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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5-08-15苏雪菁乔素素黄洁王宇

西藏发展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传统观念藏族西藏

苏雪菁 乔素素 黄洁 王宇

一、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因其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是消极的。主要表现在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冲突。

(一)法律工具主义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的冲突

2014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法律至上,国家及社会的一切活动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应限制权力,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作为终极目的;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多年来西藏法治建设的进程艰难曲折,制约的因素有很多,物质的因素、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思想文化的因素。思想文化方面的不足主要在于藏族传统法律观念中有诸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因素,使得社会难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阻碍着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推进。现代法律文化必然要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因为人类历史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经继承并加以创新而形成,而不能完全脱离过去而随意创造历史。因此,在西藏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分析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极其必要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西藏的法治建设既有消极影响,也有积极的一面。

现代法治的价值在于追求自由、平等、人权的保障。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为人本身服务的。因此,法律最基本的是保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并在人们权益受到侵犯时能给予充分的救济保障。法治同时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只有对权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因此,法治必然要求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权威。

而在旧西藏,法律只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手段,法律唯一的价值在于通过其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旧西藏的法律根本不具有现代意义的自由、平等、正义的实质内涵。在这种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下,权大于法,权力是目的,法律是手段。为维护权力的至上地位,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残酷,以强制人民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重刑主义也导致人们法即刑的观念,法律让人感受到的只是无情、强制、约束、限制和剥夺,而不是公平、正义、规范和保护。对法律的恐惧感,也使得人们难以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法律为权力服务,权力具有最高权威。

在当今西藏地区,权大于法以及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认识已经在制度层面上被否定了,但它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却是根深蒂固的。现如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就深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和制裁性,将法律作为维护权力、对付人民的工具。不少执法者无视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力挑战法律,显然也是这一传统观念在作祟。而普通民众的法治观念、思想行为也深受权大于法、法律工具主义传统的影响。在当今西藏地区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农牧区,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薄弱,对法律不认同、不信任,正是这一传统观念影响下的行为表现。

权大于法的价值观最大的危害就是阻碍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一切活动均纳入法治的轨道,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执法者只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权力或领导者意志。树立法律权威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树立了应有的权威,民众才会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并内化为自觉的守法行为。

(二)重视宗教道德教化的传统与法律至上理念的冲突

宗教性和道德性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受佛教思想的影响,从松赞干布时期开始,古代西藏历代政权的立法活动均以佛教精神为指导思想。《西藏王统记》中有记载:“诸大臣,尊王命立十善法律,使善者有所功,恶者有所戒,抑强扶弱,设四部禁卫。……杀人者以大小论抵,窃盗者罚偿八倍,并原物九倍;奸通者,断其肢体,流之异方;谎言者,断其舌。更令饭依三宝,虔敬信解;报父母恩,孝敬侍养;勿件尊长,以德报德;勿与贤流贵宵争;一切事行,随顺长者;学习正法文字,了达其义;信业、因果,戒绝恶行;心邻互助,勿作侵害;品行端正,如对神明;酒食有度,行为有耻。”①萨迎·索南坚赞:《西藏王统记》.民族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74页可见法律的制定以佛教伦理道德为基础。在佛教精神的立法指导下,法律制度的内容处处体现了道德思想和佛教思想,如《十善法》、《十六法》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甚至很多法条直接来源于宗教戒规。可见,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将道德和宗教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标准,来衡量人们行为的好坏与对错。由此也形成了“宗教高于法律”、“道德高于法律”的普遍社会心理。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法律让位于道德与宗教,法律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而不被重视,更谈不上具有权威。另一方面,佛教戒律和道德规范日益沉淀于人们内心深处,成为人们尊崇的行为规范,而法律远离人们的生活,因此,人们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治观念。在遇到纠纷,甚至发生杀人事件时,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种重视宗教道德教化而忽视法律作用的传统,极大地阻碍了人们法治观念的形成。而观念层面的东西是经过世世代代漫长的积淀而形成,它根植于人的思想深处,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西藏法治建设中,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培养现代法治观念,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三)传统等级观念与现代平等观念的冲突

阶级性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又一明显特征。西藏在民主改革前为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成了农奴主与农奴两大对立阶级。古代西藏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阶级性,典型的如告身制度、命价制度,公然维护人的不平等地位。《贤者喜宴》把人分为十二告身,分别为:最上者为金、玉两种,次为银和颇罗弥,再次为铜和铁,均镌有文字铭款,宗伟六种,各分为大小,共六种十二级。不同等级的人适用刑罚不同,即同罪异罚。而命价制度中的“不同人则不同命价”也体现了人是有尊卑、贵贱、高下之分的,是等级思想的体现。至今在西藏的一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着赔“命价”、赔“血价”的现象。在传统观念中,命价制度首先是佛教精神的体现。佛教认为万物有灵,人皆有佛性,因此有珍爱生命、禁杀生的思想,正是受这一佛教思想的长期影响,逐渐出现了这种以经济赔偿代替法律责任的命价习惯法。这一制度在特定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形成,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对受害者家属往后的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也了结了双方之间的恩怨。但是这一制度用现代法治观念来看,显然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犯罪者只处以经济惩罚而不予法律制裁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人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人们平等地适用法律,也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藏族传统法律中的等级制度已被废除,但法律制度中的等级思想却深深积淀于人们思想深入,影响到人们平等观念的形成。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权力本位、宗教伦理道德至上、等级思想等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成为西藏法治建设的强大阻力。在这样一个缺乏民主、自由、人权的传统下进行法治建设,决定了西藏的现代化法治建设必然是艰难曲折的。西藏的法治建设,最关键的是变革传统观念,培养人们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消极因素是非常突出的,但在丰富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当中仍然蕴藏着诸多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

首先,藏传佛教提倡的仁爱思想、慈悲为怀、正直、宽容、孝顺父母、尊长敬老等等道德品质,是做人及提升个人修养的标准,对当今社会人们自身修养的提高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其次,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惩恶扬善及公正思想,是值得肯定的。藏族谚语有“不可放任有罪者,不可冤枉无辜者”、“佛法讲因果,俗法讲公道”、“罪行须以惩罚来制约,恶业须以善业来消除”等等,这些谚语从不同角度说明了藏民族的惩恶扬善及公正思想。在当今,这些思想仍然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再次,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最后,在环境保护方面,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万物皆父母,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水草、动物的法令。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变革传统观念,培养现代化的法治理念

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更多的是观念的冲突。要保障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目标的实现,必须变革传统观念,建立现代法治理念。

首先,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民众法律意识,使社会成员逐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是重点。当前的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法制宣传活动存在流于形式、只注重开展、不注重实际效果、内容老套、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必须改革法制教育工作,探索普法活动的方式方法,使普法活动真正成为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关键。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需要经过对法律的认同、关注、信任到极力维护法律尊严这样一个逐渐的过程,其中关键是对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认可。要使民众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其次,加强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实现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民众在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最终形成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反之,执法、司法的不公与腐败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和法治理念的确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特别强调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并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若干司法改革措施,这些措施的彻底实施,将对司法环境的改善及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也将为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总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在全面推进西藏自治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形成现代法律文化氛围,必须变革传统观念,培养人们现代化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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