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与公平规则
2015-07-31唐未兵吴开明
唐未兵++吴开明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公平问题主要在于人为地以职业、户籍、身份等为条件分设不同制度类别的成因,文章提出了建立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张,创建了“即时全额名义个人账户制(ISNDC)”的筹资模式,探讨和制定了相应的缴费、待遇和补助公平规则,并以湖南省澧县为例,实证分析了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筹资模式;公平规则
作者简介:唐未兵,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导师,湖南工业大学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2)
吴开明,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2)
一、引 言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缺失的根本成因在于人为地以职业、户籍、身份等为条件分设不同制度类别,再分别适用不同缴费、养老待遇和参保补助规则。对此,郑秉文{1}、郑功成{2}、席恒、翟绍果{3}、李树华{4}等人提出了建立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张。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也指出,增强公平性的核心任务是要统一制度,制度不统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平。{5}但是,现有相关文献中,均仅将建立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条原则性的对策提出,未深入探讨其筹资模式与缴费、待遇和补助等公平规则,从而无法将其政策建议转化为现实举措。
二、筹资模式
本文提出的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仅基于公民身份、统一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一制度以公平为目标、以全民统一为基本特征,在筹资模式上有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个参保者的缴费、待遇和补助情况,以便将所有参保者“摆在同一个制度下”,对其缴费、待遇和补助公平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而且,这种比较分析应该能即时、随机地进行,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和直观性。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由于社会统筹基金是用于“全社会调剂”的,没有与参保者个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无法即时、准确地计算每个参保者能够从中分享到的金额。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财政补助、集体补助构成,全部用于弥补个人缴费的不足,实质上均是“参保补助”,也就是说,无法即时、准确地计算出每个参保者能够享受到的参保补助金额。由于养老待遇实质上由缴费金额和补助金额组成,在参保补助无法即时、准确计算出来的情况下,自然也就无法即时、准确地计算出待遇金额。在此情形下,显然也就无法即时、准确地对参保者之间的养老保险公平状况进行比较和评估。由此可见,现行筹资模式无法适应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1. 创建“即时全额名义个人账户制(Instant Sum Nominal Defined Contribution,ISNDC)”
在继续保持现行筹资模式“社会统筹”的方式和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将 “社会统筹基金”全部视为参保补助,仿照现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做法,在参保者每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将其对应的所应享受的参保补助即时计算出来,与个人缴费一道全额计入其个人养老账户,体现出“即时”、“全额”的特征;但是,个人养老账户并不积累真实资金,仅记录资金数额,资金随即用于支付当代养老金,体现为“名义”的特征。这种筹资模式是对“名义个人账户制”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它保持了名义个人账户制有利于满足当期支付、化解基金保值增值压力的优点;另一方面,它增加了“即时”和“全额”的特性,有利于即时、准确地获知每个参保者的缴费、待遇和补助情况并对其公平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因而能够满足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2. 基金平衡机制
