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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利益、财富增长与有限政府——政治与经济关系的西方思想史略论及其当代启示

2015-08-15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城邦国家政治

陆 昱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党校 校刊部,广西 南宁 530021)

政治与经济作为人类社会两大基本领域,是社会历史的一种客观存在。从古代希腊时期开始,经过中世纪,再到西方近代时期,众多思想家对政治与经济关系进行了不断探索,提出许多有益的思想。

一、城邦、伦理与法律契约

(一) 伦理奠定古代希腊城邦政治与经济的基本走向

公元前8 世纪至公元前6 世纪,在氏族社会组织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古希腊城邦制度开始形成。古代希腊思想家以城邦的运作为中心展开理论研究和思想探讨,逐渐形成了城邦学说。“如果按现代较精确的概念来看,希腊人城邦学说不仅是政治学,而且又是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1]

在古希腊城邦学说中,伦理是贯穿于其中的精神内核,奠定了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基本走向。之所以如此,第一,因为古代希腊思想家大多以高尚的德性要求自己。第二,因为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古代希腊社会道德普遍堕落,道德风气的好坏,决定着城邦政治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苏格拉底就大力提倡有道德的生活,认为道德是城邦政治与经济活动的基础,甚至为了维护神圣的城邦伦理,毅然选择死亡。

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也重视道德在城邦治理中的作用。在《理想国》 中,柏拉图提出要按与人类理性一致的正义原则来消除贫富对立、缓解社会矛盾。对于正义的具体内涵,柏拉图认为,正义应体现于秩序之中,这种秩序体现为“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2]换言之,城邦中的个体要按上天赋予自己的天性与能力,各得其所,各尽其职。正所谓“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3]在这里,柏拉图运用正义原则把伦理、分工与城邦利益巧妙地融为一体,指出社会分工是城邦产生的原因和动力,也是理想国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突出特征。

(二) 初步提出古代希腊城邦国家政治与经济相互作用规律

1.柏拉图阐述了城邦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柏拉图认为,私人拥有财产会妨碍公共精神的形成,私有制与理想国家水火不容。因此,统治者和保卫者不应该拥有私有之物。“因为他们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这使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因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4]柏拉图看到所有制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提出用公有制来纠正私有制的缺陷,这可以说是所有制理论的最初雏形。

2.柏拉图最早提出经济对政治最终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观点。他认为,“从寡头政治到民主,从民主发展到(一个人心所向的领袖的) 僭主政治,这一切发展过程的根源是变动,是经济变动”。[5]

3.色诺芬在《雅典的收入》中探讨了城邦国家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他建议采取鼓励措施吸引外邦人到雅典工作,既能给雅典带来财富,又能让外邦人情愿地接受雅典的统治。[6]色诺芬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考察城邦的分工,认为分工会使产品更具效用。马克思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色诺芬已经敏锐地观察到分工的程度依赖于市场规模的大小。

4.亚里士多德从城邦国家与家庭关系角度谈城邦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第一,家庭财产的获取与支配都要接受城邦国家的权威掌管。亚里士多德指出:“家务管理由一个君主式的家长掌握,各家家长以君臣形式统率其附从的家属;至于政治家所掌握的则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7]第二,对于如何处理管理城邦国家与聚敛财富这个“平等的公正”关系,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8]第三,损人利己的敛财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在交易中损害他人的财富以牟取自己的利益,这不合自然而是应该受到指责的。”[9]第四,城邦国家在致力于实现作为“人间的至善”的“公共利益”的同时,城邦成员应该获得适量的个人财产。

(三) 法律契约在古代罗马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1.古代罗马在政治和经济关系上更加突出国家法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公元前264 年开始,古代罗马经过长期战争,征服了古代希腊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成为显赫一时的奴隶制帝国。古代罗马是靠武力侵略发展起来的国家,统治阶级力图用法律和政治来证明罗马帝国的政治合法性,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例如,统治者制定法律时把人分为自由民和奴隶,把奴隶划为属于奴隶主的私人物品,规定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古代罗马强调法律契约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为债权者有役使债务者的权利。随着帝国的逐渐衰落,大加图、瓦罗、科卢梅拉等古代罗马思想家逐渐认识到农业的重要性,认为农业是古代罗马最重要的产业,规劝奴隶主要亲自管理自己的农庄。瓦罗在《论农业》 中系统地研究了农业技术及农业经营管理等问题,他从奴隶主的利益出发,认为依照国家法律对奴隶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瓦罗在这里涉及到了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经济效益的好坏,是检验政治统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标准。

二、神权、重商主义与国家干预

(一) 中世纪神权统治与经济生产之间出现冲突

公元476 年,由于内部混乱和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归于灭亡,欧洲进入了中世纪时期。此时,欧洲政治与经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封建制庄园式自然经济。由于神权拥有绝对影响力,逐渐导致神权统治与社会经济生产之间不断发生冲突。

