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警察幸福观问题审视
2015-08-15陈卓
陈 卓
(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浙江 杭州 310053)
幸福是一种感觉(所谓“幸福感”),也是一种认识和态度(所谓“幸福观”)。快乐论和完全论对何为“幸福”有着不同的诠释,综合两派观点,可以把幸福定义为“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体验到快乐”。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处理好法与德、情与理、高标与底线的关系,需要做到头顶蓝天,脚踩大地;怀大爱心,做小事情。[1]
一、“工具”与“人”:警察角色的转变导致幸福问题凸显
2013年7月1日,有网友爆料,苏州巿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上访时爆出雷人语录:“警察不打人,那养警察干吗?”网友将视频传至网上,引来大量网友的转发与批评。[2]实际上,撇开感情色彩的褒贬,单就“打人”而言,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机器”“暴力机关”的警察,在公众心目中往往就是一种“铁血硬汉”的形象,“打人”本就是警察的职能之一。当然,这里的“打人”是指打击“恶人”、惩治违法犯罪而言,并非对群众拳脚相加。诚如美国警学专家塞缪尔·沃克(S.Walker)所说,“作为社会管理机构,警察有责任维护社会现状。刑法表达了社会的准则,警察有责任逮捕破坏这些准则的人。警察和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是现代社会中最富强制性的机构”[3]。
但是,即便如此,在强调警察“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职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新时期警察服务民众的新职能。纵观世界警务革命,在1930-1970期间以欧美各国的警察现代化运动为标志的第三次警务革命中,强调的“四个现代化”(车巡代替步巡、通讯现代化、计算机应用、个人装备现代化)和“三个增长”(人、财、物迅速增长)也体现出“打人”警察的“拳头”和“尖刀”的职业定位,所以说,这次警务改革是狭义警察概念(即“打击犯罪战士”的概念)走向鼎盛的标志。然而,在1970年至今的第四次警务革命中,欧美各国的“新警察模式改革”(社区警务运动)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在10个大范围内对原有警察组织结构、理论观念进行冲击,“返璞归真”成为主要趋势,这标志着警察现代化技术与警察哲学的理性结合,“传统更夫”的服务职能的回归。[4]
就国内情况而言,警察“打人”的形象自建国以来就一直存在,这突出体现在警察职能的定位方面。从20世纪50、60年代中期的“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单位”,到70、80年代中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再到90年代至今的“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5],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新世纪新阶段,警察面临的任务日益艰巨繁重,人民群众对警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警察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已成为大势所趋,加快推进警察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已经成为共识。在警民关系上努力使警察从“打击犯罪的战士”形象转变到“社会服务员”的新形象,同时让公众感受到警察是他们可靠的朋友。[6]
时至今日,警察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已悄然发生变化,在昔日的作为尖刀和工具的“铁血战士”基础上,还增添了人性化的“警察妈妈(爸爸)”。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因表现突出而被授予二级英模和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民警蒋小娟就是典型。与警察职能的转变相伴生的,是警察作为个体的“人”的地位凸显。正因为具备了这个条件,警察幸福问题便在当今社会中浮出了水面。因为权力是没有灵魂的,没有情感的,它只会执行命令。国家机器上的齿轮只会根据指令转动。集权国家最需要的是没有自己头脑、只会执行命令的工具。而工具是没有幸福观(理性意义上)和幸福感(感性意义上)可言的。警察角色再从“工具”到“人”的转变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的警察的幸福问题便凸显出来。
