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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朝东北地区边境管理简论

2015-08-15马长泉

新乡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巡边卡伦清政府

马长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边防系,河北 廊坊065000)

边境管理活动是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而在边境地区采取的一系列的防卫、管理和发展措施。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康熙时期,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中俄关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无论从双方政府的发展需要,还是人员的流动、管理和贸易的开展等方面,均较以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这一系列的活动均发生在当时的东北地区。康熙皇帝为了加强中央事权,维护自己正常的统治,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确立和行使着国家的主权。本文欲图通过对清政府在东北地区的边境管理活动的探讨,找出当时管理的规律,以便为今日的边境管理工作提供借鉴。文中所言东北地区主要指康熙时期处于中俄交界的黑龙江地区。

一、清政府东北地区边境管理原则的确立

现代意义上边境管理活动的确立,一般应包括四个基本的原则:一是划界原则,即两个国家通过各种形式确定了各自的管辖范围;二是维护主权原则,即在属于自己政权管辖的范围中,决不容许其他势力或政权的干涉;三是交往原则,即两个国家之间在人员、物品、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交流;四是发展的原则,即一个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持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为国内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康熙帝玄烨统治时期是清朝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它不但与俄罗斯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边界条约《尼布楚条约》(1689年),也为对外交往,尤其是与俄国人的交往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内容,为以后对俄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尼布楚条约》为清政府的边境管理奠定了基础:首先,条约划定了中俄东段边界,“以流入黑龙江之绰尔纳河,即鞑靼语所称乌伦穆河,附近之格尔必齐河为两国之界。格尔必齐河发源处为石大兴安岭,此岭直达于海,亦为两国之界:凡岭南一带土地及流入黑龙江大小诸川,应归中国管辖;其岭北一带土地及川流,应俄国管辖”,也就是确定了双方的统治范围。康熙时期的中俄交界地区即是清政府边境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现在的黑龙江和内蒙古的一部分地区。其次,条约规定了边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正常的边民过界、贸易和越界问题的处理等,主要突出了对越界者的管理等,“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这一原则在以后的其他条约中多次重申,成为清政府处理与俄国边界问题的基本准则,为实施边境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再次,条约规定了双方贸易的基本原则。“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1]1-2。后两点内容与边境管理存在着最直接的联系,其中心议题是两国边民在正常来往过程中,无照边民不得随意越界,否则将处罚。对于人员的有效管理突出了中央政府的事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尼布楚条约》既包含有边界划分的内容,也包含了边境制度条约的一些内容,即也规定了双方人员在边境地区应遵守的规则。

从康熙朝的发展看,清政府的边境管理活动遵守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的规定。国际法即为《尼布楚条约》规定的各项原则,如逃人、越界、贸易等问题。清政府对于边境事务的处理一般均按照《尼布楚条约》的规定行事。国内法即主要突出了主权的原则,充分展示清朝政府的意志,清政府依照国家的主权原则行使管理权,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证国家领土完整。

二、清政府东北地区边境管理的内容

《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在东北的边境地区开展了一系列的边境管理活动,行使对自己所属区域的管辖,并照约行事,在一定时期内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清政府的边境管理内容繁杂,基本涵盖了现代边境管理的大部内容。

一是勘界立碑,区分统治区域。《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不久,康熙皇帝命王大臣等集议边界立碑情况,奏言应于议定的边界之地“立碑以垂永久,勒满汉字及俄罗斯字喇地讷字、蒙古字于上”。“十二月丙子,命遣官立界碑于格尔必齐河诸地”[2]。康熙二十九年三月初五日,工部为制作界碑事致黑龙江将军咨文,对额尔古讷河、格尔必齐河口的界碑的形制、内容等做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其满文、蒙文、汉文应勒于碑阳,俄文、拉丁文则勒于碑阴。此碑碑额若放榫子,则需高八尺、宽三尺一寸、厚八寸之石二块。制榫子需高二尺二寸、宽三尺六寸、厚一尺三寸之石二块”[3]125。时人杨宾记载了巡边部队于边界山上立碑之事,“遂立碑山上,碑刻满洲、阿罗斯、喀尔喀文”[4]。这与郎谈巡边时所记载的情况相符,郎谈巡边时“立碑于河口石壁上,镌清、汉、鄂罗斯、蒙古、里的诺五样字毕而还”[5]553-554。立碑既符合中俄双方签订条约的精神,也是清政府开展边境管理的基础和迫切愿望的反映。