托马斯·阿奎那试图调停神学教条和经济生活之间的矛盾。在政治上,阿奎那相信神学,主张君权神授,教权高于王权。在经济上,阿奎那反对追逐金银财富,认为自然经济是国家强盛的基础。对于所有权制度,阿奎那反对公有制,推崇私有制。他认为,私有财产之所以需要,首先是因为每个人对获取他自己独得的东西,要比获取许多人或一切人们共有的东西更关心些。人们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有利于维持社会政治秩序。这样,经济事务也就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10]

中世纪时期的欧洲,由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封建割据带来频繁的战争,造成经济发展停滞,人民生活困窘。面对人性堕落、国家分裂、经济萧条的意大利,马基雅维利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

(二) 政治权力统摄经济社会是中世纪政治与经济关系主要特征

1.马基雅维利主张只要能强化国家权力,君主的行为就可以不受道德的约束。不过,马基雅维利也认识到,财产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必须维护和保障人们的财产和安全,这体现了限制国家政治行为的思想。虽然马基亚维利的出发点还是维持和强化君主和国家权力,但是,这种思想也成为18 世纪社会契约论的发端。作为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杰出思想家,“马基雅维利力图揭示社会政治现象的规律性,发现一种国家形式代替另一种国家形式的原因,研究最好的管理形式问题、统治者的权力同人民的关系问题,教会对社会政治组织的影响问题。”[11]

2.马克思对中世纪政治与经济关系进行了透彻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在中世纪,政治制度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12]因此,“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3]马克思认为,在中世纪,政治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无所不及,无孔不入,从而使政治国家与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融为一体,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

(三) 重商主义提倡国家干预经济贸易

15 世纪末,西欧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瓦解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和成长。到了16世纪中后期,商业资本促进了各国国内统一市场和世界市场的发展。此时,英国商人托马斯·孟提出,要实现国家富强,就要增加国家金银积累,国家就应该积极干预经济与贸易活动。这种把金银货币等同财富、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政治经济理论在经济思想史上被称为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本末倒置,认为财富的源泉来自商业流通环节而不是生产环节,主张国家实行贸易控制,限制外国商品输入,扩大本国商品输出,保护本国市场,增加货币流入,实现国家财富的增加和积累。

然而,重商主义把货币等同于真实财富,把贸易顺差等同于收入超过消费的年差额,把高水平的货币积累与供给等同于经济繁荣,把贸易顺差与金银等贵金属的流入作为国家唯一的经济目标,这必然导致经济结构的畸形和国家政治系统的紊乱。17世纪末18 世纪初,法国通过实行柯尔培尔的重商主义政策,工商业获得了发展,但居支配地位的封建农业仍很落后,农民饱受剥削,处境艰难。在政治上,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发展到了顶峰,用“君权神授”来为王权至上制造理论依据。最终,重商主义加剧了农业的衰落,阻碍了工业发展,整个国家政治极其僵化,经济发展也陷入停滞状态。

三、财富、自由与有限政府

(一)《国富论》擎起经济自由、反对国家干预的大旗

针对重商主义把金银货币等同财富,在商业流通领域寻求国富之路的错误,法国经济学家弗朗斯瓦?魁奈等人提出,农业是财富的来源和社会一切收入的重要基础。魁奈创立的重农学派以自然秩序为最高信条,认为发展经济也要遵循自然秩序,对经济活动实行放任政策。

重农学派反对国家干预的思想,在亚当·斯密那里得到进一步阐释,他的著作《国富论》 被当作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经典。全书大部分内容是批判重商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斯密把人性论作为经济理论的基础,认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人的本性,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14]

斯密认为,促进国民财富增长,最好的政策就是让经济活动有完全自由的空间,“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15]斯密认为,不恰当的政府干预和管制,“几乎毫无例外地必定是无用的或有害的”。[16]

对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斯密认为:“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量增大起来。”[17]也就是说,个体之间相互受益的分散化的交换活动,会自动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个人利己行动的极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每个社会个体都努力增加自己的收入,社会财富也会相应得到扩大。

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形象的比喻说明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斯密认为,国家干预越少,经济发展就会有自由竞争的氛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越能趋于一致。斯密“实际上在《国富论》 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前提: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不违反正义律。”[18]

(二)斯密并非完全否认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1.斯密并不是主张无政府主义,只是反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必要干预。斯密认为,自由竞争状态下的政府职能包括:“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筑与维持绝对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19]

2.基于经济自由主义和反对国家强力干预的理念,斯密设想了他心中的理想社会。“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各劳动者,除自身所需要的以外,还有大量产物可以出卖;同时,因为一切其他劳动者的处境相同,各个人都能以自身生产的大量产物,换得其他劳动者生产的大量产物,换言之,都能换得其他劳动者大量产物的价格。别人所需的物品,他能予以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的,别人亦能予以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20]

