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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的公民参与机制创新

2015-08-15邵茹花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政绩公民渠道

邵茹花

(中共聊城市委党校 行政管理教研室,山东 聊城 252000)

当前,我国当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在引进公民参与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公民参与机制仍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创新公民参与机制,探索公民参与的路径,以便公民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科学地参与到考评中来,从而能够实现对政府及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广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1.更新思想观念,培养公民主动参与的意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渐渐觉醒,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数千年的封建历史所形成的服从权威的臣民思想、官本位意识依然存在,制约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造成我国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有着不咨询、不参与的惯性,即使有什么需求和不满,也只习惯于在下面发发牢骚而已,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的公民参与行为具有随大流的从众性。所以,要更新思想观念,就要破旧立新,破除传统政治文化中政治参与冷漠的思想观念,建立新时期民主参与意识。这就要全面加大对党的政策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目标的宣传,使公民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能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使公民了解自己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意识到自己有权力监督、参与到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去,有能力影响、评估那些与他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从而增强参与的信心,逐渐形成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思想观念。

2.加大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在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过程中,公民的参与能力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一能力有赖于公民综合素质的提升。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需要后天的培养,这就离不开各级政府对公民参与能力的培训。第一,要努力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正确的三观,才能保证公民在参与过程中摒弃私利,做到理性、自主、自治、自律的参与考评,保证考评效果。第二,要对公民进行参与政策规定、参与方法的培训。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需要掌握相关的政策知识和方法,从而避免参与的盲从、被动,以保证参与实效。要获得参与的知识、方法,公民除注意平时的学习积累外,更加需要各级政府根据参与公民的不同特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培训。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培训过程中,要了解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公民的总体特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采取相适应的培训方式方法,保证培训的人性化、实效性。培训机制成熟后,要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使这种培训成为常态,保障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能力不断提升。

二、拓宽公民参与考评的渠道,创新参与的方式

近几年来,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渠道主要是少数公民代表参与、网上参与等渠道,但这些渠道仍不健全,存在渠道不畅的问题。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能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所以,要进一步拓宽能够真正吸纳广大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渠道。

1.畅通公民参与考评的现有渠道。在现实情况中,由于少数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存在偏差,官僚主义思想作祟,不愿接受人民的监督,人为阻碍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使得公民参与往往有渠不畅,甚至成为个别官员彰显政绩的工具,无法真正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和地位,造成公民参与的瓶颈和梗阻。例如,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中,虽然吸纳了公民参与考评,但公民考评分数在最终考评结果中所占比重不高,对考评结果没有太大影响。这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只是为考评镶了一道金边,起不到实效,实质上是公民参与渠道的阻塞。所以,现在首要的工作就是要畅通现有参与渠道。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及社会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引导。例如,各级政府都有官方网站,而且,很多地方的官方网站都开设了网上考评领导干部政绩的专栏,但这些专栏往往存在对公民参与的条件过于苛刻,或者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使得这一渠道的实效大打折扣。对于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应该制定相关制度,减少人为的阻碍,保证渠道的畅通。

2.积极开拓新的公民参与渠道。要让普通公民更好地掌握考评权,能有效的参与到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中,更好地实现公民自身的权利,除了要畅通现有参与渠道外,还应积极开拓新的参与渠道,便于公民参与。近几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地方政府的工作考评越来越尊重民意,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努力拓宽公民参与考评的渠道。例如,武汉的“电视问政”、南京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等,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这类现象还只停留在“尝新”阶段,还需进一步拓宽。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微博、微信等新型的交流平台。这些受公民热宠的交流平台,政府应积极有效的进行引导、利用,使其成为公民参与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新渠道。

3.创新公民参与考评的方式。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不是仅仅依靠参与热情就能够做好的,还需要技术支撑。当今社会正在快速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科技化、信息化时代,这意味着公民要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所面临的挑战会越来越越多,同时,机会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抓住机会,适应社会发展,积极创新公民参与考评的方式,有效利用社会发展的成果攻坚克难。事实上,只有不断创新公民参与方式,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高科技的发展,给创新公民参与考评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信息支撑。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和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创新考评方式,从而使公民参与考评更加科学、高效。

