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保甲编制与村族社会治理
——基于光绪年间徽州三种保甲册的考察*
2015-08-07刘道胜
刘道胜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清末保甲编制与村族社会治理
——基于光绪年间徽州三种保甲册的考察*
刘道胜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3)
徽州;保甲编制;社会治理
保甲册系清代编制保甲形成的户籍文书,迄今遗存稀见。三种保甲册籍具体而微地呈现了清末徽州保甲编制实际运作和村落社会诸多实态。清末徽州保甲编制以明清以来具有村落共同体性质的图为基础,灵活编制甲、牌,藉以控制全体人户。经董、甲长、牌长一般从本图、本甲、本牌人户中择优遴选从事举业、训蒙、贸易等贤能之人充任。仆姓、寄户、客户受到聚居大族的控制和带管。在清末徽州乡村社会,宗族聚居星罗棋布,仆姓、寄户等散居不一,人口的内迁外徙持续不断。民众执业仍不出传统士农工商的范畴,明清以来经商传统得以延续。殷实之家捐纳之风盛行,并通过此途能赢得更多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
有清一代,王朝不断自上而下力行保甲,保甲制作为清代控制基层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替。在清代保甲编制实践中,相应产生官府给发的保甲户牌、十家门牌、保甲册等官文书。保甲户牌是十家门牌编造的依据,十家门牌的汇编又构成保甲册,三者均详细登录每户、每牌、每甲 (保)的户主姓名、籍贯、年岁、执业以及男丁女口等信息,彼此之间密切关联。在徽州迄今遗存的保甲文书中,一家户牌、十家门牌均多有遗存,而保甲册则颇为稀见。本文拟利用新发现的 《清光绪年间祁门县十五都一图保甲册》(以下简称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以下简称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清光绪年间绩溪县南乡九都保甲册》(以下简称 “《绩溪县九都册籍》”)三种,①按:《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光绪刊本,1册,系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博物馆陈琪先生收藏,承蒙惠示,谨致谢忱。《清光绪年间祁门县十五都一图保甲册》和 《清光绪年间绩溪县南乡九都保甲册》均为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收藏,参见李琳琦主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千年徽州契约文书集萃》第五册,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辅之以相关资料,对清末徽州保甲编制作考察,进而对保甲推行与村族社会治理诸问题作论述,敬请批评指正。
一、文书介绍
关于清代保甲编制,据 《清会典》记载:“正天下之户籍,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察其数而岁报于部。”[1]卷17·户部·尚书侍郎职掌五即保甲编制针对的是全体人户,遵循 “诸色人户,一体登记”之原则。就清代徽州而言,所谓 “诸色人户”包括本贯户籍、在地寄户、客户、孤村独户、棚户、另户等类型。在诸类户籍中,以本贯户籍、在地寄户数量居多,且住居相对集中,因此而被视为良民予以编制。本文所涉三种保甲册中,这种 “良民册”构成册籍的主体内容,登录格式均大体相似。每种册籍的每叶 (正背两面)印有同一版式的格式文字,反映一牌10户的户籍信息,各户的具体内容系墨迹填写。兹择录其中一叶文字如下:
【正面】
二十二 都 一 图第 二 甲第 一 牌小地名査源
经董 甲长 牌长民人 王清明 地保王以政
一户民人王清明现年58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5丁女1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冬茂现年56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2丁女1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寿命现年31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2丁女6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观次现年42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3丁女3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背面】