3.斯密关于经济自由与反对国家强力干预的理论,无疑为当时资产阶级限制王权、追求财富提供了理论佐证。不过,斯密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关注和研究的是政治与经济领域的问题,在封建王权与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时代,政治与经济更是不可避免地纠结在一起的。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对此有过独到的分析:“英国经济在十八世纪后期及十九世纪初明显地政治化,从斯密等古典学者的分析中,既产生了对经济过程的实证理解,也产生了对于特定制度的哲学观点。关于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与对于在特定的约束结构(主要特点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性的或守夜人的政府) 的相互作用的实证分析,这二者是(也许是不可避免地) 混合在一起。”[21]

(三) 穆勒主张适当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能

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导致地主、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激化。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通过对工资、利润和税收的研究,天才地预测到:资本主义将导致地主、资本家和工人三大阶级的对立。李嘉图把制度问题纳入经济学研视野,他比斯密更加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研究的是政治与经济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下层人民遭受的苦难引起广泛关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对他们深表同情,他主张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改良,产品分配要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但穆勒坚持认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不能颠覆,因此,被马克思称为“毫无生气的混合主义”[22]的最著名代表。穆勒也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和拥护者。他认为:“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即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益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23]

当然,穆勒也不赞成完全的自由放任,不赞成过分限制政府职能,提出政府可以对私人经济行为进行适当政治干预。他说:“必要的政府职能要比大多数人最初想象的多得多,不能像人们一般谈论这一问题那样,用很明确的分界线来划定其范围。”[24]在穆勒眼里,政府要做那些能够促进所有人的整体利益而对私人无利可图的事情,比如征税、铸币、建立统一的度量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弱者、提供公共产品等。

四、西方思想史有关政治与经济关系论述的当代启示

伦理道德奠定了古希腊政治与经济的基本特征,法律契约为古代罗马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约束与保障。从中世纪到欧洲近代时期,政治与经济之间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或要扩大国家政权的影响,对经济发展进行广泛干预;或夸大经济自由的作用,认为政府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西方思想家们关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论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 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要有道德的维度

1.伦理道德思想作为是古希腊城邦学说的内核,奠定了古希腊时期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古希腊社会的基本走向。正因为重视伦理道德因素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作用,古希腊时期城邦政治生活十分清明,经济生活高度繁荣,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成为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文明的重要源泉。

2.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离不开道德的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社会整体道德风尚和社会个体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和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德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观念内核和精神支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其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融入到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支撑和伦理规范指引。

(二) 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要有法制的保障

1.古罗马统治阶级力图通过法律维持帝国的长治久安。法制是统治阶级依据已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对社会政治、经济等行为进行制约和规范而形成的制度体系和活动过程。如果说伦理是从善的角度指引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发展,那么,法制则是从恶的角度规范政治与经济关系的互动。古罗马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规范了统治阶级的政治行为和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促进了罗马帝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对人类法制制度的建立和法治思想的传播产生了重大影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政治稳定的“压舱石”,是经济发展的“保护器”。这一法律体系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时代特征的有机统一。2014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强化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政治实践角度来说,现代政党和政府应遵循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高政党政治法治化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这样,才能保证在经济活动中公平正义得到维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极大地激发经济活力。

(三) 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1.西方思想家关于政府和市场的界限一直在动态中变化,甚至模糊不清。从重商主义提倡国家应积极干预经济生活,重农学派反对国家干预,再到亚当·斯密认为不恰当的政府干预和管制对经济发展非常有害。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西方思想家或认为要扩大国家政权的影响,对经济发展进行广泛干预,或夸大经济自由的作用,认为政府只是守夜人。政府和市场的界限一直在动态变化甚至是模糊不清。

2.明确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从实行计划经济到“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党经历了艰苦的探索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5]这一论断,科学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和各自行为边界,有利于推进我国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协调互动、相互促进。

(四) 政治实践与经济发展要重视利用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

在西方思想史中,柏拉图最早提出政治变化的根源在于经济变动,其同门色诺芬认为城邦国家应采取措施增加雅典财富。这些论述涉及到经济对政治的决定性作用和政治对经济具有反作用这一政治与经济辩证互动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与意识形态,政治与意识形态又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在当代中国,第一,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对提高党的执政权威和我国政治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积累雄厚物质基础,为此,要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第二,要正确认识政治实践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或延缓的反作用,把维护政治稳定放在首位,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氛围;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让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善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家里手。

[1][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3.

[2][3][4][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4、172、201.

[5][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 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

[6]陈孟熙.经济学说史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4.

[7][8][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153、31.

[10][英]埃德蒙·惠特克.经济思想流派[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21.

[11](前苏联)莫基切夫.政治学说史:上册[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135-136.

[1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42、90.

[14][15][16][17][19][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7、252、28、27、252-253.

[18](美)保罗·海纳.权利·自由·乡镇自治、中译文见:自由与社群[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16.

[20][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1.

[21]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宪法经济学,中译文见: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335.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

[23][24][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42、367.

[2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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