三、健全公民参与的环节流程,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健全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环节流程,对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应当重视公民参与考评程序的正当性和流程的完善性,从而保障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能按照正当程序,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地进行,防止考评的随意性和制度的扭曲。

1.制定公民参与的环节流程,保障公民有序参与考评。现阶段,各级政府对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越来越重视,但仍有不少地方往往只注重考评结果,而不讲究考评过程,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所以,要尽快制定统一、明确、实用、高效的公民参与考评的程序。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考虑民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专家论证,突出遴选告知、调研知情、沟通协商、成果反馈等重点和关键环节,保障公民参与的环节流程的科学性,促进公民有序参与考评。

2.公开公民参与考评的环节流程,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我国公民参与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评,更多的是被动参与,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信息不公开,尤其是公民参与考评环节流程的不公开。公民掌握相关信息不足,在不了解考评环节流程的情况下,不敢也不能进行主动的考评,只能被动的接受安排。这样的参与,难以保证科学公正。所以,只有先公开公民参与考评的环节流程,让公民做到心中有数,才能真正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并且扩大公民参与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范围。这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强制性的公开政府相关信息及公民参与考评环节的流程,从而保障公民参与考评的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性。

3.推进公民参与程序的法治化,保证参与程序的有效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法律文化缺少现代程序精神,部分公民甚至政府工作人员程序意识缺失,公民对自身程序权利不重视,不能很好的按程序安排参与考评,甚至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灵活”规避程序的现象,影响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评程序的有效性。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程序的法治化,从而规范考评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及公民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控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保证参与程序的有效性。

四、创新公民参与考评的体制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体制机制,是保障公民有效参与的基础。针对我国现有相关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开拓思路、积极创新,制定和出台一系列支持和推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机制创新的政策,完善公民参与考评的体制机制。

1.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相关信息的公开机制。公开,才能保证公正。没有公开,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保证考评的公正性。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信息往往处于不公开或半公开状态,公开的程序、内容真实性方面没有做到规范,难以满足公民的需求,或者只是政府内部的工作总结。公民只能从地方政府提供的领导干部政绩表现来进行评估,而这些信息往往存在公开不全面或者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事实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才能有效参与考评。因此,只有及时准确的公开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工作、政绩的相关信息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实现公民参与考评的时效性,保证考评的公正性。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近几年,很多地方开展的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直播述职等方式,就是领导干部把工作目标、工作表现和岗位责任目标,及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打算等相关信息向公民公开,主动接受公民评议的一种尝试。这些尝试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逐步使其制度化、法制化,才能真正保证公民的参与权,促进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取得实效。

2.创新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考评指标体系。当下,政府的考评更加遵循科学的理念,公民参与考评也不例外,应该在考评指标制定方面有更多的创新。第一,科学设定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和指标。要通过科学论证,保证考评内容和指标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从而更加方便公民能更好地参与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第二,考评指标的制定应该更接地气,能更好地被参与考评的公民理解。例如,在表述上尽可能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清晰的数据,让参与考评的公民能一目了然。第三,指标设计应该结合本地的发展状况,针对领导干部的政绩,制订科学合理的多层次的考评指标体系。

3.健全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公民参与的约束机制。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零散、缺位的问题。这就造成公民参与的形式、方法、渠道和手段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造成参与的随意性,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所以,第一,要将我国现行的细碎、零散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要努力把一些原则性的、过于笼统的法律规定尽量使其具体化。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易操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约束力度。第三,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公民参与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专门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专业化程度,并在出台专门法规基础上制定配套法规,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增强专门法规的可操作性。

[1]周凯.政府绩效评估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周志忍.政府绩效管理研究:问题、责任与方向[J].中国行政管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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