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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保障

2015-08-15

兵团工运 2015年5期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3年的。

与过去相关规定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将曾任审判员的人员纳入仲裁员聘任人选,将劳动行政部门中的聘任人选应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提高到5年以上,对专家学者的职称和律师执业年限提出了要求。这些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素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了对仲裁员的监督力度。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为什么要建立仲裁员名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之所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设仲裁员名册,是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不同专业方向制作仲裁员名册。

如何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认定的有关单位所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培训,并参加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资格考试。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经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报表》,报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省级以下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

如何聘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有哪些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有哪些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仲裁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有权询问证人,有权进行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与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有无办案补助费?

有的。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聘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请仲裁员后,还应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聘: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收回《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予以公告。仲裁委员会委员离任后,其仲裁员资格即行消失。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仲裁员未按规定参加定期考核或经定期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

(四)取得仲裁员资格后3年内,如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虽被聘任但每年参加办案少于二次者。由其资格认定单位取消仲裁员资格,被聘任的仲裁员,由其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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