二是巡边,即以军事的手段保持边境地区的稳定。《尼布楚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即开始了巡边活动。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三月初五日,黑龙江将军接到工部咨文,令巡边时查找制作界碑之石,“托前往额尔古纳、格尔必齐两路查看新定边界之大臣等,于额尔古纳、格尔必齐一带,或此二处附近山上,查找有无合该尺寸之碑石”[3]125,清政府当时已准备巡边活动。郎谈的巡边活动在当年的五月,应是《尼布楚条约》后的第一次[5]553-554。康熙五十一年六月,黑龙江将军杨福即主持过巡边活动[3]321,并发现有俄人越界、打牲及中方额尔古讷河沿岸各处之树木俱已被伐的情况[3]321-322。乾隆三十年(1765年)八月,黑龙江将军富僧阿欲重组巡边活动,又谈及了康熙朝的巡边活动:“第自康熙二十九年与俄罗斯定界,查勘各河源后,从未往查。”[6]可见,中俄双方定界后的第二年,清政府已经开展了巡边活动,“天子命镶蓝旗固山额真巴海等分三道往视:一从亨乌喇入,一从格林必拉入,一从北海绕入,所见皆同(时方六月,大东海尚冻)”[4]。《龙沙纪略》也记载道:“五月,三城(指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各遣大弁,率百人巡边至鄂尔固纳河,河以西俄罗斯地,察视东岸沙草有无牧痕,防侵界也。”巡边保持稳定的目的于此可见[7]。另外,嘉庆中叶的西清也将巡边称为察边:“黑龙江与俄罗斯分界处,岁以五、六月间派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协领各一员,佐领、骁骑校各二员,共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至格尔毕齐、额尔古纳、墨里勒克、楚尔海图等河巡视,谓之察边。”[8]54《清史稿》所载巡边旧制与此相同[9]4065。清政府还采取了一定的监督措施,严防官兵懈怠,巡边官兵要“各书衔名、月、日于木牌瘗山上,明年,察边者取归以呈将军、副都统,又各瘗木牌以备后来考验,此为定例”[8]54。

三是设置边境管理的机构。从康熙朝历史的发展看,清政府对东北地区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两套,一是理藩院,一是黑龙江将军。作为崛起于东北一隅的少数民族政权,清朝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工作,在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上具有不同于以往众多政权的鲜明特性,设立理藩院专门掌管全国性的少数民族事务。从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始[10],理藩院逐步成为清政府解决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型机构,举凡边疆军政活动、行政事务、喇嘛教、满蒙联姻、台站、卡伦及外交等诸多事务,都归理藩院掌管。清政府初将俄罗斯视为藩属国,和边疆少数民族同属一类,故而与俄罗斯有关之军事、民事、贸易、外交等诸方事务,理藩院必给以具体指导。如《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中所设《理藩院尚书阿穆瑚琅等密题与俄使尼古拉会谈前后情形本》(康熙十五年七月初八日),《理藩院奏报俄兵勒派喀萨奇貂皮并设庄情形本》(康熙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理藩院题请萨布素翻译致雅克萨文本书本》(康熙十五年),《理藩院奏报俄人入侵情形本》(康熙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等有关理藩院对边疆事务的管理。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俄罗斯人私越边界,理藩院行文俄罗斯:“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罕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11]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俄罗斯人在中方奇兰卡伦附近勘察房址,树立标桩,即由理藩院出面制止。康熙以后各朝,理藩院也经常对边境事务加以指导和处理。

