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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积极创新的实践和依法合规经营缺一不可

2015-08-05张涛

市场观察 2015年7期
关键词:业态金融服务规则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普及,催生了很多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在这些服务方式之上,逐渐形成了现在所称的“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在我国,这些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这些业态发展非常迅速,总体上看,这些金融服务极大丰富了金融市场,也带来了很多新的商业机会。在很多方面,比如支持电子商务、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等方面,都是可圈可点的,极大地帮助了金融业整体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努力、工作。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提高金融服务本身效率,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特别是在提升小微农村金融普惠性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去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说了,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也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经党中央国务院的研究和批准,有望于近期正式公布。

这个意见,将要确立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此为根本出发点。

接下来我结合主题,汇报一下我的三方面认识。

一、如何处理创新驱动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本身也受到市场力量的驱动,既有创新的动力,也有创新的热情。当然,互联网和金融结合以后,在某些条件下也有风险。从现在来看,互联网和金融结合以后,并没有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所以,金融风险的一些特点,比如传导性、广泛性、突发性依然存在。在创新的时候,一方面要本着鼓励和包容的胸怀、心态,也不能减少、减弱风险防范的意识。

在我看来,创新驱动和风险防范也不一定是对立的,比如创新驱动能够满足、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和充分反映市场各种风险信号,也可以以市场的方式,更早获得化解防范市场风险的手段、措施。另外防范风险如果做得好,市场的边界看得越清楚,创新驱动的能力和动力也就越大,市场发展的余地、空间也越大。所以创新驱动和风险防范可以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法律规则方面的继承和发展问题

谈规则的时候,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具体业态的本质特征和风险属性出发。我们会发现,现有的规则,一些是适用的,一些是需要发展的。比如网络支付方面,在我们看来现行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可以适用;又比如网络小额贷款方面,现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也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现有的法律在某些方面也有不够完善、不明晰,或者是不适应的地方,需要有关方面加紧工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调节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四中全会更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个人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的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作用。

其中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需要认真的思考。一是如何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应该明确政府应该为、必须为的清单和市场主体不可为、不应该为的负面清单。二是如何建立或者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和发挥好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助于政府、社会、市场各归其位、各得其所,各方面可以共同发挥合力,共同建造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现代治理体系,形成一个共同推动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健康良好局面。

总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互联网金融能否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取决于在座各位从业机构、企业家以及从业人员能不能开启创新思维、迈开创新步伐,坚实地走出创新道路。当然,也取决于今天来的一些监管部门同志,能不能有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换句话说,积极创新的实践和依法合规经营缺一不可。

我个人相信这次研讨会应该有机会深入探讨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各种机遇和挑战,向社会各界传递更多建设性的声音,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广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本文为CF40成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张涛在7月12日的“2015?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发表的主题演讲,由CF40秘书处整理,未经作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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