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2015-08-15张亚匀
张亚匀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0048)
人民团体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代表不同阶层社会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形式,与各界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其完善的、弹性的、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体系,群众化的、灵活的工作方式,以及长期群众工作的丰富经验,尤其是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对其身份的认同感使其具有党组织和政府行政系统不可替代的优势。而人民团体协商则是人民团体代表所属的群众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等进行利益表达,通过对话、讨论、沟通、座谈会等协商形式,推动实现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具有独特优势。
一、丰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参与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并将其有效应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协商民主的五个要素:协商主体、协商对象或协商内容、协商平台和渠道、协商结果、协商结果应用。人民团体协商不仅在扩大我国社会主义协商主体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平台和协商渠道,推进协商结果的科学化、民主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监督协商结果是否有效应用中也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一)扩大协商主体
协商主体即由谁来协商,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人民的广泛性也就意味着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具体说,包括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和各方面人士。然而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的发展呈现“上层宽、中层细、下层窄”的现象,即国家层面的协商有较大发展,基层协商有所发展,社会层面的协商则很少发展,这样就导致了参与民主协商的群体规模受到限制。协商主体主要是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也包括部分乡村、社区群众。人民团体作为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成员多,层级广,领域宽,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展人民团体协商民主能够扩大全社会协商的主体。
(二)扩大协商内容
协商内容即协商什么,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中最多的协商是政治协商,它所体现的是政治生活领域国家形态的民主,这距离“全社会协商”还远远不够。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关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的公民形态的民主,从而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协商合作与良性互动共治局面。”人民团体由于更贴近社会,更贴近生活,它的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社会生活领域协商的缺失,使协商内容社会化、生活化、具体化。如:各级妇联就家庭关系问题、儿童抚养问题、孝敬老人问题等进行协商;各级工会组织就职工生活问题、工作问题、福利问题等进行协商。可见,协商内容有时细化到一个社区、一个单位,甚至是一个家庭、一个职工。
(三)拓宽协商平台和渠道
协商平台和渠道即怎样协商,目前我国的协商平台和渠道,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政府机关、党派组织等。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拓宽协商平台和渠道。人民团体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协商的一种重要平台,由于它基本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协商过程中衍生出多种渠道,如不同人民团体之间的协商、同一人民团体不同层级之间的协商、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等。
(四)推进协商结果的科学化、民主化
协商结果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民团体密切联系各界代表人士,凡重大决定,共同讨论协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减少社会矛盾,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尤其是人民团体中的部分团体,如科协、文联在某些领域具有专业权威性,可以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咨询,推动决策结果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五)监督协商结果是否有效实施
协商结果的有效实施即协商的目的,这是协商过程的关键环节。经过协商,对同一问题人们逐渐达成共识性的解决方案,对方案有没有实施、实施效果如何进行监督是很有必要的。人民团体在推进民主监督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增强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加强对其他形式民主协商的监督以及自身协商的监控。
二、引导群众有序政治参与
有序政治参与意指在既定政治系统所许可的政治框架内,以合法和理性的形式,通过制度化渠道有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其特点是合法、适度、理性、秩序等。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表达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引导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方面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人民团体协商更是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一)人民团体协商有利于培养群众政治参与的自主性
首先是主动参与政治。人民团体协商属于社会协商,它的协商主体是人民群众,平等的群众之间更容易形成一种融洽、和谐的关系,营造宽松、开明的参政环境,使人们自觉自愿的参与其中。此外,人民团体的协商内容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协商结果直接影响着自身利益,有助于激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主动关心政治,参与政治。其次是自主思考政治。在协商过程中,人民群众必须通过辩论、批判、说理、审议等协商方式,对相关问题形成共识,协商主体要想使自己相关的利益问题得到及时准确的表达,以及科学合理的解决,就必须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各个阶段中去。这就要求广大群众在协商之前要通过各种实地调研、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了解相关问题,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形成自己关于该问题的想法;在协商中积极听取他人的意见和看法,并适当调整自己的想法;之后通过讨论,求同存异,得出最益于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是自觉监督,保证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二)人民团体协商有利于提高群众政治参与理性
有序的政治参与必定是理性的政治参与。这种理性首先是法律理性,表现为参与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民在进行价值判断和路径选择时,如果非理性的因素促使他们采取法律框架以外的行为,或是因为缺乏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仅仅靠着朴素的热情来进行参与,便容易导致参与行为的失序。人民团体协商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参与其中的协商主体也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参与政治。其次,在政治参与中的理性还体现为政治理性。政治理性是指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时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价值判断,以合作宽容的态度进行利益诉求,并具备坚持自身的主张和立场,不会因为外界一时的鼓噪干扰而改变的能力。前面提到,由于人民团体协商的内容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为了有效表达诉求,维护利益,个人在了解问题、思考问题中形成自己的理性,群体在讨论问题、评议问题中形成公共理性。理性化的政治参与能充分体现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水平、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是全体公民高水平参政的重要表现。
(三)人民团体协商有利于保障群众政治参与适度
群众政治参与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恰恰相反,极少的政治参与不能体现民主,而超出限度的政治参与会有害于民主,我们倡导的是适度化的有序政治参与。广大人民自觉关心政治、参与政治生活,本身是一种进步,不仅体现其作为现代公民自身政治意识的提高,对整个国家政治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如果对于度的把握有所偏差,就有可能造成整个政治系统的动荡,对国家所倡导的根本政治制度造成威胁。人民团体协商在这个问题上有以下作用:一是提供政治参与途径和平台,扩大政治参与;二是可以解决大量与群众紧密相关的、具体的、紧迫的问题,减轻国家政府机关的负担。