一户监生王鹏万现年42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生理为业男5丁女2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来旺 现年4岁系 本 省本州(县)人以 /为业男1丁女2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祖武现年36岁系 本 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4丁女1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伟武现年34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3丁女1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周顺现年33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务农为业男2丁女5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
一户民人王炎茂现年14岁系 本省本州(县)人以贸易为业男1丁女1口夥计 人奴仆男 (女) 人雇工 人②参见 《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
可见,保甲册登录每户信息颇为详实。与保甲册登载的每户、每牌内容相对应的是,各户尚给发一家户牌,10户构成一牌亦拥有十家门牌,户牌、十家门牌要求悬挂于相应的各户及牌长户门首,以示稽查。显然,保甲册是与一家户牌、十家门牌内容密切关联而编印成帙的户口册籍。
除了良民户籍之外,在清代徽州,特殊户籍主要包括孤村独户、客户、棚户、另户等,并在管理和登记上予以区别对待,控制亦更为严格。特殊户籍在三种册籍中均有记载,且涉及县令为编制这些户籍而颁发的帖文。从记载看,“孤村独户”多系 “不与民居毗连,相离村镇窎远”的外来人户,主要从事庵观、庙院、砖窑、灰窑、炭棚、木棚等业。在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共涉孤村独户4户,均系 “庵观庙院”主持者。“客户”系因从业需要而暂居的临时户籍,在《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共涉客户4户,均为来自江西湖口的匠户。关于 “棚民户”,如众所知,在清代,外来棚民入徙徽州山区,垦殖山林。据记载,迨及嘉庆间,徽州棚民凡1563棚 (座),丁口达8681人。[2]卷4·营建志因此,入徙棚民户作为专门性户籍类型,其编制构成清代徽州保甲册之一重要方面。
需要提及的是,较早迁入徽州的棚民,因具有 “亦寄亦居”的特点而被视为 “寄户”登载,这在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即有专门记载。另外,在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中,明确登记为“棚民”者计3户,均来自安庆潜山、怀宁等县。至于 “另户”,在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中,详细记载有关于另户的管理规定:
兹将牌甲内一家为九家所不联者,开明曾犯何款,编作另户,另给门牌,交地保就近管束。俟其改过自新,方准取结入甲。如并无过犯,各该户不得故意留难抑勒。
该册籍涉及另户1户,即 “王和堈”户。显然,“另户”主要指游惰、惯盗、匪犯等素行不法之人户。①关于另户,参见拙文 《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由于 “各居民不屑为伍,即行摘出,别立一册”,这种册籍被称作 “另户册”“弃民簿”等,有别于保甲所编制的良民 “烟户册”②据清代叶世倬云,“另户”源于明代王阳明所倡导的 “弃旧图新簿”。叶世倬 《为编审保甲示》《保甲书》卷二 《成规上》,徐栋辑,张霞云校点,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在清代, “另户”多由各地地保收管,“凡差使往来,罚充供役,该地但有失事即于此辈根求”。地保并定期 “将该户等有无改悔情事,赍册送县,以凭稽察示惩”。“如实系改悔”,经保结方准入甲为良。[3]25、59上述的孤村独户、客户、棚户、另户等,不但需要本贯人户 “出具保结”,且 “另给门牌”,这些户籍中缝均印有 “孤村独户册”“棚民册”“另户册”字样,一般要求“汇订该地方所编户口册后”,在保甲册中独立成编。
就几种册籍反映的村族实际情况看,各具特色。《祁门县十五都册籍》系统登载了祁门县南乡十五都一图一至六甲的人户信息,凡61牌、564户。③《保甲册》中有4个牌内容残损或缺佚,笔者参酌其上下牌所记户数,残损以及缺佚之牌均按每牌10户计,凡61牌、564户。《保甲册》集中体现了以郑氏大族为中心的村族共同体的户籍编制,显示出郑氏大族与仆户、寄户、客户、孤村独户以及另户等之间的复杂关系。《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所涉的查源、车坦、汪村、高塘鸿村等地,僻处祁门县西部,距离县城百余里,以王姓为主体,册籍编制凡涉43牌,384户,具体反映了以王姓 “大聚居”和客民、棚民 “小杂居”的村族保甲编制实态。《绩溪县九都册籍》所载九都洪上塘等地,位于绩溪县城以南5里,涉及15个村落以及程、方、章、何、陈等众多姓氏,共编制63牌,602户,呈现的是毗邻县城,以多姓大杂居为主,兼以单姓小聚居的村族保甲编制样态。