这种个体角色意识从“工具”向“人”的转变,自然会投射到警察的工作生活之中。网络警察红人“段郎”(本名段兴焱,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在“段郎说事”专栏中谈到:2002年某日,所里民警去传唤一嫌疑男子,当我们正准备将戴着手铐的他带出其家门时,门外传来一清脆的孩童声:爸爸,我回来啦!我们一听,急忙抓起他家一件衣服,盖在他戴手铐的手上,然后,笑着对该男孩说:我们请你爸爸去工作。所幸,后经调查,该男子仅属违法,拘留七日即放回。这种放射出人性光辉的执法是值得肯定的。2006年3月25日,为了护住13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一名中年女子在杭州的出租房内被害。办案时,民警获悉,这名中年女子的丈夫出车祸身亡,她一个人在杭州卖身,供养着两名古稀老人和三个正读书的女儿。后来,这个悲惨的故事有了一个童话般的续集——4年如一日,为了让这3个孩子不辍学,滨江区公安分局的陆钧、吴仁贤、沈剑平等近30名民警,挑起了供养这三个孩子的担子。[7]所谓“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无论在哪个岗位,从事何种具体工作,只要每个执法者都能做到眼中有法,心中有人(这里的“人”,包括他人和自己),自觉践行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积极传递正能量,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更加和谐和幸福。
进一步说,伴随着从“工具”到“人”的转变,警察队伍自身的管理也从最初过于强调科学、理性和效率,转变为同时重视警员的自身需求,重视良好人际关系的创建。作为一个具体的人,警察也是有需要的。在马斯洛(A.Maslow)看来,理解需要层次是很重要的,事物的特征不一定必然决定什么需要被满足,但是却能决定它能发挥什么用途。钱可以被用来购买食物,但安全是一个基本需要,所以当然钱也可以存在一个存储账户中来满足安全的需要。任何提升需要等级的过程都可以倒退,一个被解雇的警员,他被长期停职可能会极大地影响他的财务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生理需要就会占优势。警察机构被进行职业化管理就是试图恰当地利用这样的理论,也是从“工具”到“人”的转变的一个例证。例如,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第4个层次是尊重的需要,这包括了明显地辨认来自赞美的话和表扬的需要。面对着本州严重的机动车被盗问题,俄亥俄州高速公路巡逻的警察们想提出对此问题产生影响的战略,蓝马克斯奖励(The Blue Max Award)就是他们提出的其中一个计划。[8]该计划用实例说明了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的效用和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是如何兼容的,同时也说明了在警察角色的转变过程中,幸福问题的重要性。
二、快乐与幸福:以自我实现为基础的警察幸福观
快乐不等于幸福,关于这一点,不同时期的完美论者已经大量论述。在这里,可以通过一个对比来说明问题。阿Q与阿甘是世界文学艺术经典形象,两者同时又是以自我实现为标准的“快乐”与“幸福”观的经典代表。阿Q是鲁迅小说《阿Q正传》的主人公,在小说中,鲁迅以辛亥革命前后闭塞的农村小镇未庄为背景,塑造了阿Q这个身心受到严重戕害的落后农民的典型形象,展现了辛亥革命前后一个畸形的中国社会和一群畸形的中国人的真面貌。阿甘是1994年好莱坞电影《阿甘正传》的主人公,影片以智商仅为75的阿甘的视角来看待世界,透过他单纯的思想以及善良的个性,描绘出美国50年代至90年代的历史。
阿Q与阿甘,两个人物个性鲜明,对比强烈。在价值观上,前者信奉的是“我要什么就是什么,我喜欢谁就是谁”;后者则“直奔成功”,“我只是告诉自己,当我做一件事的时候,我就要尽力去做好它”。在人生观上,前者安于现状,没有人生目标;后者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以积极的态度改变自身和社会,影片通过阿甘妈之口道出一句处世名言:“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自己会尝到哪种滋味。”在世界观上,前者推崇的是佛教所谓“转自己归山河大地”,采用虚无主义的态度被动地适应周遭的世界;后者则主张“转山河大地归自己”,通过与命运抗争,在积极改变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的超越。在处世原则上,前者奉行“精神胜利法”,后者则通过现实的奋斗改变人生。在知行关系上,前者体现为虚无的宽解,后者则诉诸于切实的行动。前者的精神面貌是愚昧、麻木、投机、欺善怕恶、浑浑噩噩、苟且偷生,后者则体现为朴实、善良、勤劳、勇敢、执着、豁达、坦荡、真诚。前者的人物形象是一个被奴役的流氓,而后者则是一个自由的傻子(傻大个)。前者给观众的观感是灰暗、沉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后者则让人感受到阳光、明朗,可敬可佩,催人奋进。
在上述对比中,可以发现,“快乐”的阿Q尽管人格极其不健全,但却符合励志专家经常挂在嘴边的“知足”、“叩问内心”、“静静的等待着幸福来敲门”等特征。阿Q与王胡打架输了时,便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假洋鬼子哭丧棒才举起来,他已伸出头颅以待了;他欺负比他穷和弱的小D,对毫无抵抗力的小尼姑则动手动脚;偷老尼姑的萝卜,想着和寡妇吴妈睡觉。这些特点虽然能给他带来“快乐”,但却因为与“自我实现”背道而驰而最终成为人们拒绝和鄙夷的对象。正是在“自我实现”这个意义上,阿Q与阿甘泾渭分明。阿甘身上体现出的特质就是自我实现者应当具备的特质。用马斯洛的话来说,“自我实现的人(即更为成熟、更为完满的人)的定义是:在他们的基本需要已得到适当满足以后,又受到更高层次的动机——‘超越性动机’(Metamotivations)——的驱动”。[9]马斯洛对于自我实现的人的特征进行了系统的总结,结合“幸福”这个主题,可以从当代著名心理学家、积极心理学的代表塞利格曼(M.Seligman)的研究认识自我实现的涵义。塞利格曼总结了获得幸福的5个必要元素,它们是:积极情绪、投入、意义、积极的人际关系、成就。[10]阿Q式的“幸福”充其量仅仅具备了“积极情绪”这一项,而对其他元素视而不见。