在ISNDC下,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调节基金平衡。当当期支付出现缺口时,从该基金中支出进行弥补;当当期支付有结余时,则存入该基金。也就是说,在ISNDC下,养老保险基金总平衡的机制为: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 存入或支出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数额。按照ISNDC的规定,参保者在每次缴费产生一笔“缴费现值”的同时,即能相应获得一笔“补助现值”,并能由此获知个人养老账户的“新增现值”和“累积额”。这表明,在ISNDC下,参保者个人的单次缴费基金平衡机制为:缴费现值+补助现值=个人账户新增现值。在此基础上,考虑缴费现值与补助现值的投资回报并逐笔累积,则参保者个人退休时的基金平衡机制为:退休时缴费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退休时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退休时个人账户累积总额。对于缴费现值,只需确定费基和费率后,即可通过“费基×费率”的办法算出。对于个人账户新增现值,只需将相应的补助现值算出后,与缴费现值相加即可得出。
参保补助的根本功能是弥补个人缴费之外所需养老资金的不足。因此,每次缴费时,参保者所应获得的补助现值多少,应取决于该次缴费时所应享受的养老待遇。具体可通过以下思路“即时换算”:根据我国养老保险 “保基本”的原则以及所有公民在消费领域的身份本质上均属于“居民”,且衣食住行等日常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相差不大的实际,建立以居民生活消费需求总值中的“基本消费需求值”为标准确定养老待遇的原则,再在确定法定参保年龄和可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的基础上,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推算:第一,根据参保者每次缴费时所选的缴费档次,将其对应的同区域、同时点养老待遇档次的“基本消费需求值”确定为其所应享受的“基本消费需求值”。第二,在此基础上,考虑其该次缴费之后余下的缴费年限因素和各年限的消费价格增长因素,推算出该参保者退休当年的“基本消费需求值”。第三,根据该参保者退休当年的“基本消费需求值”,考虑待遇增长因素和可享受养老待遇年限因素,通过逐年累积方式推算出该参保者的“养老期间基本消费需求总值”,也即“终生养老待遇总额”。第四,根据“终生养老待遇总额”,在考虑个人账户累积资金投资回报率、可享受养老待遇年限和待遇增长因素的基础上,反推出该参保者退休当年所需的“个人账户累积总额”。第五,由于退休当年所需的“个人账户累积总额”由截至退休时的“缴费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和“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组成,在依据参保者该次“缴费现值”及此后在职年限、年均缴费增长因素、年均投资回报因素计算出退休当年“缴费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之后,即可得出该参保者退休当年的“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第六,根据该参保者退休当年的“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值”,在考虑参保者该次缴费之后在职年限因素、年均补助增长因素、年均投资回报因素的基础上,并根据参保补助宜逐年均衡增长的实际、按每次缴费时补助现值与缴费现值比例保持不变的原则,反推出参保者该次缴费的“补助现值”。
根据上述思路,在设定“参保基准人”的基础上,以“年初缴费、一年一次”的假设为前提,构建 “补助现值基准模型”:
(1)基本假设:1) “参保基准人”的设定:参保基准年龄即第一次缴费时年龄为c;退休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t;可享受养老待遇年限为d。2)第一次缴费时其所选缴费档次与缴费费率之积为“缴费现值”s,此后在职年间每年的缴费费率不变,年均缴费增长率为G;第一次缴费时其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基本消费需求值”为z,此后在职年间年均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为X、退休后可享受待遇年间的年均待遇增长率为D。3)第一次缴费时的“补助现值”为b,且按每次缴费时补助现值与缴费现值增速相等的原则设定年均“补助现值”增长率为B(即B在数值上应与G相等)。“缴费现值”、“补助现值”和个人账户累积资金的年均投资回报率为L(当年的缴费和补助当年计投资回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总额退休后每年减去当年和前期支付额后再计投资回报)。
(2)模型推导
根据“参保基准人”第一次缴费时所选缴费档次对应的“基本消费需求值”z、此后在职年间的年均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X以及退休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t的假设,其退休当年的“基本消费需求值”Zt为:
Zt=Z(1+x)t-c(1)
由于“参保基准人”可享受养老待遇年限为d,则其“养老期间基本消费需求总值”也即“终生养老待遇总额”等于从退休之年起的d年内各年“基本消费需求值”的累积值,根据年均待遇增长率为D的假设,则“养老期间消费需求总值”也即“终生养老待遇总额”Z为:
Zt=Z■1(1+D)i-1(1+x)t-c(2)
“终生养老待遇总额”推算出来后,根据年均待遇增长率为D、个人账户累积资金的年均投资回报率为L的假设,可以反推退休当年所需的“个人账户累积总额”Yt:
(Yt-Zt)(1+L)=Yt+1(Yt+1-Zt+1)(1+L)=Yt+2…(Yd+t-1-Zd+t+1)(1+L)=Yd+tYd+t=Zd+t=0
则退休当年所需的“个人账户累积总额”Yt为:
Yt=Z(1+x)t-c■(■)d-i(3)
由于“个人账户累积总额”由“缴费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和“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组成,根据第一次缴费时“缴费现值”先推算出退休当年“缴费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后,则可得出退休当年“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以第一次缴费时“缴费现值”s为依据,根据此后在职年间“缴费费率”不变、年均缴费增长率为G、年均投资回报率为L、退休年龄为法定年龄t的假设,如果用Js表示退休当年“缴费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则:
Js=■s(1+G)j-c(1+L)t-j(4)
如果用Bs表示退休当年“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因Bs=Yt-Js,则:
Bs=Z(1×X)t-c■(■)d-i-■s(1+G)j-c(1+L)t-j(5)
同时,根据第一次缴费时“补助现值”为b、年均“补助现值”增长率为B、年均投资回报率为L、退休年龄为法定退休年龄t的假设,则退休当年“补助现值与投资回报总额” Bs又为:
Bs=■b(1+B)m-c(1+L)t-M(6)
由此可知:
Z(1×X)t-c■(■)d-i-■s(1+G)j-c(1+L)b(1+B)m-c(1+L)t-j=■b(1+B)m-c(1+L)t-M(7)
进一步推导可知,“参保基准人”第一次缴费时的“补助现值”b为:
b=■(8)
在此基础上,根据ISNDC下参保者终生基金平衡原理,则“参保基准人”终生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模型(Pension Insurance Fund Equilibrium,PIFE)为:
s■s(1+G)j-c(1+L)t-j+b■(1+B)m-c(1+L)t-M=Z(1+X)t-c■(■)d-i(9)
3. 现实国情下的参数设置原则
在ISNDC下,关键要合理设置缴费与待遇两个方面的参数。基于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理想状态下,应该是全国所有公民不分区域、城乡,一律适用同样的规则、同样的计算公式和同样的指标参数。但由于目前我国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域差别和城乡差别,在坚持基本规则和计算公式的“全民统一”之外,在缴费与待遇的部分指标参数设定上仍要合理照顾区域和城乡差别,未来随着区域和城乡差距的缩小再不断统一。只要坚持做到基本规则和计算公式“全国一盘棋”,就不会妨碍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譬如,现在很多央企如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它们在薪酬计发标准上,均根据区域差异设置了“地区参数”,但因计发规则和公式是全国统一的,故不影响其在本行业实施全国统一薪酬制度的本质属性。
根据我国区域分布实际,从决定缴费能力的居民收入、决定养老待遇的基本消费需求两个指标来看,同一个县域之内差别不大,但县域与县域之间,特别是市域、省域之间,差别比较明显甚至差别巨大。基于这一现实国情,应以县域为单元设置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下的缴费与待遇相关参数。当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等央企均以县域为单位设置“地区参数”,就是很好的例证。同时,在同一个县域内,居民的实际收入与基本消费需求两个指标中,城镇居民内部之间的差别、农村居民内部之间的差别均不大,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相互之间的差别则普遍比较明显。因此,在以县域为单元设置缴费与待遇有关参数时,除城乡已经高度一体化的县域外,现阶段还应区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板块。基于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资格平等内在要求,这里的城镇板块和农村板块均不再以户籍划分,仅以其工作或居住地为依据。为了适应当前人们职业变换和区域流动日益频繁的趋势,可以利用ISNDC的“分次对应、次清次结”的优势,按“一年一次”设定缴费频率,以“年度”为单位(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精确到每个月)设定缴费和待遇等有关参数。概而言之,在现实国情背景下,缴费与待遇的部分参数设置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以“县域”为单元;二是分设城镇与农村两个板块;三是以“年度”为单位。
三、公平规则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养老保险的普适性公平原则主要包括“资格平等”、“公平与效率兼顾”和“偏重照顾弱者”等;从我国国情以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属性来看,还应注意坚持“底线公平”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等原则。{6}创建ISNDC之后,可以在此筹资模式下,根据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制定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待遇和补助公平规则。