中俄雅克萨之战后,清政府于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三城设立了将军、副都统等官职加强对东北边境地区的管理,“移吉林宁古塔出征汉军披甲家口,永作驻防,开设屯庄。而索伦、达呼尔等众,亦酌量令其披甲,并遣满洲兵二百人教训”[12]68,同时,仿照各省官兵驻防之例,于墨尔根、黑龙江等城设官兵驻防[2]。整个黑龙江地区额设之兵,一万三千余人。驻防八旗多来自当地的少数民族,如索伦、达呼尔、赫哲等。黑龙江置将军始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起初驻扎在黑龙江城。二十九年(1690年),移驻墨尔根城。三十八年(1699年)又移驻齐齐哈尔城,“百余年来,率以宗室及京师满洲为之”[8]30。黑龙江将军所辖事务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诸多方面,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七月二十七日,黑龙江将军杨福致函俄罗斯,告知处理逃人一事[3]338-339。五十五年十月初十日,署理黑龙江将军事务麻喀礼针对俄商来华贸易事提出建议:“嗣后若有尔玛特维伊·加加林致我理藩院之执照,方准贸易,否则逐回等语,并派人监视其贸易后,遣官兵送出边界。”[3]366

另外,设立卡伦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黑龙江境内设喀路,即所以防边也”[13]657。卡伦是“更番候望之所”[8]22,据记载,黑龙江地区六城共设有卡伦67处,在齐齐哈尔的卡伦有3处,即莽鼎卡伦、绰罗卡伦、博尔齐勒卡伦,不包括茂兴等地的12座卡伦。在墨尔根的卡伦有6处,即库雨尔河卡伦、诺敏河卡伦、喀布齐勒峰卡伦、绥楞额山卡伦、喀木尼峰卡伦、布尔扎木卡伦。在黑龙江的卡伦有6处,即乌鲁苏湾卡伦、毕喇拉河口卡伦、牛曼河口卡伦、孙河口卡伦、讷墨尔河源卡伦、黑龙混同两江会口卡伦,“皆据山川险要,为之防守,每处官兵多寡定额,而更代之迟速亦有定期,要皆佐领等官之重役也”[8]22。“其在黑龙江境内之卡伦,以将军辖之”[9]4090。卡伦事务也归黑龙江将军管理。作为边境管理的重要机构,卡伦执行防边、护边、收集情报、监督往来人员等职责,较为顺利地发挥了稳定边疆的作用。“初卡伦之设,派官一员,兵九名、十名、十五名不等,驻于卡房,按日巡察,一周或一月一更,或三月一更,遇有越境逃盗各事,通报缉治”[12]38。雍正以后各朝,黑龙江将军仍然对卡伦和其他事务给予具体管理和指导。