在今天的公安队伍中,符合“自我实现”特征的警察不在少数。感动浙江的“绝症警察”孙炎明是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他总是能与死刑在押人员打成一片,总是在需要人手值班时第一个站出来,总是满脸微笑。从警28年,6年前被查出脑癌,并3次与“死神”交锋。直到现在,这个带病工作的“绝症民警”,仍在看守所管教民警岗位上,用真心感化那些迷失的人们。“一工作,就不去想别的”,这是孙炎明的口头禅。“他最不愿别人特殊对待他,更不想因自己而让我们不快乐。”这是妻子对他的评价。[11]从孙炎明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自我实现者的生动形象。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王立军现象”。《重庆公安副局长被王立军一脚踹倒当场失禁》、《王立军靠打黑、治警与包装升官下属见他似上朝》、《王立军训斥重庆警察:我看过的书能把你们火化》、《重庆公安局长:对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实施“双起”》这些是重庆事件发生后媒体对王立军的报道。王立军在党委会上说:“我告诉你们,我能在一天之内就把党委领导给撤了,甚至拿下。”在民警大会中,王也公开说:“你们这些(台下的),包括台上的领导,我一天内就可以拿下。”权力不受约束,权力滥用、缺乏监督,导致重庆公安局过去出现了一些无法无天的事情。[12]诚如弗洛姆(E.Fromm)所言,“由不合理的行为带来的满足不同于有益于人类福利的行为所带来的快乐,因为前者是没有价值标准的”[13]。与异化的权力幸福相伴生的,是个体内在生产性的丧失,对自我实现的阻碍,是对自由的逃避,“如果人未能过生产性的生活,他就会对自己不满意,他不得不借助于别人的赞赏来取代对自己的不赞赏”[14]。在弗洛姆看来,这种病态人格的典型体现就是受虐狂和施虐狂,更多地则是两者的结合体。在传统眼光看来,警察工作恰恰是与“对打击犯罪的过分追求”、“不宽容和偏见”、“猜疑和愤世嫉俗”、“孤立、相互团结和保守主义”等“文化特征”密切相联的。[15]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病态人格和病态社会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在区分快乐与幸福的基础上,明确自我实现的基础地位。
三、个人与社会:幸福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
自我实现的个人是社会中的人。自我实现的过程,是作为主体的个人扎根于社会、适应社会、同时又不断超越社会的过程。诚如马克思所言,“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16]然而,现在很多励志专家和心理辅导专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例如他们时常挂在嘴边的“经典”案例“半杯水”:同样的半杯水,有的人看到的是缺少的那一半,有的人看到的是拥有的那一半。人生,只看到缺少的那一半,就是在扼杀快乐,就是在自己折磨自己。快乐之道在于,要看到拥有的那一半,总想着拥有的那一半。
半杯水理论想要告诉人们的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小故事大道理”,所谓观念变则态度变,态度变则行为变,行为变则习惯变,习惯变则结果变,结果变则命运变。在某种前提下,限定于一定的时空范围内,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将视野放到更为广阔的环境中,也就是跳出心理现象本身,放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这种说法的合理性就有待商榷了。就半杯水理论而言,如果仅仅就一个闲来无事、在自己家中观书品茗的人而言,无疑是对的。但是,如果我本来有一杯水,却无缘无故地被人抢走了半杯,而抢水之人还振振有词地说:“你就知足吧,我好歹还给你留了半杯,旁边那个阿三,我把他整杯水都抢了,和他比起来,你幸福多了。”这种强盗逻辑何以为幸福辩护呢?如果领导交办任务,事前说好一旦完成任务,就给我一杯水作为奖励,但是事成之后领导变卦,只给了我半杯,反而劝导说:“知足吧你,还给了你半杯水就不错了,你看同部门的阿三,他和你干的一样,但我一滴水都没给他。”这样的说法能让人心平气和、气定神闲、安然地享受幸福么?所以说,心灵鸡汤也许在某种场合能发挥一些作用,但是,仅仅喝心灵鸡汤是不够的。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给水机制,在这个基础上,再辅之以心理疏导,才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公安工作也是如此。警察作为以实施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只能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系统,既是人类整个社会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活动形态。[17]因此,关注警察系统和警察个体,就不能离开警察系统与整个社会系统的关系,警察与经济、警察与政治、警察与文化、警察与民众、警察与法制、警察与犯罪、警察与科技……这些关系都是不应回避的。在目前社会中,有太多的因素制约着公安工作,无论是就整个公安机关而言,还是就具体的公安民警而言,这些因素都是不容忽视的。首先,社会环境制约公安工作,这主要表现在暴力袭警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对警察谩骂殴打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受到侵害,长期超负荷工作使警察透支生命,警察心理与精神健康受到侵害,警察的物质保障有待提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举社会之力才可能解决的,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公安工作中面临的“不可承受之重”的确是需要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