需要强调的是,清代推行保甲要求按照十进制予以编制,即十户立牌,十牌成甲,十甲为保。十进制的编制原则在清末徽州当得以实施,这从三种册籍所载地方县令为编制保甲而颁发的帖文中可以看出,帖文明确强调 “现编保甲,十家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经董”。然而,本文所据三种簿册除少量残损和缺佚外,其遗存形态较为完整,而所载内容却均未呈现一保十甲的完整记载,多者亦仅涉六甲63牌。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册籍内容的不完整性当与特定村族人为选择保存有关,即册籍内容取舍不以一保十甲的完整性为拘,而以反映相对独立的村族户籍信息为准。这从三种册籍所载的牌、甲与村族之间较为密切的对应关系亦大略可以看出。这种经过人为取舍的保甲册籍形态在徽州文书中还可以找到例证。如 《(光绪祁门县)东乡十一都一图七甲金壁坳户口环册》,[4]清民国编·卷3,99-109遗存仅寥寥数页,然所载内容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村落户籍信息,即册籍标注的 “金壁坳村”,并有 “共编四牌共三拾六户”字样,显然,该册籍系 “金壁坳”一村所属的36户因保甲编制而人为选择保存的保甲册,由此可见一斑。
揆诸目前遗存的相关文书,编制保甲形成的册籍除径称保甲册外,尚有保甲烟户册、户口循环册、户口循册、户口环册等之谓。所谓 “烟户”系指特定区域无分高下贵贱,无论本贯客居的 “诸色人户”,有别于明代至清初黄册以及编审册中与赋役相关联的赋役丁户。①目前遗存的文书中,尚见清初康熙所编册籍称为 “保甲烟户册”,如 《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1册,上海图书馆藏,另参见栾成显 《康熙休宁县保甲烟户册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所谓 “循环册”,是指经由官府给发格式册籍,由保甲职役“责成挨户编填”,每年如有 “迁徙、生故、婚嫁、增减等项,于册内某户之旁添注涂改”。这种即时更改的内容上达后,无疑成为保甲册不断更新的依据。如在 《绩溪县九都册籍》中,即屡见户主姓名旁注 “全家外出”“去世无传”字样以及因户主更新而涂改姓名等,大体尚见清末光绪间户口循环编制的痕迹。即时更改的册籍与给发新籍之间,上下置换,定期更新, “循去环来”,故有 “户口循环册”“户口循册”“户口环册”等之称。②参见 “祁门县正堂柯为给发循环册谕示”,载 《清光绪年间祁门县二十二都户口环册》。
二、保甲编制
依据三种保甲册记载,大体可以看出清末徽州保甲编制的具体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都之下,藉助既有 “图”的区划,以 “图”代 “保”。本文所涉徽州三种保甲册中,刻印的格式文字均有 “X都X图X甲X牌”字样,而 “X”内容涉及都、图、甲、牌的具体序数,系墨迹填写,并未出现 “保”的名称。显然,清末徽州的保甲编制,在一都之下,实际采取的是以图统甲,以甲辖牌的 “图甲制”。关于“图甲”,本由明代以来的里甲演化而来。由明至清,随着里甲黄册制度的衰落,赋役征收制度因时变革,对里甲组织的整顿不断进行。特别在清代前期,为配合钱粮的滚单催征,作为整顿里甲组织之一重要措施,是各地先后实施的顺庄法。随着顺庄法的实施,“图”经过 “活图法”的改制,加上康雍乾时期一系列赋役制度改革,图的区划已彻底打破了原来里甲弱村庄,重编户的理想模式。一图之下,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地位上升,图日益演化为特定区域村落联合体和赋役共同体性质的区划单位。[5]本文引用的三种册籍分别涉及祁门县15都和22都,以及绩溪县9都。而依据清代方志记载,各都拥有图数和具体村落情况为:祁门县15都下辖3个图,拥有主要村落为8个[6]卷3·舆地志;祁门县22都下辖2个图,拥有村落为19个[6]卷3·舆地志;绩溪县9都下辖3个图,拥有村落为为31个[7]卷1·舆地志。可见,在清代徽州,“图”具有以村落共同体为对象而设置的相对独立的基层乡治单位,成为 “结构性集团”性质的实体,对此学界颇有考察。[8]289-351
清代现行的保甲与既有的图甲均具有管理户籍的功能,在图甲向保甲嬗递中,不少区域在原有图甲基础上加以整顿,而藉助图甲体制推行保甲,从而寓保甲于自然村落之中。这种以 “图甲”代 “保甲”的现象,尤其在清代南方不少区域颇为普遍,徽州亦是如此。大量徽州地方文献可见,清代徽州 “图甲”的 “图”既具有原来赋税性质的村落共同体特征,又兼具保甲体制下一保之范围,负责一图事务的管理者称 “经董”(或称 “图董”)。在 “图甲”框架下,保甲的实质性运作则具体体现于甲和牌的编制上。
