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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该不该一律判死刑?

2015-07-31郭旺

时代人物 2015年7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人贩子犯罪行为

郭旺

最近,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内容为“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贩卖儿童多用死刑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近日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七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实践中已屡见不鲜。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接近六成。

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说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已对人贩子予以严厉打击。

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对于陈士渠的这一建议,有网友表示“太支持了”,并称:“从对社会的破坏度来讲,觉得判死刑一点儿都不过分”;“早该如此,只有重罚,才能真正给予犯罪分子有力的警告”;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买卖和拐卖人口的必须严惩,一律重刑,就连大V任志强也对此表示赞成。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对人贩子的处罚应该罪刑相适应,而不应一刀切叫“杀”。

一味喊杀未必有效

死刑固然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却不是一见死刑万罪灭。

我国禁毒刑罚可谓重中之重,但贩毒者仍不在少数,自古杀头的买卖有人干,何况一本万利的拐卖儿童?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

而“人贩子一律该判死刑”则是一个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提法,针对任何犯罪行为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分出罪轻、罪重来,再按律处罚。就连故意杀人罪也没有一律判死刑的规定,值得关注的不是“人贩子死刑”,而是“买家免刑”。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买了被拐卖的孩子,只要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流观点认为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益,而对收买人采取特别从宽处罚的措施。然而细思此观点,则不难看出其混乱之处。如按此逻辑“出于对被绑架人人身安全的考虑,绑架犯罪只要不伤害被绑架人,不阻碍解救,是不是就不追究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呢?”

综观其他国家立法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且没有设置相应的免除处罚条款。据人民网报道称,如日本刑法对拐卖儿童和收养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均追究刑事责任。拐卖儿童的刑期10年以下,收养被拐卖儿童的刑期7年以下。

为避免收买拐卖儿童者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示范法》2000年通过《补充议定书》,对接收、招募、运送、转移、窝藏贩运人口者一视同仁,予以同样的刑事定罪。

一直关注儿童乞讨和打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认为:在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惩罚上,应该买卖同罪,不但拐卖孩子的人要受惩罚,买孩子的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他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比较合适的,拐卖孩子并对孩子身体造成伤害的人贩,除了拐骗的罪名,还有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可以对他进行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废除死刑大势所趋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在美国,如果家庭成员参与的拐带,违反了法庭对归属的裁决情况下,美国各州刑罚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从罚款一万美元到监禁数月量刑不等。但是非家庭成员的拐带儿童则会按照绑架罪或故意伤害罪甚至杀人罪一律严格惩处。刑罚包括20年到无期徒刑。在有死刑的州,被判定殺人后,才会判处死刑。

英国对于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惩罚非常严格,去年也推出新规,最重可判无期徒刑。英国内政大臣特雷莎·梅曾经提出,终身监禁将作为对于人口贩卖行为处罚之一,列入反现代奴役法案。那些有严重性侵或者是暴力前科的人,一旦违反新反现代奴役法案,则自动被认定终身监禁。

在欧洲,2010年11月29日,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达成一致,制定打击拐卖人口的新法律,以更严厉地打击拐卖人口行为。新法律对拐卖人口进行了更广义的界定,包括强制乞讨、以非法领养等为目的的拐卖人口。新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者实行5年至10年的监禁,重点打击奴役儿童、有组织犯罪、威胁受害者生命和严重暴力。涉嫌犯罪的法人机构将面临刑事处罚以及被临时或永久性关闭。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

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死刑的作用不能被神话,而宣扬死刑也不符合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如何量刑有严格的法律标准,不能随意被民众情绪和舆论所挟持,因此,网友们对此类信息应冷静面对,公正理性看待司法。

卢梭说过一句话,“良心尽管它不依存于理性,但没有理性就不能得到发展”。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呵护专业理性,涵养社会理性,进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促进公众对法治精神的理解,避免好心办坏事,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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