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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探讨

2015-08-15徐小强臧福学

中兽医学杂志 2015年9期
关键词:病死猪监督机构无害化

徐小强 臧福学

(1平度市长乐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 山东 平度266700;2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山东 平度266700)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餐桌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病死动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涉及养殖、流通等多个环节,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本文就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进行探讨。

1 存在的问题

1.1 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散养户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不强,对少量的畜禽病死一般都没有及时上报,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而自行采取就近掩埋、丢弃甚至出售加工食用;只有在执法人员巡查、群众举报或是村级防疫员发现上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1.2 处置不规范

养殖户尤其是散养户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选址不合理、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病死畜禽虽掩埋,但是不经严格规范的处置程序,仍会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

1.3 缺少相应的配套

由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要求高,成本相对也较高,导致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根据相关规程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草草掩埋或是随意丢弃甚至出售。目前,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病死动物收集、储藏、运输体系,致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专业的运营和处理。

1.4 立法缺失

当前,我国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病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仅在《动物防疫法》二十一条、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和《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但仅仅是停留在“义务”和“监督处理”上,当出现大规模病死猪丢弃现象时极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

1.5 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尚不健全

目前,国家仅对生猪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80元/头进行无害化处理补助,未对散养户、牛、羊及家禽和动物运输、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做出规定,造成了上述畜禽及环节的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得不到保障,也在客观上造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困难,以致于有部分病死动物流入市场或随意丢弃。

1.6 政策不到位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模养殖场(小区)处理病死猪,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现场监督处理过程和取证,导致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工作量和经费支出大大增加,又因国家压缩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影响,使得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本来就不充裕的人员和经费捉襟见肘,而目前,国家又没有专项经费用于支撑,这就直接影响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到位。

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建议

2.1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监管

一是按照“不漏一场、一户”的原则,进行《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是发放《告知书》,签订《责任书》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作出不随意丢弃、不出售、不加工、不食用病死动物的承诺,确保病死动物规范有序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三是充分发挥现有村级防疫员对村庄情况熟悉了解的作用,适当增加防疫员工资补贴,建立村级防疫员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2.2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针对养殖户尤其是散养户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的情况,定期召开培训会议,重点对病死动物处理的选址、消毒等进行培训,普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知识。

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和要求,以公开信的形式在养殖业发达的村庄或是养殖密集区进行张贴,让群众熟知无害化处理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知识普及化、大众化。

2.3 建立病死动物收集、储藏、运输、处理体系

建立起“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模式。

收集:以乡镇为点,增强村级防疫员职能,提高其报酬,使其兼为病死动物收集员,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病死动物收集工作,配备相应工具,便于将病死动物运输至收集点。

储存:由财政投入在每个乡镇建设病死动物收集点(带冷藏设施),作为暂时放置病死动物的场所,配置管理员一名,政府负担相应的电、水等费用。

运输:由企业投资配备密闭冷藏运输车和相应人员,用于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和运往无害化处理厂。

处理:由企业投资建厂负责运营,政府监督管理,以现行规定,每处理一头病死猪,按照2:1:1的比例将80元无害化处理补助,分配给企业、收集和养殖户。

2.4 加快立法进程

建议,尽快出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管理办法(条例)》,明确规定各个领域、区域内病死动物的具体管辖部门,建立起行政管理制度和实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财政支持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经费支持。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管理办法(条例)》应明确规定处理方式,对具备无害处处理能力的单位应在相应管理部门监督下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具备处理能力的应交由收集员收集或是送往收集点。严厉惩治出售、运输、加工和丢弃病死动物的行为,提高相应处罚。

2.5 完善补助机制

国家尽快出台,关于散养户、牛、羊及家禽和动物运输、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健全补助机制,提高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以动物大小或日龄为标准确定等级给予200-80元不等的补助金额。

探索扩大畜禽养殖业保险范围,将无害化处理与相关农业保险相衔接,将其纳入保险范围。养殖户发生参保动物死亡后,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及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无害化处理相关凭证,养殖户凭有关凭证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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