第二,一图之下,以村族聚居为中心,灵活编制甲、牌。即所谓 “通县民图拆散甲分,查照烟户住址,编为庄村”。[9]卷4·疆域从所据资料看,甲和牌的编制既以10户立牌,10牌立甲为基本要求,又并非以十进制为限。先看甲的设置,三种册籍所载较为完整的甲共有14个,③按:三本册籍因人为选择保存,加上部分残损,登载户籍完整的甲共14个。其中,拥有10个牌的甲仅为4个,另有4个为每甲9牌,6个为每甲11牌。从记载中的村落与设甲关系看,举凡一甲未按10个牌标准编制者,均与确保特定村落能完整地隶属一甲,不致使 “畸零人户”跨甲编制有关,这种灵活设置体现出以人户的自然分布为基础的编甲原则。至于牌,按照村族聚居,比邻成编,其编制适应自然聚落更为灵活,因此,在聚族而居的徽州,每牌所拥有的户数,以10户为多见。然而,三种册籍中,尚有不少牌的户数不足10户,少者每牌仅2户。从记载不难看出,不足10户的牌,或系一村编制户数所余,使得 “畸零人户”独立成牌,确保人户聚落完整归甲;或拥有一个独立的小地名,明显呈现出兼顾散居人户而灵活编牌的原则。从而达到 “诸色人户,一体登记”的控制效果。
第三,选贤任能,“以乡人治乡事”。在以图统甲、以甲辖牌的编制框架下,每图设经董 (图董)、地保,每甲、牌设甲长、牌长。所据三种资料中,经董、甲长、牌长一般从本图、本甲、本牌产生。具体来说,首先,关于经董,如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所涉15都1图经董为郑钧,系廪生,以举业为业,隶属奇岭村大族郑氏,登记为第1甲第3牌户籍。《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中所涉22都1图经董为王觐光,系生员,以业儒为业,隶属高塘大族王氏,登记为第9甲第1牌户籍。《绩溪县九都册籍》中提及的经董程烈,因资料残损,未见具体记载。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充任经董者以读书习儒的乡绅为主体。再看甲长,依据明确记载的甲长情况看,身份以 “生员”为多见,职业以 “士儒”“训蒙”为最佳选择,这在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体现最为明显。至于牌长,尽管其职业和身份多种多样,士农工商兼具,然亦体现择优遴选的一面。如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所载43个牌,牌长身份分别为:民人18人,监生13人,乡宾、生员、贡生、职员凡7人,武生5人。《祁门县十五都册籍》所载61牌,以从事贸易、手工者居多。
总之,尽管三种册籍反映的村族聚落形态各具特色。或以大族聚落为中心,兼及周遭散居村落;或以大姓散居村族为主体,兼顾外来人户的“小杂居”;甚或以多姓大杂居为范围,并涉及单姓小聚居。为了适应这种既有的乡治体系和聚落实际的复杂性,清末徽州保甲推行采取的是:一都之下分若干图;一图之内涵盖特定的村落共同体;一甲之下确保聚居村族的完整性;一牌之设又兼顾畸零户籍和散居人户的独立性。从而通过“图甲”体系的灵活编制,实现 “诸色人户,一体登记”。在保甲管理上,于一图之中选择总揽全图事务的图董,并设置地保驻乡管理。[5]而甲长、牌长一般从本甲、本牌人户中择优遴选。图董、甲长、牌长多择选从事举业、训蒙、贸易等贤能之人充任。通过严密编户,选贤任能,充分发挥 “以乡人治乡事”,藉以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和控制。
三、《保甲册》反映的人口、家庭及职业信息
如上所述,清代保甲册登记的户籍系全体人户,每户记载内容涉及户主姓名、身份、籍贯、年岁、执业以及男丁女口等信息,为我们微观考察特定村族人口、家庭以及职业等详细情况提供了难得史料。
表1 三本册籍记载的人口情况
首先,关于人口情况,表1系笔者依据三本册籍记载对人口情况所作的统计,所涉总人口6345人,其中男性人口3357人,女性人口2998人,男女比例约为1.12∶1,男性人数略高于女性。户均人数平均为4.29。在人口结构中,有几种人群值得关注:
一是寄户和棚民,在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共有寄户38户,编为5牌、多系杂姓。统计来看,寄户户均人口数远低于当地平均值,男女性别比例更是达到1.4∶1,颇为失调,从一个角度可以理解为,这种人户具有鲜明的 “亦寄亦居”之特征。一方面 “寄户”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寄居,而被视为较为稳定的良民,另一方面,其尚未稳定并完全融入当地社会,因此在户籍登记上有别于土著人户。笔者认为,寄户应多属入徙棚民以及外来移民。而在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对这种户籍即径称 “棚民”,并专设 “棚民册”予以记载。
二是客户,系从业需要而暂居的临时户籍,如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涉及多户从事寺观主持、桶匠、砖匠等职业的外来人户。《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中涉及外来客户43人。《绩溪县九都册籍》中涉及客民共计15户,27人。这些户籍一般单独编牌。