四是对边民和贸易物品的检查和管理。对出入边境的人员和贸易的物品等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检查也是边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康熙朝,中俄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尚不长久,贸易问题还没有上升到主要的方面,对人员的管理主要是正常的边民过境往来和逃人问题。一是逃人问题。《尼布楚条约》所涉及的“护照”或“执照”问题,开启了双方人员正常交往的基础。但是,两国之间还存在大量越境问题,即没有护照人员的交往,也即当时所讲的逃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整个康熙朝,有关逃人问题与俄罗斯交涉的档案共有38件,约占康熙朝档案总数189件的五分之一左右,足见逃人问题在康熙朝与俄国的关系中占据了何等重要的地位①。康熙三十一年,居住于俄罗斯境内的鄂伦春特布齐克等人逃至中方境内,中方依照《尼布楚条约》“双方不得收纳逋逃”的规定,“奏报我中国圣主后”,即将他们送还俄方[3]143-144。康熙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俄罗斯送回中方逃人,黑龙江将军咨文俄罗斯:“除照我例治罪外,现将尔所解逋逃业已收到之处,缮文知照贵长官,并将本咨文交尔遣送逋逃之西门等带回。”[3]339二是越界问题。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五月,因俄罗斯人越界打貂,索额图咨文于俄尼布楚城长官,要求按约惩治:“尔务必将入精奇里江发源处吉禄、英克、乌尔堪等河一带私自捕貂之尔国人,严加查拿,从严治罪。嗣后严禁尔俄罗斯国人,违背定约,私自越界捕貂。如不严加查禁治罪,而又发生私自越界捕貂之事,则将行文尔俄罗斯国察罕汗,以背信弃义沮坏永久和好之定约而将尔一并治罪。”[3]146-147《尼布楚条约》的规定在康熙朝以后的边境管理实践中,也在发挥着作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九月十九日,理藩院致信俄尼布楚长官,要求归还逃入俄境内的猎户鄂尔达尼夫妇及男孩,“请即行严查我鄂尔达尼等三口,依照大使等原定条约,拿获速还”[3]320。当年十二月初七日,俄方请求严禁边境地区的索伦人相互往来的咨文,清政府复信俄罗斯尼布楚长官,“两国既已合理议定界约,本国当严禁属下之人越界,亦不准尔属之人越界等情”[3]321。从现代边境管理的内容看,前述两者都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范畴,但前者是偷越国边境者要谋求到外国生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后者则是短期到国外去生产、贸易或者是从事其他活动,经过短暂的一段时期后会返回国内,具有正当的生活需求。两者的性质存在根本的不同。但是在当时,这两种行为都被视为越界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逃人不仅包括有意识逃往俄国的人员,也包括一些被俄罗斯裹挟或以逃人名义拒不归还中国的人员。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俄罗斯收容了700名塔布努特人,并以这些人大多在俄国注册过而拒绝归还中国。中国政府努力迫使俄国于1722年遣返了《尼布楚条约》后逃到俄国的这些人[14]。三是贸易问题。在具体的边境管理活动中,康熙朝对入境人数和入境贸易的过程中都有所规定。康熙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针对俄方请求商人“有来者即准入境”,理藩院表示,“若不限定尔俄罗斯商人数目,来者皆准入境,则人员众多繁杂,难保不生事端”,同时,也采取了灵活的原则,“若携带商货多,则除二百人外,准其酌增二十人入境”[3]326。另外,清政府对来华俄国商人要查验执照。康熙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俄罗斯政府希望其商人前往喀尔喀等地贸易,由俄罗斯伊尔库次克城或色楞格城发给执照。清政府则对此做了准备工作,由理藩院将此种情况行文喀尔喀土谢图汗:“凡前来喀尔喀地方贸易之俄罗斯商人,若持有伊尔库次克城或色楞格城执照者,则验明准市。若无执照者,不准贸易,即行逐回。持执照者贸易事毕返回后,其欲复来贸易者,须更换执照。执照内若只写俄罗斯文,则于喀尔喀地方无人通识,故须兼写蒙文。”[3]327-328当年七月,理藩院也为俄商须持执照方能到华贸易之事咨文俄罗斯西伯利亚总督,重申了执照贸易的问题[3]333-334。

五是与俄罗斯建立了正常的交往渠道,以便随时掌握情况,加强管理。“自贵我两国议定边界以来,尔方(指俄方)人员多次前来贸易,本国(指中方)人员前去时,尔方亦予款待,彼此友好往来多年,并无纠葛”[3]359。双方的交往已形成一定的机制,“两国自议和定界以来,尔俄罗斯人无论为贸易或因公而来,本国每次皆派官兵迎接,供给食物,准其贸易,事毕又护送离境”[3]360。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中俄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会谈会晤机制,遇有重大的边境问题,双方就要见面交流,咨文的机关是固定的。《尼布楚条约》规定有对越界民人管理的内容:“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若有一二下贱之人,或因捕猎,或因盗窃,擅自越界者,立即械系,遣送各该国境内官吏,审知案情,当即依法处罚。”这一原则成为清政府与俄国处理边界问题的基本依据[1]1-2。西清记载有清政府巡边官员同俄罗斯边防首领会面的情形:“察边者既至格尔毕齐河,玛玉尔先来谒,待以宾礼。明日,请我官过其地,盛设酒肴,极款洽意。”[8]54乾隆时期在北部边疆处理与俄关系时,双方也都预先通知对方。乾隆五十七年正月,时任库伦办事大臣的松筠等人赴恰克图会谈,“俄罗斯之固毕纳托尔,名曰色勒裴特前来听命,因即立约,互相收执,随设宴款待”[15],这应是中俄间会谈会晤的通常做法。

