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小微融资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研究
2015-08-15郑俊敏
郑俊敏
(广东金融学院会计系,广东 广州 510521)
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后,小微企业成为一个时事热点。由于信用低、无抵押物品、融资渠道单一等,小微企业出现“融资难”的问题。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这支异军。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根据2011年我国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微型企业为20 人或10 人以下从业人员,或300 万元营业收入以下。”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构成中,小微企业数量多,在我国企业总数中的占比超过90%,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岗位和50%的税收。虽然在创造就业、增加收入方面功不可没,但小微企业这一推动国家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其发展遇到“融资难”的瓶颈。
在融资需求方面,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2007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每年增长10% 以上;2012年,受经济的影响,小微企业业绩平淡,收入减少,成本上升,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扩大,获得融资难度增大。
在融资供给方面,小微企业融资结构单一。据了解,平均每个小微企业有1.5 种融资渠道,以内源融资为主;由于缺乏历史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只能向周围的亲友进行融资,在调查最大的借款来源时,小微企业选择向周围亲友借款的比例达到24.3%,相对其他选择,比例较高。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证券、民间金融、担保等方面进行了尝试,但效果差强人意。随着互联网全方位、多层次深入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出现了变化。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形成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这是一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由以P2P、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中间服务和以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大数据,小客户”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
1.支付方式
需要支付和转移的金融资产借助网络进行,实现支付清算电子化。
2.信息处理
通过社交网络产生的信息,经过信息集中整理,借助云计算的高速处理能力确保海量信息,最终形成一个连续的时间序列信息动态。
3.资源配置
对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金供求信息进行匹配,供求双方可以自行联系和交易,交易环境公平、透明。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1.第三方支付替代传统支付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产品实现了陌生人与陌生人、客户与商户的支付,并逐步应用于保险、基金及其他领域。据互联网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统计,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12.9 万亿元,同比增长54.2%。截至2013年3月,我国已有79 家企业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
2.众筹融资替代证券业务
众筹,就是采用集体购买的形式,网友提出项目向其他网友募集资金。我国的众筹仍处于萌芽阶段,发展相对缓慢,发展空间大。“点名时间”是我国第一个采取众筹方式的网络平台;截至2012年年底,成立一年的“点名时间”共有项目提案6000 多个,600 多个项目上线,其中接近一半项目已筹资成功并顺利发放回报。
3.金融产品在线销售
2012年以来,基金、保险、理财等产品相继在互联网上销售。2013年,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阿里巴巴联合中国平安、腾讯设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将金融产品在线销售推向一个高潮。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更灵活、方便,成本更低,更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凭借“大数据”的应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更适合小微企业融资。
三、互联网金融企业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金融融资需求的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其中,国内以阿里金融和宜信为典型,国外的典型例子有Lending Club 公司和MarkInvoice公司。下面以阿里金融和Lending Club 公司为案例,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作模式。
(一)“小贷公司+平台”模式——以阿里金融为例
凭借多年的互联网产业经验,以及日常经营积累下的海量数据库,电子商务企业拥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阿里金融将小贷公司作为贷款投放窗口,将阿里巴巴的电商平台的注册会员商户定为目标客户,线上操作,在网络上完成贷款的所有流程。
目前,阿里金融利用多年的互联网经营优势,针对阿里巴巴和淘宝、天猫上的小微群体的不同,搭建不同的平台,形成阿里贷款和淘宝贷款两大业务群体,并推出多款微贷产品,满足不同业务群体的需求。
电商平台拥有的海量数据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前者包括商户的历史成交记录、信用评价、客户反馈等;后者包括纳税记录、央行征信信息等。内外数据的结合,比小微企业自行发布的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数据经过量化模型进行分析,形成信用评级,再通过云计算形成定价和违约概率,克服了小微企业市场信息披露较少、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等弊端。
阿里金融开创了“小贷公司+平台”的模式,将电子商务的客户优势、信息优势与小贷公司的牌照优势相结合,有效地减少信息搜索成本,但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也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二)融资中介模式——以Lending Club为例
Lending Club 公司于2007年在美国成立。该公司最初借助社交网络的广泛性及人们的信任,使用Facebook 寻找投资者和贷款者,公司在借款过程中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公司资金不参与借款。在借贷前,Lending Club 公司积极促使贷款者和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达成借款协议;在借贷中,Lending Club 公司需要代替投资者定时向贷款者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再转交给投资者,当出现的贷款人延付或违约情况时,公司有义务进行处理和监督;公司会根据贷款者信用等级的高低收取不同的手续费,一般为贷款总额的1.1%-5%;对于投资者,则统一收取1%的管理费;这些费用就是公司的主要收入。
Lending Club 金融中介模式遵循双方意愿,方便快捷,但是按照完全市场化的资金供求来进行信贷资源分配,与中国的市场状况和社会环境不适应。在发展过程中,P2P 慢慢转换成中国模式,目前最为成功的是宜信模式,核心是以信贷中介为主导的债权转让。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有效地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然而,法律规范、各方监督等方面的不完善,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问题
1.资金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发展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援,单纯中介模式除外,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都需要大量长期的资金支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像银行一样吸取存款,资金来源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难题。
2.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据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指标信息,然后应用量化分析系统进行综合判断。当宏观经济发生变化时,原先的预测与判断会出现偏差。而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的基础上,金融业务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如果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将会造成损失。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更大,更具复杂性。
3.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包括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的出现既可能是由于客户自身的疏忽,也可能是由于系统的设计出现缺陷,还可能是由于企业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交易者提供的信息验证难度大,同时我们信用体系不完善,从而导致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有效监管,对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保护仍处于缺位的状态,容易出现洗钱、非法集资等情况,法律风险大。一旦对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并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就会形成声誉风险。
(二)金融行业门槛