(四)人民团体协商有利于规范政治参与秩序
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必须是有秩序的。秩序是指在服从或者遵从的基础上,对于人群间相互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和均衡态势。目前,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大大提高,但是在参与过程中出现了无序参与和盲目参与的现象,极大地浪费了政治资源,降低了参政效率。人民团体协商是协商主体通过正常的渠道和途径,按照特定的规则,逐步进行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有序的政治参与。它有利于秩序规则的确立和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避免了无序。
三、有利于发挥人才智力优势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源的开发和支撑体系的构建是其他一切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决定条件。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有强大的人才智力做后盾,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效益。人民团体拥有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人才队伍,可以为民主协商提供智力支持。
(一)队伍优势
以侨联为例,改革开放之后,全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进入发展壮大的新阶段,到1984年4月,除西藏、台湾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00多个地、市、县成立了侨联。此后,经过22年的组织建设,到2006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成立了省级侨联,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企业在京单位也成立了侨联组织;全国拥有地(市)级侨联329个,县(市)级侨联1048个,县(市)级以下侨联及社团组织12594个,共计1.4万多个侨联组织,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这一时期,侨联成员数量大幅上升,侨联在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拓展海外联谊工作等方面做出卓越贡献。尤其是近几年来,归来创业的华侨华人新生代以及归国留学人士成倍增长,这就使我国侨界的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归来创业的华侨华人新生代以及归国留学人士有的进入高校、科研院所,有的走向市场,走向基层社会,在社会各个领域努力发挥自身价值,为国家的繁荣富强添砖加瓦。
(二)工作优势
人民团体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各人民团体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以党的指导思想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自己的宗旨,以党的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阶段任务作为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因此,人民团体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积极作用。多年来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在群众心目中始终是一个富有朝气活力、勇于开拓创新的团队,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有能力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创新优势
以青联和科协为例。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团结凝聚I T行业青年精英人才,更好地带动广大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推动自主创新,促进I T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贡献,共青团中央、信息产业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全国青联、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了中国百名I T青年精英论坛,旨在凝聚青年精英,传播最新成果,激发创新潜能,为IT界青年精英提供一个交流、沟通、对话、合作的平台。中国百名IT青年精英论坛每年举办一次,为中国IT青年精英提供了一个综合性、前瞻性的政策发布、交流对话、沟通合作、工作研讨、人才培养的平台。科协近年来不断打破常规,注重提升创新理念,开拓创新思路,为促进我国科技转化、提升企业发展层次和自主发展能力、增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四)对外开放优势
我国人民团体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与国外众多社会团体或政府机构建立合作友好关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人才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果。一是开拓国际交流领域,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式;二是与海外团体或机构成立合作项目,共同研发新的科技产品;三是直接从国际上引进急需的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让更多的国内人才在国际流动中成长成才。
四、推进群众利益诉求规范化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逐渐呈现出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群体多元、社会价值多元,社会矛盾纷繁的阶段性特征,由于一些政府机构在新形势下开展群众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有所欠缺,加之各种利益诉求机制还不够畅通,使得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升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典型的“乌坎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我们要重视解决好群众利益诉求,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推进群众利益诉求规范化建设。人民团体协商为广大群众利益诉求收集、表达、解决提供规范化的渠道和平台,在推进群众利益诉求规范化建设方面有重要作用。
(一)利益诉求收集
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不同的群体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人民团体作为代表人民的团体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可以听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深刻感知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点,能根据群体所处的不同社会层次和利益需求特点对群众的利益诉求进行及时准确的收集整理,这些收集到的利益诉求便构成人民团体协商的内容。对于其中由于认识不清而产生的诉求,人民团体应该深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安抚好群众情绪;对于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产生的诉求,人民团体应根据现实需要逐个协商。
(二)利益诉求表达
以高度发育的社会组织代替分散的公民个体表达利益诉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可以直接代表不同社会群体,向政府表达意愿,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此外就人民团体自身可以解决的利益诉求,各级人民团体在收集和整理了群众的利益诉求之后,可以直接进行协商,这样就避免了由于逐层报告而产生的信息扭曲和失真,也避免了利益诉求长时间得不到回应而产生的民怨。在协商过程中人民团体要鼓励群众表达意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主张,并认真考虑他们的想法,进一步讨论、协调,制定出科学民主合理的政策和策略,最终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以解决和满足。因此人民团体不仅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而且是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三)利益诉求解决
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收集、表达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利益诉求。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我们党和国家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人民团体作为群众的团体,一方面在利益诉求的收集和表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另一方面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这些都为人民团体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提供良好的条件。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变革时代,各个社会群体正在进行着分化解体和不断整合。不同的价值取向导致了不同的价值选择、不同的目标选择及不同的利益,人民团体要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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