其次,“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的制约还体现在公安系统的管理问题上,它集中体现在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上。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1)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导致中央统一指挥失灵,政令不畅;警察事权受制于法外因素和地方利益;(2)公安机关职权多元,事权划分不明,权力滥用现象严重,非警务活动激增;(3)内部权力的分散性明显,导致机构臃肿职能交叉;机构设置纵向环节过多,横向设置过细;机关警力多,基层警力少的“倒三角”。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则警察的幸福问题没保障,因为个体幸福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社会问题。
当然,强调社会环境对个体幸福的制约,并非忽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18]爱因斯坦的话放在今天的社会仍具有说服力:“每一个有良好愿望的人的责任,就是要尽其所能,在他自己的小天地里作坚定的努力,使纯粹人性的教义成为一种有生命的力量。如果他在这方面作了一番忠诚的努力而没有被他同时代人践踏在脚下,那么他可以认为他自己和他所处的社会都是幸福的了。”[19]
我们将警察幸福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进行关注,并非偏执地强调社会因素中消极的一面以及由此给警察带来的各种压力。实际上,我们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很多警察都会毫不迟疑地承认,警察工作的很多方面都能够带来真正的回报,认为警察工作是世界上最好的工作,警察工作让他们感受到了极大的满足。“警察的幸福既抽象又具体,想想人民群众的安危,看看身边的战友,我们不难得到答案:警察的幸福是追捕路上的小憩;警察的幸福是犯罪嫌疑人落网后的喜悦;警察的幸福是向家人报喜的声音,警察的幸福是人民群众充满谢意的笑脸……”这是一个并不少见的现象。20世纪末,赫兹伯格(E.Herzberg)、莫斯纳(B.Mausner)以及斯奈德曼(B.Snyderman)进行了一项综合研究,研究的部分目的是确定警察工作满意度的来源,当时回复他们研究问题的警察向他们提供了下面这些满意度来源:为民众提供援助、锻炼人际技能、得到民众对于他们行为的积极反馈、得到同事的支持。国外学者的调查与我们今天对身边警察工作的观察体验是一致的。
当然,如同人的需要具有层次性,建立在各种需要基础上的幸福也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即使是警察群体,这一点也十分明显。如何通过“自我实现”,形成敏锐的洞察力,致力于工作、任务、责任,激发创造性,实现内在要求和外在使命相契合,进而超越工作和娱乐的分野,超越自我与非我的分离,这正是接来下要关注的主题。
四、道德与法律:幸福奠基于高标与底线的双重融合
“头顶蓝天,脚踩大地;怀大爱心,做小事情”,这是克服警察幸福观异化而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之上,需要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入手,进一步分析作为个体的人,如何在公安工作中追求自己的幸福。通常的看法认为,所谓高标与底线,体现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就是道德是高标,法律是底线,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追求道德高标,这样就可以得到幸福。然而,三者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实际上,道德与法律在高标与底线两层意义上都是融合的,也只有实现了这种融合,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一方面,法律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与道德是融合在一起的。这种融合关系一旦破裂,则会导致社会功能的紊乱和个体幸福感的缺失。例如2013年8月29日下午,宿州砀山公安在线向网民道歉,“各位网民:2013年8月29日下午,我局认为对于和玉因发帖与事实不符做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不妥,现已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对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在此也特向各位网民表示歉意,请予谅解。”[20]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对于警察而言是最基本的职责,也是获取警务活动合法性和获取个人幸福的基石。
