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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我国通过宪法宣誓制度
7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均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规定了誓词的具体内容。
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同时,它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
据悉,目前通过的决定主要是以立法形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但由于现在宪法宣誓制度确定的人员范围十分广泛,具体情况也十分复杂,差别很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统一规定。因此,决定中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宪法宣誓誓词共70字,内容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全面从严治党 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
不久前,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和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既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作风上不实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形成一套督促检查的办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地区各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把各项制度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已于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共分8章、39条,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和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党长期执政,既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人民的力量,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做到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同时,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巡视顺党心合民意 要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新贡献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时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与时俱进、探索实践,发挥党内监督利剑作用,顺党心、合民意。要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聚焦发现问题不动摇,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新贡献。巡视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要聚焦聚焦再聚焦,突出专项巡视特点,检查巡视对象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不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体现了对党忠诚;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要重点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紧紧盯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凸显中央改进作风的坚强决心。要立行立改、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山西省对违规发展党员实行责任倒查
今年七一前夕,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违规发展党员行为实行责任倒查,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据悉,这个新任省委常委班子通过的第一个党内惩戒性规定,旨在从源头上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把好党员“入口关”。《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聚焦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违规主体、违规情形、处置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晰的规定,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操作性、执行性更强的政策和制度依据。
《责任追究办法》有以下4个特点:一是突出从严要求。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规矩意识,对违规发展党员行为实行责任倒查,倒逼基层党组织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二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党员”、利益交换、“近亲繁殖”、弄虚作假、故意包庇隐瞒发展对象的问题、不按程序或突击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等突出问题,逐条列出了8种违规发展党员的具体情形,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措施。三是突出责任意识。明确界定了5类责任对象、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党组织及其责任人、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设置了“高压线”,做到问责和追究有依据、有力度。四是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程序,对38种具体违规情形,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分别给予对应处分,防止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随意性。
省委组织部将通过强化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开展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要求、纪律约束,对那些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展党员工作“走样”“变形”的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严格对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以刚性措施保证发展党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