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视角下智障儿童保护政策浅析
2015-08-06薛彬鹏
作者简介:薛彬鹏(1992—),男,浙江乐清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 智障儿童是我国残疾儿童群体中人数最多的一部分。智障儿童由于认知、行为、语言、心理等方面的迥异,导致了他们在社会中成为了不被重视和接纳的群体。在社会普遍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时期,和中国法制改革的时期,智障儿童的政策制定关系到了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生存发展。本文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简要探讨智障儿童的权利与需要,并简述智障儿童保护的相关政策,提出质疑和看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12-01
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截止2006年4月,中国大陆6~14岁的学龄期智障儿童约有76万人,约占残疾儿童人数的30.89%,占智力残疾人群的13.38%,智障儿童是学龄期残疾儿童人群中的第一大人群。智障儿童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先天或者后天因素的影响,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发展上都有别于正常发展的儿童。相较于传统的社会工作领域关注的弱势群体,智障儿童受到生理和心理的限制,在干预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更多,发展的阻碍也更大。作为“正常”的主体,在缺乏体验和理解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和研究者很少将视域投向“非正常”的智障儿童。为了保护维护智障儿童的权利和需要,国际社会上国内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政策。
一、智障儿童的权利和需要
(一)和人们通常界定的“正常”儿童一样,智障儿童在法理上也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个体,智障儿童具有生存权;作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体,智障儿童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但是,在“病理化”的视角和“无能力者”的标签的束缚下,我们更多地是将智障儿童的权利定位在基本生存的范畴,而忽视了智障儿童作为人类个体和儿童应该具有的发展优势。发展的权利。虽然在智力、行为、认知和语言等能力上相对“正常”儿童要弱,但作为儿童群体的一员,智障儿童在生理、心理和交际能力上都存在上升发展的潜能和趋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机构,在其能力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障智障儿童发展的需要和条件。
(二)社会参与的权利。智障儿童有权利参加力所能及的各种社会活动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活动。在传统的院舍治疗中,智障儿童的社会参与权是受到限制的,其社会活动的范围被局限在院舍的朋辈群体和康复人员之间。去除智障儿童“病理化”标签的一项举措,就是应当鼓励智障儿童与“正常”的儿童交流活动,在学校、社区甚至是社会上展现自己的身影和影响。
(三)受教育的权利。接收教育有助于儿童发展学习能力、培育健全人格,发展道德,成为被社会接受的社会人,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随着培智教育的发展,智障儿童的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教育的视角从简单的生存技能培育发展到注重智障儿童心理、行为、交际以及就业储备等方面。可以说,智障儿童的教育也正在一步步摒弃标签、平等对待的道路上努力。
(四)情感和快乐体验的需要。智障儿童相对常人的语言、行为和认知,会给人一种难以接触的感受,甚至产生厌恶和抵触。但和“普通”的孩子一样,智障儿童也需要通过关怀、对话获得情感支持。在能力上无法和“普通”孩子一致的情况下,智障儿童更需要通过快乐的生活和教育方式去体会存在的意义和生活的乐趣。
二、智障儿童相关政策的现状和趋势
1945年以后,为了为人类生存和全面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各国相继出台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工作迎来立法时期。1971年12月20日,联合国发布《智力迟钝者宣言》,作为联合国第一部关于智力残疾的专门性文件,对患有智力残疾的人群做了权利规定,并从法律角度保护他们的权利。1994年,教育部发布《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试行办法》,要求保障智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许可智障儿童采用个别教学计划。2010年,中国国务院发布《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推动智障儿童教育、康复、医疗、家庭、社区支持等多个方面的服务。2012年,中残联开始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智障人士的日间照料和寄宿机构,并制定补贴方案,缓减智障人士家庭抚养负担。
从智障儿童的相关政策看,我国有关智障儿童的政策相对而言制定较晚,其政策的制定也往往寄托于残疾人的政策,缺乏专门的制度安排。但是,从趋势上看,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针对智障儿童的看法正从“问题化”转向“平等化”,从单纯的生存权利保护发展到身、心、情感、就业等多个方面的协调支持。
三、社会工作对智障儿童的看法
和其他社会科学不同的是,社会工作以价值为导向,特别是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权益的争取。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智障儿童享有被他人尊重和包容的权利,而这也是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努力争取的。
(一)接纳、尊重和包容。被贴上特殊标签的群体往往不被主流群体所接纳。智障儿童由于先天或后天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智力的残疾,这是他们自己所无法改变的事实。由于无法抗争的“不幸”出现在智障儿童的身上,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才更应该出于对生命个体的尊重,去接纳他们,承认他们社会成员的地位,帮助智障儿童康复,尽可能地发展能力,成为社会中的一员。同时,社会工作也应该倡导更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保护智障儿童权益,保障其平等的地位。
(二)个别化。每个智障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都有发展个性的群里和机会,社会工作者在接纳、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也应当尊重智障儿童在行为、认知、语言、心理上的差异,了解智障儿童的独特的需求,并充分挖掘智障儿童的潜能,帮助其能力发展,保障其发展的权利。在残疾人的相关政策中,应该呼吁设立专门的智障儿童的法律法规,根据其需求和特点,制定符合智障儿童要求和家庭需要的制度安排,全面而细致地保障智障儿童权益,而不是笼统地依托于现有的残疾人法律法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