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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裁判后还须从制度层面堵漏洞

2015-08-15

协商论坛 2015年10期
关键词:进站购票车票

浙江大学学生小陈近日上车前发现丢了火车票,在列车上她向列车长出示了12306 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小陈没有像其他有同样遭遇的旅客一样忍气吞声,而是选择了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据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这类案件的法律争议并不复杂。旅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律依据上往往拿出的是《合同法》。显然,旅客享受铁路运输服务是基于其与铁路运营商之间所达成的铁路运输合同,而车票通常被用来作为铁路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但并不是铁路运输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来看,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重复购票,实无法律依据。

既然法律关注如此简单,铁路方面为何要坚持让丢失车票的旅客重复购票呢?他们的依据更多是一些本部门内部规程,如《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正是这份“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铁路部门为此通过媒体解释,核心意思就是防止旅客逃票。

铁路旅客逃票严重,这是事实,需要正视。但将防止逃票的责任都加诸旅客,却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法治精神。既然实名制购票已经实现,出现逃票现象可以说并不是旅客的错,而是铁路方面在进站程序设计上应予解决的问题。这一进站程序上的问题显然不能拿来凌驾于《合同法》之上。

一个颇值得关注的背景是,铁路运输法院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都告别了“老东家”铁路部门,而回归了司法系统。铁路运输法院不再是“铁路的”法院,而成了专司“铁路运输”相关案件的专门法院。这也意味着企业司法被终结,铁路部门(公司)在个案审理中也没了“主场优势”。长期以来,铁路司法、垄断经营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纵容了“铁老大”的坏脾气。要纠正这种局面,个案之外,仍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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