三是庄仆、雇工和伙计,关于庄仆,系隶属于特定大族的仆姓,在 《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共有104户,与其隶属的大族郑氏之间的人口比例达1:3.6,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晚清时期宗族社会及其相关的庄仆制度在徽州仍然顽固存在。至于雇工和伙计,均作为私家人口统计于主户户籍之下,在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共有28人。《绩溪县九都册籍》涉及伙计17人。以上人群主要以农林生产、家庭服务为业。另外,清末徽州本土人口流出情况从 《绩溪县九都册籍》中亦得以反映,册籍中频繁出现 “外出” “全家外出”的记载。
其次,关于家庭人口,三种册籍可有效统计的户数计1501户,5人及5人以下的家庭共1158户,占77%;6-10人的家庭有307户,约占21%。至于10人及10人以上者,可能为多代同居的大家庭却颇为稀见,仅36户,仅占2%。记载中涉及的多代同居大家庭的存在以功名门第和殷实之家为多见,如 《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出现的1户人口达35人,户主王惠系“副贡生,以读书生理”为业,由此可见。总体上,家庭规模以核心小家庭为主。
再次,册籍还一一登录了每户的职业,系统呈现了清末徽州乡村社会存在的主要行业和民众的执业情况 (表2):
表2 三本册籍记载的执业情况
表2可见,在清末徽州,总体而言,存在的主要行业仍不出传统“四民之业”的范畴。在可统计的1295户中,以从事农业、商业、手艺为主,分别达540户、382户、317户。执业情况各地域稍有差异:在《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大族郑氏以从事贸易、手艺、驾舟等行业为主,务农者甚少,这与当地地处深山,不宜耕作,不易垦殖有关。而农林生产主要由寄户(棚民)、仆户承担。《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体现的村落僻处祁门县西部,当地居民“善 田 畴,务 山 植,勤 樵 采”,故 以 农业 为主。[6]卷5·风俗从《绩溪县九都册籍》可见,当地从事工商行业的人户占大多数,人口外流频繁。综合三种册籍可见,清末徽州仍然存在大量经商者。且读书业儒为主的“士业”人户总体较少,这与册籍所反映地域有关。①依据相关研究,明清徽州一府六县中,祁门、绩溪两县进士题名数额远落后于同时期的歙县、婺源与休宁等县。参见李琳琦《明清徽州进士数量、分布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如,据道光间所刊《祁门县22都鼎元文会同志录》载:祁门县22都“山多田少,地瘠民贫,以故习举子业者甚少”[1]文会记。从统计看,这种情况延续至清末未有大的改观。
值得一提的是,在祁门县两种册籍中,标注“武生”身份共计10户,这些人户主要从事商业。且不少人户还标注有“监生”“从九”字样,反映清末徽州仍存在大量“捐监”“捐从九”现象。如《祁门县十五都册籍》中涉及捐职者凡39户,其中35户主要从事贸易等职业;《祁门县二十二都册籍》有捐职者30户,亦多以经商为业。据此可以推断,这些“监生”和“从九”大多亦系捐纳而得,可见清末徽州地方“捐纳”现象之一斑。
四、几点结论
其一,有清一代,王朝不断自上而下力行保甲。保甲编制以10户立牌、10牌为甲、10甲成保为要求,以及户籍上无分高下贵贱为原则,试图将县以下的广大乡村置于国家严密控制体系之下。然而,从所据材料看,清末徽州的保甲编制,则藉助既有的涵盖特定村落共同体的“图”为基础,一图之下,按自然乡村聚落灵活编制甲、牌,即采取的是以“图甲”代“保甲”,这种现象在清代南方不少区域颇为普遍。
这一方面是清初以来自上而下力行保甲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里(图)甲向保甲嬗递过程中,因赋役征纳和基层乡治的需要而“民为自谋”的结果,从而于保甲编制实践中,在国家体制推行与地方乡治实际之间,出现了折中的做法:官方要求以保甲行乡治,而民间因乡治行图甲。在图甲制下,图董、甲长、牌长多由从事举业、训蒙、贸易者充任,体现出殷实之家以及智识之士,不论是承揽还是荐举,均积极参与地方社会管理。至清末,“地方公共事务的意识正在向地区自治的形式发展”。[8]29《保甲册》具体而微地呈现了清末徽州基层图甲组织设置和管理的实态。
其二,透过三种册籍可见,在清末徽州乡村社会,宗族聚居星罗棋布,仆姓、寄户等散居不一。民众执业仍不出传统士农工商的范畴。外出经商人口仍占据较大比例,明清以来经商传统得以延续。同时,寄户、棚户、客户入徙徽州从业谋生,并缓慢融入地方社会,人口的内迁外徙持续不断。承担当地农林生产多系庄仆小姓以及外来人户,大族与仆姓之间的隶属关系仍根深蒂固,本贯与寄居、土著与客民之间的主从关系亦历历可观。
