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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流转模式 推广先进经验加快永年县农村土地流转

2015-08-15赵伟桥李淑英

中国农业信息 2015年12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农户

赵伟桥,李淑英,焦 健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农牧局,永年 057150)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为了落实河北省农业厅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的通知》 (冀农管发 [2015]4号)精神,更好地掌握永年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按照县主管领导和局党组安排,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和专门人员,对全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人员下乡村、进农户、到地头采取查看、座谈、核对等形式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对该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 永年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6万hm2,占全县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7.15%,全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7.85万份,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88.52%。其中转包面积3660hm2,转让面积380hm2,互换面积3506hm2,出租面积 5320hm2,股份合作 2853hm2,其他形式 353hm2。通过规范流转、规模流转,全县1.3hm2以上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2万hm2,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5%。全县流转耕地66.7hm2以上从事粮食种植规模经营流转主体29个,流转面积达2492hm2,从事非粮种植流转面积66.7hm2以上规模经营流转主体18个,流转面积达1786hm2。

2 土地流转的几种形式

结合永年县地理特点和资源优势,重点推行了 “合作组织引领”、 “龙头企业带动” “家庭农场经营” “社会资本助推”等模式,通过培育典型,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了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1 合作组织引领

即专业合作社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引导农民以合作社为平台,发展特色高效种植,实行规模化经营。如永年民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永年县喆兴蔬菜专业合作社、永年县华翔粮食专业合作社,村民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实现 “群众变社员,人人能分红,户户能增收”。农户除每年900~1500元/667m2左右的流转收入外,社员通过外出务工、自主创业、参加合作社的有偿劳动等,可实现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2.2 龙头企业带动型

即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的形式,连片经营农村土地,建设规模化的原料基地。如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可利尔种业有限公司依托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科研院所,创建了生产、培育繁殖科研基地,既促进了流转土地所在村及周边地区蔬菜、良种的发展,又为当地的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致富途径。同时,龙头企业积极发展 “订单农业”,通过土地流转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进行有主导产业支撑的土地规模流转。

2.3 家庭农场经营型

即由村集体帮助种养大户,协调流转土地,组建家庭农场,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集中连片发展规模种植。如永年县自博家庭农场、永年县盛丰家庭农场、永年县鹏博家庭农场等流转面积都超过了 66.7hm2。

2.4 社会资本助推型

即利用各种资源吸引外来客商、在外创业人士返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民发展规模经营。如辛庄堡乡赵庄村立足自身区位优势,将邯郸市恒瑞林木种植公司引到该村租赁土地,流转土地93.3hm2,成立了永年县恒瑞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种葡萄种植。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就地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预计每年人均实现工资性收入5000余元。

2.5 社会化服务委托管理型

即如东杨庄乡的东杨庄、西杨庄、屯庄、东陈甫等10个村通过成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公司,将原来由农户人工或小规模进行的耕作、播种、浇水、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工作,通过委托本村成立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打破原来的农户分散管理,去除耕作和农资成本过高的弊端。通过规模操作既节约了耕地和农用水资源,又通过进行规模面积农业机械化作业降低了单位面积作业成本。同时,农户只需在农作物收获时归仓或销售即可,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可以专心的外出打工或进行工商业经营,大幅度地提高务工收入。

3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措施

永年县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强化政策引导,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3.1 制定政策,引导流转

永年县县委、政府领导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高度重视,自2012年始,全县的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都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同时,通过专题汇报会、调度会、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包土地流转示范方、示范点等多种工作形式,有效地推进了全县的农业适度化规模经营。永年县在2014年6月6日下发了 《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14】57号)。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坚持引导、规范、有序。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没有与中央、省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的政策。

3.2 强化管理,规范流转

流转双方签订了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费用要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分段确定了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的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了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发的书面流转合同,为合同签订提供指导。全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7.85万份,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88.52%。同时强化了对农民利益和土地保护,将市场机制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在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节作用的同时,建立与土地流转收益相对应的最低指导价制度,保障群众收益。对流转合同兑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促进按时交付农户流转金,维护农户利益。同时严格土地用途监管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农化。目前在永年县进行土地流转的工商企业也都是进行农业生产,如河北可利尔种业有限公司在西苏乡后六星流转了70hm2地进行农作物良种繁育,河北企美农业公司在刘汉乡、临洺关镇流转的153.3hm2地进行芦荟种植。非粮种植流转面积1986hm2,永年县恒瑞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永年县现海葡萄专业合作社进行葡萄种植,其他流转主体进行蔬菜种植。

3.3 健全阵地,服务流转

完善了县、乡服务体系,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乡镇农经站,负责指导签订合同、鉴证合同、提供流转信息、管理合同台账、调解土地纠纷等。在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代办村内土地流转业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有章可循。以村为单位,对全乡土地流转面积进行认真统计。对已签订流转合同的,进行了复印存档;对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进行补签。进一步规范了流转合同,要求凡新流转的土地,一律严格按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3.4 奖补助推,扶持流转