金融业务需要达到严格的准入条件并取得政府部门发放的牌照才能开展,而互联网却提倡自由,两者之间有冲突。但是,金融毕竟是高风险的行业,需要严格的管制。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绕道”的方式,把民间金融作为进军金融的入口。如何解决准入门槛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文化差异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在商业、工业已经普遍得到使用。由于文化差异,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如粤东、粤西),小微企业仍然采取传统商业、工业运作模式,采取传统的融资方式,互联网在实际的工、商业中基本没有参与,企业更不了解互联网金融,而正是这些地方存在巨大的小微融资客户源。
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国家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1.法律完善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金融,没有设立关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现阶段,只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约束P2P 的金融行为。因此,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弥补法律空白,以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先,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体系。整理、完善现行法律中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在法律上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业务进行明确的界定,建立高要求的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借贷双方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交易行为等问题。其次,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迫不及待的,可是也需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避免出现个人隐私泄露、互联网金融诈骗等情况,在法律上保护公民权益。在立法上对基础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使之原则化、框架化,系统地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
2.加强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没有办法完全覆盖互联网金融业务。银行的金融互联网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证券和保险的网上销售产品同样受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阿里金融成立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可是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交易是虚拟的,它在互联网上的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宜信的P2P业务、支付宝等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互联额金融的监管。
3.政府扶持、规范与引导
完善征信系统至关重要。大数据时代具有数据的开放与共享的特征,但是现阶段我国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征信体系是不健全的,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目前,小微企业的征信来源主要是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和工商局获取,但这些传统的征信系统外,难以反映小微企业完整、具体的经营活动,其作用有限。虽然互联网金融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数据,但是现阶段政府所披露的数据不够全面,尤其是社会征信体系透明度较低,要打破信息不对称格局,需要政府综合各方面的社会信息来支撑和补充。因此,应当完善征信系统。针对小微企业信用,一些电商平台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是信用的最好凭证。
除完善征信系统,政府还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其一,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系统研发的支持。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技术不够先进,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对互联网金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投入中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和高效。其二,对有发展前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税收支持。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免缴相应的税收,扶持其健康成长;对于赢利较少的公司,可以适当延长缴税宽限期或免缴税收;对于积极促进小微融资的平台,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其三,尝试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贴息扶持。针对互联网金融小微融资的利率问题,政府可以选取几个企业作为试点,给予企业一定的贴息,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发挥其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4.完善配套措施
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完善配套措施的首选。首先,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不受行业和时空的限制;其次,对于数额相对较小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如果发生利益受损或借贷纠纷,通过耗时多,成本高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并不理想。因此,必须建立保护消费者的协调合作机制和成立互联网金融调解公共平台,使得在发生互联网金融纠纷时,双方可以降低成本、耗时少,挣脱地域的限制。再次,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宣传教育。互联网金融知识是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相结合,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积极宣传互联网金融知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增加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业态的了解,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实行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完善配套措施的另一重要举措。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开。实现实名参与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认证身份、签名。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自我发展
1.内部升级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靠先进的互联网开展的,为了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减少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升级。其一,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加大硬件方面的投入,增加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效措施,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保证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地运转,减少系统风险。其二,加强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
2.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目前还是灰色地带,现行的法律监管体系无法完全适应其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涉及广泛的领域,其法律方面的空白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善。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要认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增强行业自律,形成行业文化,净化行业环境,从而提供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同时,通过行业自律机构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六、结语
对比传统金融的融资特点,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地域、信息对称、门槛和交易成本方面具有较大优势;结合国内外两家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案例,对比分析其优劣,加深对互联网企业的了解,并由此推断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小微融资具有促进作用;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笔者从国家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两个方面提出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问题的建议:一方面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由政府出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扶持、引导和规范;在社会方面完善配套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帮助,必须自立自强,企业内部进行自我升级,自我发展,制定行业规范,自我约束,彼此监督。两个方面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将健康发展,更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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