在保甲设置和管理上,仆姓、寄户、客户受到聚居大族的控制和带管。在保甲管理上,除了以“士”为业的“党庠之人”在基层乡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外,从事商贾贸易的殷实之家捐纳监生、从九的现象颇为多见,反映至少在清末,徽州基层社会殷实之家捐纳之风盛行。不少捐纳者与从事举业、训蒙的“党庠之人”一道,在保甲制下充任甲长、牌长。显然,捐纳者通过此途能赢得更多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本文所据的三种保甲册籍,既属于晚清时期保甲文书的难得样本,且对于微观解读清末徽州保甲编制实际运作和村落社会诸多实态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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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佚名.鼎元文会同志录[Z].道光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责任编辑:汪效驷
Baojia Resident Registration and Social Administration in Village Community in Late Qing Dynasty
LIU Dao-sheng(School of History and Social Sciences,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3,China)
Huizhou;baojia resident registration;social administration
The baojia resident booklet was document of recording the neighborhood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mains are rare.The three kinds of baojia resident booklets embodied the real function of neighborhood administration and real social situations of villages in Huizhou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unit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consisting of ten households of Huizhou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s based on the maps with common features of villages and divided into jia and pai to control all residents.The jingdong,leader of jia and leader of pai were persons with virtue and ability selected from their own tu,jia and pai to take the examination,to teach students and to do business.The servants,lodgers and outsiders were controlled and administrated by families with many branches living together.In the rural society of Huizhou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patriarchal clan lived in a compact community,while the servants,lodgers and outsiders dwelled scattered and migration is frequent.In that time,the occupations are still limited in traditional solider,peasant,handicraft and trader and the traditional trading has been inherited 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well-off families gradually increased and donation phenomena prevailed which helped to win more chance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affairs.
K249.3
A
1001-2435(2015)05-0639-07
10.14182/j.cnki.j.anu.2015.05.015
2015-08-21;
2015-08-29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2YJC870016)
刘道胜(1972-),男,安徽怀宁人,博士生导师,教授,主要研究明清史、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