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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2015-08-15刘国福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学制法学院学位

刘国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德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

(一)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

德国大学实行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法学研究生教育也是如此。各州根据联邦的高等教育法制定各自的高等学校法,赋予大学学术方面的充分自主权。联邦和州的高等教育方面法律主要提供方向性指导和约束。如果要攻读法学学历证书Diplom,只要申请人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绝大部分申请都会得到批准。如果要攻读法学博士研究生,只要申请人获得法学学历证书Diplom,提交符合要求的研究大纲,大部分申请都会得到批准。德国大学设立大学理事会、大学评议会、校长委员会,分别行使决策和监督、咨询和立法以及执行权,相互制衡,实现民主办学。

(二)注重科研和实务

德国法学博士生教育注重科研,培养能够单独完成科研任务,并不断创新与探索的真正法学研究者[1]。导师将科研作为一种教学手段,通过指导和监督博士生参加和完成科研项目,传授理论知识和培养学术能力。同时,从科研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费用,作为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或者助学金,使博士生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博士生将参加和完成科研项目作为一种学习手段,赋学习于科研之中,通过科研学习理论知识和提高学术能力。德国通过国家考试将法学研究生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当地学生完成法学学历证书Diplom课程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才可以毕业,成为准法律工作者[2]。

(三)与国际趋同

德国法学研究生学位制度逐渐与国际趋同,生源越来越国际化。德国法学研究生学制最初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只设法学学历证书Diplom和法学博士学位。1980年代以后,德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开始针对国外进修生设置了法学硕士学位。德国允许大学在保留原有法学学历证书Diplom的同时,1998年试行和2002年推行国际通用的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二级学位制度。德国综合性大学在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和德意志研究联合会的资助下,增设了研究生院,并自2001年起开设了包括法学博士在内的50个国际博士学位项目,将外国留学生招收比例提高到30%[3]。

(四)控制教育质量

政府部门、大学校长联合会和大学等有关各方共同控制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州的文化(教育)部或州高教局进行大学的信息监督、咨询指导、批评建议、敦促改进、撤职换人等方面工作[4],专业认证新开设的法学研究生专业,并每5年重新认证一次[5]。德国大学校长联合会是介于政府和大学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向社会提供统计数据等有关信息,为政府机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通过统一的规则、评估等措施保证教育质量。德国的大学严把法学研究生的毕业关。第一次国家考试即毕业考试非常严格,有三分之一的人考试不及格,只能重考一次。法学博士研究生每完成一个学习阶段的博士论文,要做一次学术报告。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6人都不是论文评阅人。

二、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

(一)依法办学和自主办学

澳大利亚秉持法治精神和大学自治原则,给予大学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实现了自主办学。澳大利亚的每一所大学都有一部法律作为成立和运转的基础,例如《悉尼大学法》。大学依据法律,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条件确定法学研究生的招生、学位设置、学位授予、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师聘用等学术方面的事宜。澳大利亚允许民间依法从事法学研究生教育,鼓励与公立大学法学院的良性互动和竞争,使公立的法学院更积极和有效地办学。

法学院自主招生,法学研究生来自世界各地,墨尔本大学法学院国际研究生比例达到了60%[6]。如果要成为课程型法学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具有法学学士学位,学士阶段成绩在良好以上,通常都能获得批准。如果攻读研究型法学硕士学位,申请人需要有法学学士学位,向导师提交一份研究大纲并获得同意。如果是攻读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哲学博士学位,申请人需要有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荣誉法学学士学位,向导师提交一份研究大纲并获得同意。法学院自主招聘教师,教师来自世界各地,拥有海外学位的教师大约占法学院教师总数的25%。法学院自主安排课程,研究生有非常大的选课自由。

(二)灵活和弹性的学位和学制

澳大利亚法学方面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包括了多个层次或类别,以适应不同人士的法学研究生教育需求。除专业外,澳大利亚硕士类法学学位包括单科研究生课程证书、研究生证书、研究生文凭、课程型硕士学位和研究型硕士学位。澳大利亚博士类法学学位包括法律科学博士学位(SJD)、哲学博士学位(PhD)和法学博士学位(LLD)。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学制富有弹性。不同大学对法学研究生学制规定略有不同。通常而言,学生可以随时申请注册单科研究生课程,攻读单科研究生课程证书。法学方面的研究生证书和研究生文凭的学制分别为1~2学期和2~4学期,课程型法学硕士学位和研究型法学硕士学位的学制分别为1~6学年和2~4学年,哲学博士学位学制最长全职4年,兼职8年,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学制最长全职3年,兼职4.5年。

(三)各方共同控制教育质量

政府部门、律师协会、大学等有关各方共同控制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政府部门统计和公布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数据,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和改进计划,运用资助激励法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律师协会认证法学院开设的法学课程。澳大利亚大学质量管理委员会、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评估和监督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法学院开展和公开法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和学生价值评估调查。研究型法学硕士研究生每个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学术报告会,听取导师和其他老师的意见[7]。法律科学博士研究生、哲学博士研究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论文进度评估,未能通过者,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研究型法学硕士学位、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哲学博士学位的毕业论文评审者来自世界各地,3位毕业论文评审者中至少有一位是来自外国的学者,对于评审者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修改。