另一方面,从核心价值和终极追求这个“高标”上说,道德与法律也是融合在一起的。这个核心价值和终极追求就是“公正”,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幸福才具有真实性和稳定性。对人民警察而言,公正问题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2003年,公安部提出了“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人民公安报》电子版围绕“哪句话最难办到”进行网上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最难办到的是“人要精神”占点击率的14%,“物要整洁”占6%,“说话要和气”占18%,“办事要公道”占62%。由此可见,不能“公正执法、公道办事”已被公众认定位公安机关的顽症。[21]公正感的缺失会导致个体人格的紊乱,因为虽然“人类的全部或主要幸福是快乐构成的”,但并不是一切快乐都能构成幸福,“只是正直高尚的快乐才能构成幸福”[22]。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快乐,或者说,才具有幸福的意味。
当然,我们肯定了公正作为道德与法律共同追寻的价值目标,并不意味着忽视“维护公平正义”旗号下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警察同样要严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正,但面临的具体问题却各不相同。例如就英美等国而言,自从早期对警察的研究“发现”他们在执行法律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后,就有大量的关于其形式和决定因素的研究。中心的问题就是自由裁量权是否意味着歧视,尤其是对黑人。当那些其他种族和少数民族的人、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被认为是嫌疑犯、受害者或是被雇佣的人时,警察会歧视他们吗?[23]不同于这些国家规则明确之后警察在实际操作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目前我国警察工作中导致幸福指数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不安全感”。在法治还不够健全的社会,尤其是面临各类刚性维稳活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警务工作中的现实法则。“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惜代价,不计成本”的错误认识与法治国家“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的理念背道而驰。这样,在各种警务活动中,警察对于各类不确定因素带给自身的危险性感到恐惧,这种不安全感是当前影响警察幸福感的重要原因。警务活动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但警察对于自身接处警行为的预期应当是相对确定的,或者说应当将不确定因素降到最低。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影响美国警察幸福感的,不是没有规则、“不确定性”太大、难以预期的问题,而是规则明确之后的合理合法操作问题;而目前我国警察幸福感的提升更需要的是建立在明确的规则意识之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让警察“没有后顾之忧”。从根源上说,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国;从一方面说,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个人幸福的根本途径。
可以预计,要实现这种跨越也许还需要一个相对而言比较漫长的过程。然而,作为一名执法者,应当明白,捍卫良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责任。只有实现道德与法律在“底线”和“高标”双重意义上的融合,警察个体的幸福才能得到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4]“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作为政法系统的一员,人民警察的幸福观必须也只能建立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
反之,割裂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联系,不仅会破坏法律,也会触犯道德底线,最终导致个体幸福感的异化或丧失。在破坏公民幸福的同时,也无法保障警察自己的幸福。近几年全国各地就发生的陕西户县公安局、山东郯城县公安局、莱州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等多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联名控告贪官局长、反贪腐案件[25],已经将公正缺失导致的严重后果暴露出来。2012年发生的太原公安局长儿子醉驾袭警,交警队集体作伪证事件[26],暴露出异化的“权力幸福”之下警察工作环境的扭曲。这是值得每一位警察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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