之外,也特别注重对产学研立法的及时修订、调适以适应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趋势。如法国的《创新与可研发》。《创新与可研发》虽然从形式上以独立的法律出现,而在内容上主要对相关法律、条例部分条款的修订,包括:1982年的《可以知道和规划法》、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1966年的《公司法》、1988年的《基金管理法》、1985年的《职业技术教育法》、1970年的《巴黎理工学院法》一集《税收条例》和《劳动条例》等。意大利《关于研发活动及税收信用的第140号和第449号法》规定对企业技术创新、吸收科技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实行“税收信用”优惠政策。其《进一步支持企业研发活动的第326号法》则明确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给予10%的财政补助,并对前三年平均研究开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于中小企业在工业区内组建的从事信心技术创新的联合体(至少10家以上成员)或其他协作组织,也给予上述补助,但总补助额限制在前三年平均收入的20%以内。日本的《研究交流促进法》为例。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的规定,民间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立共同研究设施,其土地使用费用给予优惠,则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学官的合作。《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在税收上产学官合作项目提供优惠,以调动合作各方的积极性。
4 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的启示
首先,应该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解决确定产学研合作中的关键问题—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依法处理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从而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开展。具体而言,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科研人员奖励、促进技术转移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推动产学研合作提供法律支撑。其次,通过立法积极为产学研合作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环境。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营造政策环境,能保证政策环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最后,通过立法促进产学研的国际合作交流。日本政府为吸收国外优秀科技人才,在《促进研究交流法》中明确规定国立试验研究结构可以聘任外国研究者作为研究公务员等。我国应当积极促进产学研国际合作交流相关立法保障,创造有利于海外科技人员在我国从事科研工作的环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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