三、以德澳为鉴,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

(一)实现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自主化和民主化

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世界领先的,他们取得的成就都离不开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坚持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和民主办学,能够夯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基础,实现大学自治和调动有关各方参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政府管的太多、法学院僵化死板、教师学生置身法学研究生管理之外等问题。政府管理大学应该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引导、管评价,而不是管具体的招生和培养,让高校在经济社会发展当中不断地寻找到自身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定位,充分发挥师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学的活力才会迸发出来[8]。

中国要允许大学自主设置法学硕士点、法律硕士点、法学博士点,自主招生,自主安排课程,自主设置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岗位比例,自主聘任教师、评定职称和调节绩效工资比例等,夯实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的基础,增强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活力。要扶持民间力量开展法学研究生教育,扩大法学研究生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和促进教育改革。中国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公办教育垄断和一家独大,不存在民办法学研究生教育与公办法学研究生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竞争。公办高校缺乏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的内在动力,没有贯彻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和措施的积极性。要把民办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

(二)赋予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实行灵活和弹性的学位和学制,适应不同人士的法学研究生教育需求,在国际上独树一帜,也非常有竞争力。中国法学研究生学制是僵化的,既没有真正给予学生接受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时间灵活性,又很少区别对待全职学生与在职人员。法学研究生基本上不能提前或者推迟毕业,全职学生与在职人员学制基本等同,这束缚了研究生学习的灵活性,贬损了法学研究生的价值。

中国要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需要赋予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改变法学研究生学制僵化的现状,允许和便利法学研究生提前和推迟毕业,差异化全职和在职研究生学制。尽管中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分为法本法律硕士、非法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但是由于没有真正实行差异化培养,,只是名称不同,许多大学对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等同培养,都是课堂教学加毕业论文,培养模式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法学研究生毕业生同质化现象严重。我国法学博士目标是培养高级法学理论人才,实践中法学博士生存在严重的“官本位”和“钱本位”现象。要真正以培养目标为引导,不断完善培养模式,提高法本法律硕士的实践能力,发挥非法本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加强法学硕士的理论修养,减少法学博士的非学术味。

(三)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和过程透明

德国、澳大利亚都由政府部门、律师协会、大学等有关各方面共同参与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就评估而言,德国、澳大利亚不仅评估教学质量、教学基础设施和师资等看得见的学校资源,还评估学生就业、毕业生起薪等看不见的学生资源。中国多评估看得见的学校资源,很少评估看不见的学生资源。在评估方式方面,德国、澳大利亚向社会公开教育质量评估报告,接受各方监督,中国只是公开评估结果,却不公开教育质量评估报告。就办学经费而言,德国、澳大利亚形成了政府与企业资助、银行贷款、半工半读、基金会赞助、个人自费以及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组成的多样化财政体系,资金投入多元化,确保充足的办学经费。中国的办学经费来源单一,主要由政府拨付。

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需要多方参与并公开和透明治理过程,严把研究生产出关。德国、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单纯依靠政府拨款难以确保充足的办学经费,要允许和鼓励法学院多渠道筹集和自主适用资金。中国的大学要深入贯彻实施2014年《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真正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学术组织、学位授予单位、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在教育质量控制体系中的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需要进一步多元化评估主体,丰富评估内容,公开评估过程和结果。要更注重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严格开题报告答辩,减少课程学习,增加科研工作量,新增学期科研进度考核,提高校外、国外导师评阅论文所占比例。要增强对法学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离开了科研能力培养,法学研究生教育将成为法学本科后教育。即使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也离不开学术训练。

中国的大学要加大法学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不少法学研究生入校后放纵身心,忙于各种考试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很少认真学习。毕业之后,除了一纸学位证书,少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的大幅提高。2013年7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要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要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要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贯彻和落实这些意见,要打破宽出定式、人情社会干扰,采取更多有效的配套措施。

[1] 崔俊红.大众化阶段德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2(4):17.

[2] 赫尔塔·多伊不乐·格梅林.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动态:国际化、调停与斡旋[J].杨阳,译.中德法学论坛,2003(S):88.

[3] 孟虹.欧洲教育一体化下的德国研究生教育改革[J].河南教育:高校版,2009(10):45.

[4] HOCHSCHULREKTORENKONFERENZ.Evaluation und Qualitaetssicherung an den Hochschulen in Deutschland[J].Bitraege zur Hochschulpolitik,1998(6):81.

[5] 张新科.教育评估:德国高等教育界推崇的监督模式[J].外国教育研究,2004(7):41.

[6] 熊浩.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J].红河学院学报,2008(5).103—104.

[7] 杨俊利,郭艳利.澳大利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质量管理体系及启示[J].法学院教育研究,2012(1):230.

[8] 郜云雁,庄元.聚焦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专访中央财经大学校长王广谦、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EB/OL].[2014-03-31].中国教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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