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力度。对以种植粮食、棉花、蔬菜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扶持。2014年当年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集中连片,流转面积在66.7hm2以上,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流转程序合法、规范,合同手续完备,并实行分段增加流出户租金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种植的每667m2给予了2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市、县各50%),2014年奖补资金已发放到位。基于蔬菜生产是永年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探讨对于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也要实行适当奖补。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6.7hm2以上的每667m2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日光温室每667m2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安排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时,优先安排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并逐步扩大范围,增加数量。农机深松项目优先由经营面积在33.3hm2以上、成方连片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免费为经营面积在6.7hm2以上的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等。

3.5 宣传带动,促进流转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和土地规模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同时,重点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因素

4.1 流转主体良莠不齐,业务不规范

个别注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挂靠工商业大企业,吸收社会资金, “借合作之名,行融资之实”。致使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认可度下降,不想、不愿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但目前全县真正流转土地的合作社未出现融资现象。

4.2 经济条件参差不等,进展不平衡

在经济发达地区就业机会多,转出土地农户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在家门口就能就业,并且务工收入要比种地高。同时因为见多识广、思想活跃,能从农业脱离后迅速转入其他产业。但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因他们接触外界机会较少、经商意识淡薄、务工技能差,农民对土地具有根深蒂固的依赖情结。担心土地流转对自身利益不利,因而对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宁肯免费暂时将土地给别人种,甚至抛荒也不愿流转给种植大户耕种,导致撂荒、遗弃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4.3 宣传发动不到位,群众顾虑大

由于基层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力度欠缺,部分农民认识模糊,恋土惜地,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不是固定保障。外出务工的农民,为确保失业后回家就有地可种,宁可在务工期间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也有部分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成片开发,再也找不到原来的地块了,担心会失去承包地,存有观望思想,消极看待土地流转。

4.4 规模流转难度大,制约因素多

农村中有一定文化技能的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其他劳动力大多仍从事农业生产,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许多业主租赁土地都希望集中连片,但不同农户利益目标不一致,个别户执意不参与流转,从而导致大规模土地流转难以成功,影响农业项目实施。同时规模流转大户存在仓储、晾晒和资金瓶颈难题,有些地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差,规模经营成本增加,影响经营主体规模流转积极性。

4.5 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畅通信息差

县、乡服务场所建设滞后,人员和经费不足,部分乡村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管理队伍,不能对每一宗土地流转都建立流转台账,档案管理不够严格。由于办公缺乏相应的网络、电脑及打印机等硬件设备,流转和需求信息不能及时发布。还存有不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口头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及管理部门备案公证情况。

5 促进土地流转的建议

5.1 宣传引导转变观念

既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在观念上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顾虑,不少农民还存有土地是 “命根子”的恋地情结,不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迫不得已才为之;同时要在全县现有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出10~20个土地流转典型,组织人员搞调研,细算账,帮助农民进行流转前后效益对比分析,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群众、鼓舞群众,使更多农民转变思想观念,鼓励农民主动投身非农产业,以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5.2 政策奖补持续加力

参照2014年 《邯郸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办法》,对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当年新增流转面积在66.7hm2以上的种植粮食、棉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的政策,适当降低流转面积标准。鉴于农业生产投资大、见效慢的特点,变一次性奖补为持续奖补,使受奖补对象能够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实现规模种植效益,凸显规模种植成果,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同时针对蔬菜生产是永年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探索对于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也要实行适当奖补。

5.3 健全规范有序流转

一是指导各乡 (镇)尽快加入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促进信息发布。县、乡 (镇)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平台建设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工作人员,强化专业培训,通过流转平台的健全、完善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对所有流转合同,乡镇土地流转中心集中保存,建档造册,实现全县联网、统一管理。方便业主和农户进行流转,到2015年基本实现县、乡 (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凡新流转的土地,一律严格按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三完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在乡镇农经站,负责指导签订合同、鉴证合同、提供流转信息、管理合同台账、调解土地纠纷等。在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代办村内土地流转业务。

5.4 培树典型示范带动

一要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多渠道、多方面支持龙头企业扩大规模,鼓励企业加大科研资金投入,积极开发有市场竞争力的精深产品,尽快培育建设与农产品加工相衔接的原料生产基地,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二要加强示范方建设。结合当地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进一步加大种养加示范园区建设,尽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品牌突出的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带动和扩大农村土地流转。三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扩大合作社规模,不断推进户与户、社与社之间的强强联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变农户的自发流转土地为主动流转,提高种养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5.5 政策倾斜加强扶持

当前,农业规模主体小、弱、散,成为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土地流转的的主要瓶颈。一要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力度。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协调用地,解决成片土地流转难题,协调解决供电用水、硬化道路、技术指导等问题,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后顾之忧。二要积极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和农业项目。对土地经营流转大户、产业发展集中的村进行重点扶持、优先实施,增强其拉动土地规模经营和流转的能力。三要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推动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5.6 严格监管规避风险

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农化。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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