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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信任攸关公共信任

2015-08-06

南方周末 2015-08-06
关键词:异议人际熟人

徐贲

读到一篇评论《为什么要反对老师在班级安插“间谍”?》,文章说,有教师反映,很多老师通过班干部和一些“心腹学生”,在班级安插“间谍”。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便于老师了解学生情况,做好班级管理工作。但也有人认为,让学生在看似正义的旗帜下行告密之举,有可能导致同学关系紧张,甚至扭曲学生的价值观,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同学关系紧张,可以说是因为他们之间应有的信任关系被破坏了,而被扭曲的价值观正是与信任有密切关系的诚信。同学之间的相互告密使得“同学关系”而不只是某些学生个体变得不可信任。在我们的生活世界里,有一些应该信任也值得信任的自然关系(熟人关系)——父母和子女、夫妻、同学、同事、组织里的同侪或同志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关系很特殊,所以处于这些关系中的个人才值得信任。一旦这些包含信任责任和义务的传统关系遭到破坏,个人的诚信也就必然变得岌岌可危。

比起传统自然关系中的熟人信任,更重要的是不熟悉者甚至陌生人之间,也就是公共关系中的信任。公共关系不像熟人关系那样“自然”形成,所以更需要人们有意识地努力去营建。如果人们不能先在自然的熟人关系中学会诚信,那么就很难设想他们能在公共关系中建立和维护诚信。

伦理学家霍斯默(LaRue Tone Hosmer)在《信任:组织理论与哲学伦理的联系》(Trust: The Connecting Link between Organizational Theory and Philosophical Ethics)一文中指出,信任是一种对事情未来结果不可预期性的应对方式。如果一件事情的未来结果完全可以预期,那么我们不妨大胆地采取行动,无须投入信任。只是在预期的损失与收益之间难以确定的时候,我们在做选择的时候才需要诉诸信任,而没有诚信则不可能有信任。

信任不可能是完全确定的,也不可能是绝对盲目的。我们的信任总是建立在某种“担保”(warrant)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性质的担保,研究者们将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人际信任建立在熟悉和亲近感的基础上,是一种由个人的可靠或可信所提供的担保。制度信任则是建立在制度(尤其是法治制度)的公正、稳定和有效基础上的。制度为所有人而不只是相熟的人提供可靠和可信的担保,降低了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人际信任是对个体的信任,有时又称为人格信任。制度信任则是对机构、群体、组织以及其他较抽象对象的信任,因此也被称为非人格信任和程序信任。

人际与制度信任的区别也被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别。国人的信任经常是一种以血缘家族或家庭和朋党关系中所包含的特殊情感为基础的特殊信任,越是亲密越是信任。然而,不幸的是,这种传统关系中的特殊信任屡屡遭受破坏,老师在班级安插“眼线”不过是其中的一个例子罢了。

相比之下,公共社会的“普遍信任”似乎面临更大的危险。普遍信任是以社会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观念和信仰、共同认可的法律和社会制度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公正、中立、不谋私利的政府,在营建这一共同体关系中发挥着至关紧要的作用。伦理学教授缪尔·卡普泰(Muel Kaptein)在《人民公仆》(The Servant of the People)一书中指出,政府的诚信是由政治人物的诚信来体现的。政治人物要有诚信,首先必须知道,他们的公共职位就已经包含了对“诚信”(integrity)的要求,他们必须知道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和原则,并不折不扣地实行。诚信不仅是要按照人们普遍认可为道德的方式行事,还要自觉服从凡事都用说理的办法来解决的公共政治伦理。

就其内涵而言,熟人信任与公共信任又分别可以称为“情感型信任”和“认知型信任”。情感型信任的内涵是爱、义、孝、情谊,它的高境界是“无限”和“无条件”的。相比之下,“认知型信任”的内涵是怀疑、独立思考和经验确认。它不要求无限或无条件的服从,而是为异议和怀疑保留了合理性的位置。异议或怀疑不是它们自身的目的,异议是为了不堵绝解决问题的不同方式。怀疑则是为了让判断在认知上变得更可靠,避免盲目行动。一个社会越是能容忍异议和怀疑,也就越能建立起经得起考验的公共信任。

(作者为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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