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的科学性与先进性
2015-08-15王明莲
王明莲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选择,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发展要求。它包含了现代族际政治文明的重要理念和先进经验,如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的多元文化权利;紧密结合国情,在传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制度创新;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各民族统一的政治认同等,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所谓科学性,是指其符合民族和民族问题本身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谓先进性,是指其符合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趋势和潮流,并且能够引领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是阻碍和倒退)。[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即是指其符合我国民族的发展规律,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趋势,能够引领、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它兼顾了国家、社会、民族等的多方需求。本文从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合法性、创新性及价值取向上的科学性三方面,来探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从而证明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自觉选择。新时期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
一、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党立足于中国国情,科学分析西藏实际的结果,具有制度的历史合法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实现、巩固和发展国家的统一性,同时兼顾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性,最终实现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念深入人心。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告诉我们,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分裂则国力衰微、民族纷争、人民困苦,所以分裂从来不得人心。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西藏各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西藏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具有历史合法性。
(一)从西藏的民族特点来看。一是西藏民族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西藏位于青藏高原的主体,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山高沟深,交通阻塞,形成与世隔绝的封闭状态,使得青藏高原基本上没有民族的迁移和流动,形成了相对单一的民族聚居区。二是西藏民族地区民族构成的特殊性。西藏是藏族最聚集的民族地区,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高原民族文化特点,而且具有浓厚的民族心理素质。三是西藏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的特殊性。藏传佛教已经融入到藏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基于对旧西藏的深刻认识。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农奴被束缚于土地,与农奴主形成强烈的人生依附关系,毫无人生自由可言。
中央人民政府从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实现西藏和平解放、推动民主改革、建立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决策措施,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命运,实现和发展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从历代中央政府管理西藏的方式来看。历代中央政府根据西藏和其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这些地区采取了与内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国的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事务的管理,基本保持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上层僧俗管理地方事务,给予西藏地方政府和官员较大的自主权。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代封建专制统治者实行的民族政策渗透着民族歧视和压迫,对西藏当时落后的社会制度、剥削阶级的权力极力维护,置广大老百姓于不顾,根本不可能解决民族平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对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统治西藏方式的扬弃。一方面,历代中央政府在确保中央权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因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对西藏采取不同于内地的、带有自治色彩的特殊政策进行自治,在给予西藏“自治权”的同时,密切了西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实现了国家的大一统。另一方面,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充分考虑以上历史因素的同时,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承认并预先对民族权利予以制度安排,尊重、保障西藏各民族的多元文化权利和少数民族的完整人权,在传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制度创新。
(三)从实践来看,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中国共产党成功实践的运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对四川西部藏区和陕甘宁边区,及后来的内蒙古解放区,都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这些实践地区与当时的西藏在民族、历史、地理特征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之处,这就为我们党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
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植于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科学理论,具有制度的创新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科学认识我国民族及民族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做出的正确选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具有制度的创新性。
(一)中国深厚的文化积淀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历史依据。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在承认事物间差异和矛盾的前提下,主动吸取不同事物的优点和长处而克其短,使之相互依存、融合,从而达到和谐、均衡的最佳组合状态,并由此促进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和合文化观念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生活中,中国人追求“和”的人生境界和处事方法,人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在对待民族问题上,中国历代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或隐或显地体现了和谐与统一的社会目标。统治者怀柔羁縻政策与武力镇压交替使用,但从整体来看,武力征剿始终是短期行为,怀柔羁縻才是其长期稳定的政策。和亲政策、德化怀柔政策、行政羁縻政策作为中国历史上处理民族关系的和谐政策,至今为人津津乐道。大唐王朝是和亲政策的鼎盛时期,唐代的大一统和强盛无不与其统治者所使用的和亲政策有关。在历史上,唐与吐蕃的和亲政策虽不算多,但影响深远,贞观十五年,唐将其宗室女文成公主嫁给吐蕃赞普松赞干布。中宗景龙三年,唐又将其宗室女文成金城嫁给吐蕃赞普赤德祖赞。唐太宗李世民是唐代和亲政策的集大成者,他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2]和亲政策为以后的大唐盛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是“贞观之治”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决策。
纵观中国历史,“无论哪一个朝代都认识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应与汉族地区有所区别,必须‘以其故俗治’”,所以,“尽管对少数民族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形式有发展变化,但以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却是一致的”;“这种历史传统也正是中国共产党在选择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时,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其基本政策的历史根据”。[3]明朝政府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促进了国家统一和发展。同时明政府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举措,加强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清朝专设中央机构理藩院,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通过理藩院实行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中国历代王朝在追求和谐均衡“大一统”前提下所施行“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是中国深厚文明积淀孕育的结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科学理论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
马克主义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在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如何在统一的多民族国里,既保证国家集中统一,又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呢?马列主义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马克思看来,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社会和谐的一个关键,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4],是“解决具有复杂民族成份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5]。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6]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7]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它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大国原则的同时,反映了客观存在的民族差别,使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最大限度地在民族问题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和社会和谐。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致力于西藏的全面发展,体现了科学的价值取向
