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的舆论焦点放错地方了
2015-08-15
协商论坛 2015年4期
今年清明假期,南京某高知夫妇涉嫌虐待9岁养子一事被社会各界关注。在针对此事的种种议论中,呼吁设立虐童罪的呼声再次响起。
社会发展到今天,只要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呼声,听起来总是美好的,但为何总得不到立法的回应呢?
在一定意义上,虐童现象和所有的违法犯罪一样,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或者家庭行为,通常还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基于刑罚后果的严重性,刑法只能作为治疗犯罪的最后一道迫不得已的药。不能把治理社会中的恶完全寄希望于刑法这最后一道防线。由于虐待儿童、老人等事件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当事者具有长期的、天然的血缘或者亲情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法律容易割舍的。所以,法律的介入要慎重和适度。出了问题就呼吁立法,问题多了,就要求加大打击力度,这些想法,根源还是在于把刑法的威慑力想象得过于有效。设立一个罪,不能仅仅从打击的需要出发。
一些听起来很严重的虐童案件,最终为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大都是考虑到治其父母之罪后,“孩子怎么办”,甚至于“今后这个家庭怎么办”等现实情况。此次南京虐童事件发生至今,被打孩子还称“我妈妈很爱我,她不会对我不好的,我现在好想回南京”。孩子还满脸委屈地告诉媒体,“其实这件事情一点都不怪妈妈,是自己对妈妈撒谎在先。”显然,出于对被打儿童将来的考虑,如何对“打人妈妈”定罪量刑,将是摆在南京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这也不是设立虐童罪就能解决的。
诚然,从司法实践来看,虐待罪的适用一直很少,确有司法“过虑”之嫌,对于“虐待罪”的内涵是否需要加以完善值得探讨。虐待儿童终归是个复杂的家庭与社会问题,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关注并付诸行动,比在刑法中增设一个罪来得更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