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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劳动保险工作溯源

2015-08-15黄振宇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4期
关键词:哈尔滨市卢布待遇

黄振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史志办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6)

20 世纪初,设在哈尔滨的中东铁路公司对铁路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亡待遇。中国职工与外籍职工相差悬殊,除铁路职工外,其他企业没有保险待遇,业主与工人签订的契约写着“伤病自负”。

哈尔滨市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工作。1947年4月,实行国、公营企业职工公费医疗制度。1949年,实行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1950年,哈尔滨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发展较快。一些企业陆续办起职工食堂、托儿所,并逐步解决职工住宅问题。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市劳动局相应建立有关制度。1953年1月,政务院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标准。到1956年,全市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

一、解放前的劳动保险

1903年7月14日,中东铁路全线通车后,中东铁路公司规定,职工及其家属一般死亡发给一次补助金,其标准是:“职工本人不超过25 卢布;职工妻子不超过20 卢布;子女未满15 岁尚无工作者不超过8 卢布。至于因工死亡,还要根据情况发给抚恤金”。据《三十六棚》一书记载:1904年5月,中东铁路哈尔滨临时总工厂工人栾永德因工死亡,工厂沙俄总管不发给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沙俄职工发生因工伤亡,却超出规定发给补助、抚恤费用。中东铁路管理局车务处西线分处处长阿·格·阿盖耶夫在一次车祸中重伤致残,铁路局及时治疗,给假长期休养,另给1.8 万卢布奖金。哈尔滨铁路医院俄国人医生米海尔因工死亡,中东铁路公司给其寡妻每年480 卢布补助费,直到她死亡或重新结婚;两男孩每人每年120 卢布,直到18 岁为止。

1930年9月《中东半月刊》刊载:“哈尔滨玻璃工业共有元吉、新兴、吉江、北满4 家工厂,共有职工260 多人。玻璃工厂之劳动状态亟待改善之处甚多,每昼夜无交换休息,而工作继11~12 小时以至14 小时,工厂内排风欠善,工人吸入硅等灰粉并常在热空气中工作骤遇冷气等。造成工人气管及肺部多患病,加之常遇强烈光线患眼病者亦多。各工厂多雇用12~15 岁之徒工,以3年之练习后每月可得工资10元(哈大洋),熟习之工人月给工资40~60 元,工头月给120~150 元,食住由厂方供给”。从事尘毒作业的工人患职业病,得不到医疗。

同年12月1日,中东铁路职工实行免费、半费医疗。其标准是:年薪在600 元(哈大洋,下同)以下的职工及家属免费;年薪在1 200 元以下的职工免费,家属减收半费;年薪在1 200 元以上的一律缴费。

伪满洲国统治时期,除铁路系统工人有一定的伤病、失业待遇外,其他企业没有劳动保险待遇。

1945年9月,老巴夺烟厂工人在中国共产党派来的女干部张秀英领导下,举行大罢工。资本家勾结警察威逼工人复工。工人团结起来,坚持斗争。资本家被迫答应增加工资,缩短工时,延长女工产假时间,开除压迫工人的大工头张治汉等条件,罢工胜利。

二、建立劳动保险制度

哈尔滨市解放后,市委、市政府制订一系列有关企业劳动保险方面的规章和政策。

1947年4月,市政府决定,对市属机关和国公营企业及革命残废军人家属实行免费医疗。

1948年1月,市委发布的《战时劳动法(草案)》规定:对一切工人职员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内容包括:因疾病、负伤医治补助金,残废工人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工人因工牺牲而失养育的家属抚恤金,有一定工龄的60 岁以上老年工人养老补助金。

同年8月,在哈尔滨市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作出《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

同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和东北地区具体情况,发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哈尔滨市从1949年4月1日起,在铁路、邮电、矿山、军工、电气、纺织等7 大行业32 个公营企业贯彻试行《东北条例》,8 300 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从1949年7月1日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公营企业。1950年,全市65 个企业、20 400 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同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规定:生产条件正常,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国、公营企业,从6月1日起实行劳动保险。

1950年6月,市劳动局根据北京市实行职业保险经验,结合实际,制订《哈尔滨市职业保险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实施范围,保险基金收集,保险基金缴纳手续,保险方法,保险金领取手续等。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职工人数在100 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及附属单位。

1952年5月,市劳动局印发《松江省公营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生、老、病、死、伤、残辅助暂行办法(草案)》,对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试用人员、季节工、临时工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在百人以下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国营、公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中实行。

同年8月,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固定建筑业工人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几项决定》,在固定工人200 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1月,哈尔滨市在所有国营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同年7月,市劳动局制订劳动保险基金月结算制度,解决劳动保险会计无人领导、报表不及时、剩余基金不按时上缴等问题。

1956年,哈尔滨市商业、外贸、粮食、供销、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营林等产业和部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

改革开放后,劳动保险制度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纳入社会,由社保经办机构统筹,并不断健全完善。至今已形成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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