(一)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科学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就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当它主要以法的形式创设后,应该或实际上给予人们(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群众)利益要求得到满足,精神慰藉和心态平衡,希冀富裕和期盼缩小区域经济的差异。[8]邓小平同志讲过,民族区域自治说到底,就是把经济搞上去,经济上不去,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一句空话。“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9]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价值的最好说明。
实践证明,民族自治地方能否充分行使自治权,除了国家给予给予政策、法律、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外,民族自治地方还要发挥自身优势,挖掘自身潜力,努力把本地区的经济搞上去,只有这样才能使自治权具有实质性和完整的双重意义。“自治权作为一种民主权利本身并不是目的,即不是为了自治而自治。自治权行使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搞上去,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失去存在的根本价值。”[10]我们不能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片面理解为干部配备、语言文字使用、计划生育等特殊政策的运用,必须要加强民族自治地区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价值的体悟和追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在西藏取得辉煌成就,主要源于我们党和政府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的科学定位,以“一个中心”“两件大事”“四个确保”为指导思想,将西藏融于国家乃至世界市场体制之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其在西部综合开发中的巨大潜力,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根本任务,努力缩小西藏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使其由政治上的平等最终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实现经济和文化的相对平等,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西藏的现代化。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致力于西藏的全面发展,成就辉煌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实施。50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伟大成就,创造了在封建农奴制废墟上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人间奇迹,谱写了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壮丽篇章,充分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科学性。
1.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迅速成长起来,成为新西藏建设、发展的骨干力量。据统计,目前,在西藏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3.03%。[11]
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问题上,西藏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又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对国家法律政策依法进行变通执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2.西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50年来,西藏自治区在中央亲切关怀、全国大力支援和西藏人民的努力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西藏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现实,生动地诠释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2014年西藏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达925亿元,同比增长12%;2014年西藏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突破100亿大关,达124亿元,比2013年增长30.8%;2014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26元,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71元,增长14%,增速居全国前列。2014年实现了西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全就业的目标任务,这是自2011年以来,西藏第四次实现该目标。[12]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到2013年底,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8.89万人次。[13]现代教育体系全面建立,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4%。实施义务教育15年免费“三包”政策农牧民子女高考招生比例增至60%,全区劳动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达8.4年。[14]西藏总人口从1959年的122.8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303万人,其中藏族人口占90.48%,目前西藏已属中国人口总量增加最为迅速的省份之一。人均预期寿命从1959年的35.5岁提高到67岁。50年来,西藏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均实现了重大飞跃,彻底告别了封闭的庄园制自然经济,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迈进。
3.西藏民族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50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
51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从1979年开始,国家先后投入巨资,对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哲蚌寺、色拉寺等文物古迹进行维修保护,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抢救、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格萨尔王传》等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西藏自治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藏语文得到广泛学习、使用和发展,藏文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文化艺术得到全面继承和发展,人民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发展迅速。
同时,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藏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在保持本民族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风格和方式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也吸收了一些体现现代文明、健康生活的新习俗。一些传统节庆活动如藏历新年、萨噶达瓦节、望果节、雪顿节等和许多寺庙的宗教节庆活动得以保留和继承,同时还吸收了全国乃至世界性的一些新兴节庆活动。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科学文化、追求社会进步的精神引领着时代风尚。
4.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西藏绝大部分藏族和门巴、珞巴、纳西族等群众信奉藏传佛教,同时还有不少群众信奉伊斯兰教和天主教。西藏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僧尼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优惠政策。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15]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约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今天的西藏,随处可见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随处可见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和刻有佛教经文的嘛尼堆。
50年的光辉业绩,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自觉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具体体现。
[1]马俊毅.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J].中国民族报,2012,5.
[2]司马光.《资治通鉴》卷198。公元647年唐太宗在翠微殿与大臣讨论唐朝成功的原由时,唐太宗总结出了五个成功经验,民族德化怀柔政策是其中之一。
[3]徐杰舜,韦日科.中国民族政策史鉴[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14.
[4]斯大林.斯大林论民族问题[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76.
[5]列宁.列宁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553.
[6]列宁.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0-31.
[7]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8.
[8][10]武建军.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取向[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7.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7.
[11]人民网.历史的脚步 必然的选择.2014年8月11日.
[12]中国新闻网.西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连续4年全就业.2015年3月7日.
[13]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社保参保人数248.89万人次 缴费31亿元.2014年1月3日.
[14]中国论文网.数字解读西藏人民国家向心力和民族凝聚力增强的缘由.2013年2月16日.
[15]人民网.西藏白皮书:西藏现有宗教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