三、清政府东北地区边境管理的影响

康熙朝在东北地区的边境管理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开启了中国边防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为以后的边境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些管理方式对后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奠定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边境管理模式。在康熙朝和以后的边境管理活动中,清政府不但明确了对俄罗斯的交往原则和具体方法,而且处处以遵守双方签订的条约为基础。如前述康熙三十一年,中方依约送还俄罗斯逃人[3]143-144。雍正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黑龙江将军为遣送俄逃人等事致俄尼布楚城长官,要求将俄方逃入中国境内之人照例治罪,其依据即为《尼布楚条约》:“本院查得,原两国所订友好界约内开:不相收纳逃人,拿获遣还等情。”“嗣后望严禁此类情事,并令尔属之人务必遵行两国和好条约,断然不可再行越界。”[3]540边界条约中所规定的原则成为边境管理的基本依据,与后世的边境管理基本相似。二是开始实施军事防御与管理相结合的边境管理方法。军事防御始于中俄之间的雅克萨之战,“今虽与鄂罗斯和好,边界已定,但各省有官兵驻防例,应仍照前议,于墨勒根、黑龙江设官兵驻防”[16]。除了军事驻防、巡边、设立卡伦等措施外,还对往来边民和物品实施检查,监督贸易,防止越界逃人等。三是边境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不但建立了以理藩院和黑龙江将军为主的管理模式,而且也实施了日常的边境管理活动,边境管理的范围、对象、程序和内容均已初步具备,《尼布楚条约》所规定的逃人、贸易、检查等项,均已在实践中施行,并对维护边境秩序和安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康熙时期的边境管理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需要注意:一是管理制度的初始性。也就是从《尼布楚条约》签订开始,边境管理活动与以前相较有了很大程度的不同,都需要重新筹划。从此,“边界的概念形成了,产生了划定边界的要求”[13]。中国古代虽有边境管理的具体举措,但是,真正向近现代的边境管理活动靠近,并具备近现代边境管理活动的特点及内容却是从此开始。中俄划界使得清政府开始考虑边境管理的内容,并着手处理遇到的新问题。在面对一个新的国家实体时,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与以往在国内的所有措施均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二是管理内容的全面性。边境管理不但包括了军事的防卫管理,而且有民事的行政管理等内容。在中俄处于和平发展的时期,边境管理中行政管理的部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主要包括中方边民的生产生活管理、出入境管理和俄国边民的出入境管理以及贸易等涉外事务的管理。三是管理活动的短暂性。所谓的短暂性是指康熙时期一部分边境管理措施在整个清代继承了下来,也有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中途夭折。比如对贸易和人员出入境的管理在整个清代就存在着,比如黑龙江将军这一管理机构和卡伦这种边防设施,就一直发挥这边境管理的职能。黑龙江将军“置身于边防最前线,负有守土之责,亦比盛京、吉林二地区的将军更重;办理外交、解决与俄的各种边务问题,又多了一份重要职责”[17]。又如巡边,从中俄定约开始,中间停止,一直到乾隆时期才恢复,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四是管理系统和机制的交叉性。除了皇帝对边境事务的直接指导外,理藩院和黑龙江将军等都对东北地区的边境管理负有掌管和指导的职责。这种管理机制的交叉恰好反映了边境管理过程中事务的复杂性,也是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相结合的一个例证。

