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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重在塑造全民法律信仰

2015-08-06詹杜娟

人间 2015年11期
关键词:闯红灯守法信仰

摘要:中国式过马路的交通违法者遍地皆是。这种对法律的不尊重,折射出中国人内心极度缺乏法律信仰。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失、长期封建专制造成的强权崇拜以及当今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腐败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中国要想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律信仰、法治精神深入中国公民的骨髓。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24-02

央视品牌栏目《是真的吗》有一期曾对行人闯红灯这一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五成以上的行人闯了红灯。有人将之称为——“中国式过马路”,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国式过马路在全国各地非常的普遍。行人闯红灯,是行人交通违法中最普遍、最明显、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交通违法者本人的人身存在极大的危险,而且有碍保持道路畅通,更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极大诱因。那么,为什么大家明知道闯红灯存在危险,闯红灯行为却还是屡禁不止呢?

一、中国式过马路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交通法规意识和公共交通观念差。部分闯红灯者,认为闯红灯是无伤大雅的,小事一桩,不值一提,交通违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认为交通违法只是个人交通行为的一个习惯问题,只要不被交警看到就不要紧。还有的认为工作忙或有急事,赶时间,闯闯红灯有情可原,而且闯红灯并不像其他违法行为要受严重处罚,久而久之,大家对闯红灯这一行为习以为常,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少人在看到报道国外行人在没有车辆行驶的偏僻路段照样在红灯前守候的行为时曾嗤之以鼻,暗讽那些人”傻帽”,不懂得变通。

(二)交通执法者对交通违法行为执法无力,法不责众思想助长个人违章行为。交通民警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依法进行处理,这一点无人质疑。但如果要对一名行人闯红灯后进行依法处理时,就恐怕众说纷纭。不少人认为国外都是车让人,凭什么到了中国就是人避车,红绿灯交替时间短,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在所难免,行人交通违法不应处罚,交警对行人闯红灯实行的执法行为是小题大做或是故意对他人过不去。甚至认为路口上有人闯了红灯,自己也闯过去,你闯红灯,他闯红灯,大家都闯,法不责众,交警就管不了。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交通法规被忽视,这再次印证了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二、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中国人不信法律,具体分析下来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人治”“刑不上大夫”“刑即法”“清官”——重德轻法 宗族主义。

1.中国社会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是一个伦理社会、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与发展,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家族式治理、血缘(亲缘)政治,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牢牢巩固着统治阶级的地位。古代统治阶层运用德礼教化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法”职能,而古代法制,则主要是“礼法”的补充——“法即刑”,法律是维护暴力统治的工具。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诉讼过程中充斥着暴力,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司法中都是极不光彩的角色,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件极其痛苦、羞辱、漫长的过程,当事人不论在精神上,肉体上或者财务上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无讼”是一种社会舆论的导向,正如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隐忍克己,也是百姓减少生存成本的无奈之举。这种法律文化导致民众视法为不祥之器,使得民众从内心排斥法律。法律不被信仰即构成该民族全体成员共同的法律观念,其范围广、影响深,至今仍是显而易见的。从此种意义上说,在中国,法律自始就没有成为公众信仰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深刻,以及政治运动的不断冲击,使得法律与广大民众距离更远,因此,当下法律不被国人所信仰有其深刻的传统文化背景。

2.君权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导致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封建社会占据了较长的时间。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使皇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总揽全国一切大权,既掌握国家最高军政大权,又拥有最高立法权,还控制着国家的最高司法审判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只剩下“皇帝”这样一位受人崇拜和信仰的对象,从而为人们信仰权力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政治基础。既然人间的一切法律都来自于帝王,帝王既可一言废法,也可一言兴法,那么人间的法律只能匍匐于皇权的脚下沦为皇权任意驱使的奴隶,也就使得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和受人尊崇的价值。这种社会的法,没有理性而且多变。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极不牢靠的,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实行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其结果要比依赖法律好千百倍。在视法律为畏途与视权力为利益的比较中,人们产生了普遍崇尚权力的观念及以官本位作对人的价值评判标准。发展到现在,权大于法,官贵民贱、以权代法的“人治”思想和管理模式仍然根深蒂固地残存在许多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之中。

(二)现行法治环境不良,司法腐败等使法律有时被束之高阁——“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拼爹”(特权现象)。

1.迅速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疏远了民众与法律的关系。(1)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市场经济建设以来,我国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也开始关注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生成,进行了持续的全民普法教育。但我们看到,以立法为目的的法制建设只是注重了速度和数量,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质量和效果。法制宣传普及教育的重心只放在了公民守法教育之上,而没有把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和宪政意识等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价值作为宣传教育的核心和重点。在偏重立法的法治化思想指导之下,我国走上了“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道路,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比较快的速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模样,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但迅速的立法的背后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代议制的民主剥夺了每一个公民参与立法程序,直接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是公众对法律缺乏亲近感的一个原因。公众由于无法及时知晓、把握和理解新的法律规范,一些法律成为奢侈品而非必需品,不仅无法满足社会主体生活的实际需要,甚至成为被排斥的否定的异化物。(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质疑,使之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由此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现在电视上有影、报上有名、广播里有声,到处是普法的声音,正义的声音,可为什么罪犯还是层出不穷呢?从不讲道德的可恨之民到知法犯法的堕落分子,他们对国法、法规置之不理、置若罔闻,难道他们没看到、没听到,那些罪犯临终时的忏悔。其实不然,他们看到了,也听到了,只是他们大抵心态不平衡,认为比他们还贪,比他们还坏的人有的是,他们算什么,他们没那么点儿背。这种心态蔓延之势飞快,速度惊人,其影响力更是惊人。(3)秩序、效益、自由、人权、正义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势必阻碍了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者本身带头“乱法”,谁还相信法律呢?2.行政权力过大,司法活动依附于行政权力,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在我国,由于法院的财政经费有赖于行政部门的拨给,人事上受制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一些重大或争议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这使得人们通过司法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真正实现。从实施法律的功能上看,政府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的承担者。我国现行法律中,80%以上要由政府负责实施。而政府行为的法律至上原则却未能有效的确立。长期以来,所谓的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级政府部门理解为过去的会议决议、首长命令变成今天的行政法律,甚至对于人大法律也同样可以通过立法和解释完成类似的转换。法律地位下降、效力也大打折扣。

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先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推行法治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法治的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民众的法律意识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整体水平。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目前虽然广大公民能够知法用法守法,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可以说大多数公民目前还仅仅是“消极守法”,而且易受他人影响,如典型的例子“中国式过马路”。因此,在中国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需要着眼于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让法律武器帮助公众排除维权障碍,让所有人都能从“看得见的公正”中,去获得对守法的内心遵从,真正树立法律信仰。

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应当将法治精神培育放在战略高度来认识,而这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面临的、最为艰难的挑战。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让法治精神深入中国公民的骨髓。

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公民道德建设中,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体系,使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在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法治事业的进程。如公民道德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是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的“活法”,要充分发挥它们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规范作用。同时,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可以在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上以及帮助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方面有更多的作为。之所以要强调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原因即在于国家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捉襟见肘,社会治理必须围绕多方主体的伙伴合作关系来建构新型的治理模式。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法治推进的效果上来说,只有使人民群众感知“法律在我身边”,方能提高民众用法、懂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法治的效益。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针对维权和化解纠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首先,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其次,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再次,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最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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