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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保障

2015-08-15

兵团工运 2015年11期
关键词:仲裁庭仲裁班组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庭的义务。应到庭的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庭的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参与仲裁的审理活动。对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仲裁委决定开庭的,当事人如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在答辩期内开庭。仲裁委书面送达出庭通知书以后,申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可以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抗辩权,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缺席裁决。

(二)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的,没有证据,仲裁将无法认定事实,且无法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未按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时限举证或举证不能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遵守仲裁庭纪律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行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4)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等。

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有以下几种特征:

(一)争议标的必须是共同的。劳动争议标的是指劳动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一定的财物,如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是货币;也可以是行为,如关于违纪、开除、辞退的争议往往是指行为。共同的争议标的,这里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事项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某班组职工为本班组的奖金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本班组职工就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某班组因违犯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追究赔偿责任的劳动争议,该班组的职工就有了共同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劳动争议的发生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如数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而请求仲裁机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一事实而使劳动者成为共同当事人的。第三种情况是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比如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几个职工索要赔偿金问题。几个职工的情况不同,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同,但属于同一类标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可以合并处理。

(二)共同当事人必须是在2人以上。从劳动争议出现的客观特征来看,共同当事人一般多存在于职工一方,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于用人单位方,如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

(三)共同当事人必须是在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不在同一个单位,就没有共同的申诉对象,就构不成共同当事人的条件。如果职工虽属于同一个单位,但工资关系有的在本地,有的在外地,不是由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那么也不能看作共同当事人。

什么是劳动争议主体?

劳动争议主体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引起纠纷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什么是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

劳动争议受案的主体,是指具有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权利的劳动争议主体,也就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过程中,具有主体资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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