四、清政府东北地区边境管理的欠缺

面临着形势的变化,清政府对东北地区的边境管理开启了一个新的阶段。仔细研究康熙时期对东北地区的边境管理,可以发现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是边境管理的措施较为简单,没有认真筹划边境管理的内容。除了驻军设防和一般性对人员和物品的检查外,其他措施尚不多见。特别是对边民的管理,如生活、居住于东北地区的赫哲、索伦、达斡尔等“伊彻满洲”,只是将他们编入八旗,发挥了他们熟悉地形和适应当地自然环境的特性,使他们成为守边卫疆的勇士,但是,在日常的管理和建设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二是缺乏边境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具体举措。在反击俄罗斯的战争之前,康熙皇帝经常筹划方略,即使驿站、粮草、兵员等都在掌握之中。但在清政府开始了正式的边境管理后,康熙皇帝似乎缺少了原有的周密,忽略了此地已经变为边境地区的事实,边境管理虽已开展,但是具体举措却未到位,也未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东北地区的管理趋于了平静,也失去了特色。三是边境管理的短暂性导致了对这一地区管理的松懈。在额尔古讷河的沿线一带,一直到雍正五年(1727年)《恰克图条约》签订后,才设立了珠尔特依等十二处卡伦,就近属黑龙江将军管辖。四是边境管理活动更多趋向于维护稳定,忽略了边境地区的社会发展。诸如开发边疆,建设边疆等具体举措根本不存在。康熙时期为了解决东北地区八旗驻防的粮食问题,也主张索伦等官兵屯田,但是,规模并不大,持续时间也不长。如康熙三十三年正月十三日,康熙谕内阁:“黑龙江墨尔根波尔得之地官员兵丁与索伦达虎里之人助其耕种亦有年矣。若仍前相助力作,其官员兵丁及索伦达虎里之人皆致劳苦。此数年来,所种之谷倘足备用,则集众力以耕作可以停止。”[18]694康熙也没有扩大生产规模的意图。所有这些不足的形成,当与康熙皇帝的统治理念有关,同时,也与东北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五是边境管理活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比如巡边中的懈怠和疏忽,卡伦职能的发挥不足,对来往人员和物品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都在无形之中削弱着清政府在边境地区的管理措施。从另一个方面讲,清政府尚未对边境管理加以足够的重视,这里一方面是中国历史上长久以来形成的惯性,另一方面也是在边界条约签订的一个较短的时间内,统治者未能及时跟上国际的步伐,将实施有效的边境管理措施和保持边境地区的稳定纳入国家发展的长远规划,符合中国历史上“重边疆轻边防”的特点[19]。六是没有对未定国界地区实施有效的管理。《尼布楚条约》对争议地区采取了搁置的办法,“惟界于兴安岭与乌第河之间诸川流及土地应如何分割,今尚未决,此事须待两国使臣各归本国,详细查明之后,或遣专使,或用文牍,始能定之”[11]。但中方对于一直主张权利的领土,却没有认真的论证和经营,各种管理措施趋于松懈,最终给沙俄侵占提供了机会。

康熙时期对东北地区的边境管理体现了清政府行使国家主权,保持边境地区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决心,一定时期内保持了边境稳定和对外交往的顺利实施,开启了具有近现代意义的边境管理模式,为后世的边境管理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在中国边防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种管理模式所具有的开创性既可以视为国际环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也可以视为清政府面临着环境所做的改革和适应。其间所存在的不足既是社会变革时期的必然,也是统治者个人能力和社会发展的局限。

注释:

① 依照《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1编所涉内容的统计。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M].香港:三联书店,1957.

[2]何秋涛.朔方备乘:(卷八)[M].咸丰十年刻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1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杨宾.柳边纪略(卷1)[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32.

[5]刘民声.十七世纪沙俄侵略黑龙江领域史资料[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

[6]官修.清高宗实录(卷743)[M].北京:中华书局,1986:23.

[7]方式济.龙沙纪略[M].北京:中华书局,1991:11.

[8]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五)[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

[9]赵尔巽.清史稿(卷137)[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321.

[11]赵云田.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G].北京:全国图书文献缩微中心,1988.

[12]徐宗亮.黑龙江述略(卷5)[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

[13]王河等.钦定盛京通志(卷16)[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

[14][俄]瓦西里耶夫.外贝加尔的哥萨克(史纲)(第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9.

[15]马长泉,张春梅.松文清公升官录补注[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40.

[16]官修.清圣祖实录(卷143)[M].北京:中华书局,1986:92.

[17]戴逸.清代黑龙江将军与东北边疆治理[J].东北史地,2012(3):4.

[18]中仁.康熙御批(下)[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0.

[19]毛振发.论清代边防及晚清边防危机[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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