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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安全法传递的三个新信号

2015-08-03刘跃进

紫光阁 2015年8期
关键词:总体性安全观安全法

刘跃进

新《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向世界传递了多方面的信号,其中最强烈的信号是,今后中国的国家安全将是法治的国家安全、民主的国家安全、全面的国家安全。

法治的国家安全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给世人最强烈的信号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国家安全工作加快走向法治化,今后的国家安全将是法治的国家安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却有一个短板长期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更没有得到及时的修补,这就是国家安全领域。其基础性立法步履蹒跚,拖了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后腿。

1993年,我国出台过一部《国家安全法》,名为“国家安全法”,实为“反间谍法”。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后,开始对国家安全进行全面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进行说明时,进一步把“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与“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前两项主要职责提了出来。由此,人们判定《国家安全法》修订进入了快车道。

果不其然,在“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继颁布实施,紧接着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此紧锣密鼓的立法进度,完全称得上“前所未有”。法治国家安全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是,要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安全,还必须把包括《宪法》《刑法》《国防法》《保密法》《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将要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在内的各种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落到实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安全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治也必须遵循法治的普遍规律和规范,不能出现法外之治的特殊。

民主的国家安全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充分吸纳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本思想、民主思想,因此,也传递出国家安全民主化的强烈信号。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制定实施的新《国家安全法》,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本精神、民主精神转变为相应的法律条款,使国家安全工作的民本性、民主性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新《国家安全法》第一条,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明确提出,由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利益和安全在整个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根本目的性。第二条在界定国家安全概念时,又把“人民福祉”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说明人民利益和安全是国家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三条更明确地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七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更为重要的是,新法第二章在规范“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时,首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等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提出,说明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在民主的轨道上运行,成为民主的国家安全。另外,这一章还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如何处理好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避免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一直是各国国家安全立法和司法中的重大难题,也是在国家安全领域维护民主原则的重大难题。对此,新《国家安全法》根据需要在各章不同地方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也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在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更是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这些条款,从不同角度调整了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体现出新《国家安全法》的民主特征,预示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必是民主的国家安全。

全面的国家安全

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样,新《国家安全法》既对当代国家安全作出了民本性、民主性规范,又对当代中国国家安全作出了总体性、全面性规范。

首先,新《国家安全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对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到的当代国家安全构成要素及其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总体规范,从而在原则上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了总体性、全面性的要求。新法“总则”在前两条分别提出立法原则、界定国家安全概念后,第三条提出了“维护各领域的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法律要求,第八条又进一步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显然,这两个条款,通过把总体国家安全观总体性和全面性的法律化、法条化,使新《国家安全法》初步呈现出总体性、全面性地特征。

其次,通观《国家安全法》的所有条款内容,除了第一章“总则”对国家安全工作提出总体性、全面性要求外,从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到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以及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整个法律从不同角度把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做了总体的、全面的规范。例如,在第二章中,新法分条规范了各方面“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包括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与安全等。

如果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分析,还可以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国家安全制度” “国家安全保障”及“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各章的不同条款中,发现这部新《国家安全法》多方面的总体性、全面性特征。这样一部全面的新《国家安全法》,将使我国国家安全工作超越传统的政治军事和隐蔽战线,进入到经济、文化、生态、信息等等非传统领域,也将使我国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的同时,越来越全面,越来越科学,从而开创出一种法治、民主、全面、科学地保障国家安全的全新格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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