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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备制度演变

2015-08-13

南方周末 2015-08-13
关键词:储备粮储备专项

1954年我国在《关于粮食征购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表示,国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粮食来应对灾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这部分用来应对灾荒的粮食被称为“甲子粮”,是构成中国粮食储备的重要部分。

但是由于粮食供应紧张,这些储备粮也很快被用于国家粮食的周转和应急之需。到了1958年,为了应付灾荒、战争等意外情况的发生,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中央认为应该按照丰年多储存、平年少储存的原则进行粮食储备,我国的粮食储备增加到了20亿—30亿公斤。但由于当年“大跃进”和“浮夸风”,农业生产遭受到严重的破坏,粮食产量随之大幅度地下降,部分粮食储备很快就被用于弥补粮食收支的缺口,粮食储备的规模也因此急速缩小。

1962年,中共中央发布文件,明确做出指示,要求我国建立粮食储备,做到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同年,由于台海局势紧张,中央决定建立备战目的的军用“506”战略储备粮,即储备足够50万人6个月食用的粮食以作备战之需。

从此我国储备粮的功能不仅是应付灾荒,还增加了备战的用途。这一粮食储备体制一直实行到2002年才正式废止。

从1962年开始,中国的粮食储备制度逐步形成。到了1965年,约有60%的生产队建立了自己的粮食储备,各个地方的粮食部门代替生产队保管的粮食储备达到了二十多亿公斤。同时,各级政府还鼓励社员个人储存结余下的粮食。1962年到1965年,粮食生产得到恢复,国家的粮食储备、备战粮食和社会粮食储备规模不断增加。

1978年起,农村陆续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再次得到恢复,国家和社会的粮食储备规模迅速扩大。

此时中国粮食储备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甲子粮;第二部分是“506”粮;最后一部分是商品库存,实际上就是周转储备。除了以上三部分,还有一小部分叫做农村集体储备,占总储备量的5%左右。

1990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设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粮食储备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建立起来,初步形成了中央、省级、地县三级储备体系。

1990我国的粮食产量为4.35亿吨,比1989年增加了2700万吨,再次创造了历史新高。我国的粮食周转库存和储备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一些粮食主产区甚至出现了“卖粮难”的情况。同时,国有粮食部门的经营设施尤其是仓储设施显得严重不足,各地的粮食部门相继出现了“储粮难”的情况。国家开始收购部分滞销的粮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敞开收购,收购的这部分粮食被用于国家粮食的专项储备。

在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初步形成了中央、省级、地县三级储备体系。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为实现地区的粮食平衡,调控地区的粮食市场,粮食产区应建立地方储备且该储备规模应等同于3个月以上粮食销量;粮食销区则要建立等同于6个月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保证粮食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

1999年国家决定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代管,同时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于2000年将前述三种中央政府管理的储备粮食合并成为中央储备粮。

2000年10月以后,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业务全部由各省(区、市)粮食局移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通过在重点地区建立地方分公司和上收直属粮库的方式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由此建立起中国现代的粮食储备制度。

(本文摘自2015年1月26日《南方日报》,作者:王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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