1. 缴费公平规则
公平原则下,参保者的实际缴费负担即缴费金额相对其实际收入所形成的比率应该是大致相等的。对此,可以通过使用相同的“实际缴费费率”而不是现行通用的“名义费率”来规制,计算公式为:个人年缴费总额÷个人年实际收入×100%。具体来说,根据现实国情下的参数设置原则,以县域为单元,在当前城乡差别较大的背景下暂时仍分城镇与农村两个板块,考虑未来养老需求和当前可承受能力两个因素,分别确定两个板块的“实际缴费费率”。两个板块之间的“实际缴费费率”可以略有不同,但每个板块内部的“实际缴费费率”必须统一,且均以其实际收入为费基进行缴费。
由于缴费与负担、待遇直接相关的原因,缴费差距倍数的大小,既关系缴费负担的轻重、又关系待遇回报的高低。当其小于实际收入倍数时,要么会抬高低收入参保者的实际缴费负担,要么会压低高收入参保者的缴费额而过于压制“效率”;而当其大于实际收入倍数时,低收入参保者不会因此受惠,高收入阶层则可通过增加缴费而获利更多,导致出现过于强调“效率”的问题。对此,应该设立“缴费差距倍数”的指标进行调控,计算办法为:区域内全体参保者中的最高档缴费绝对值÷最低档缴费绝对值。对超出“最高档缴费绝对值”之外的收入部分,可通过企业或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或养老储蓄等途径另辟出路;对“最低档缴费绝对值”以下的低收入群体,通过帮其筹资参保或纳入低保等其他救济渠道解决。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现实国情下的参数设置原则,采用统计部门对县域城镇居民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九组、对县域农村居民按年人均纯收入分五组的现成数据,分别依据其最低组实际收入和最高组实际收入,合理确定该县域城镇和农村两个板块的“最低档缴费绝对值”、“缴费差距倍数”和“最高档缴费绝对值”。在此基础上,再按等额递进的办法从低至高合理划分若干缴费档次。
2. 待遇公平规则
首先,根据我国养老保险“保基本”目标和“底线公平”原则,应该使所有足额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参保者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得到保障,即前文所述的“基本消费需求值”得到满足。根据ISNDC以“次”为单位的基金平衡机制,也就是说,每次缴费时,所有缴费档次包括最低缴费档次的参保者,其所获得的养老待遇权益均应在该区域相应板块的“基本消费需求值”以上,这样才能完全实现“保基本”。具体地说,根据现实国情下的参数设置原则,并基于同一县域内退休者与普通居民在日常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方面差不多的实际,分别将每年度县域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额,确定为该县域该年度城镇和农村两个板块的最低养老待遇档次的“基本消费需求值”。
其次,根据“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同一消费水平差距不大的区域内,各退休者的养老待遇差距不能太大,以免显失公平;也不能过小,陷入“平均主义”。当养老待遇差距倍数为1时,意味着该区域在养老待遇方面陷入绝对平均状态,表现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公平”;当其等于甚至大于缴费差距倍数时,则意味着在养老待遇分配环节没有调节甚至加剧了初次分配的不公。借鉴“基尼系数”的“区间判断法”,可将养老待遇差距倍数设定在1与缴费差距倍数之间。即:1<养老待遇差距倍数<缴费差距倍数。如果初次分配差距即缴费差距倍数较大或是想加大倾向公平的调节力度,可以将养老待遇差距倍数控制在与缴费差距倍数相比的较小值;如果初次分配差距即缴费差距倍数较小或是想加大趋向效率的调节力度,则可以通过将养老待遇差距倍数向缴费差距倍数靠近而实现。具体来说,根据现实国情下的参数设置原则,参考县域城镇和农村板块缴费差距倍数、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后,分别确定该县域城镇和农村板块的养老待遇差距倍数即“基本消费需求值”倍数。在此基础上,根据与缴费档次个数相等、且一一对应的原则,设定养老待遇档次个数即“基本消费需求值”档次个数。
再次,根据“偏向弱者分配”和“底线公平”原则,实际收入越低即缴费能力越低的人,虽然其对应的养老待遇绝对值也低,但养老待遇的相对值即缴费回报率应该是越高的。也就是说,从低至高的各个缴费档次中,每一较高档次相对其前一较低档次的超额缴费部分所带来的缴费回报率应该是“累退”的。对此,可以借鉴征税中的“超额累进税率”办法(凡税基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相应级距的较高税率征税),创立“缴费超额累退回报率”的办法予以实现。各缴费档次的“缴费超额回报率”计算公式为:某档次缴费超额回报率=(某档次养老待遇额-前一档次养老待遇额)÷(某档次缴费额-前一档次缴费额)×100%。
3. 补助公平规则
由于参保补助的“公共福利”属性,对其主要应根据“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偏向弱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实际收入越低即缴费能力越低的人,虽然其对应的参保补助绝对值也低,但参保补助的相对值即缴费补助率应该是越高的。也就是说,从低至高的各个缴费档次中,每一较高档次相对其前一较低档次的超额缴费部分所带来的补助回报率应该是累退的。对此,可以仿照“缴费超额累退回报率”的办法,通过“缴费超额累退补助率”的办法予以实现。各缴费档次的“缴费超额补助率”计算公式和确定办法均与“缴费超额回报率”的相同。在ISNDC下,由于每次缴费的补助现值取决于养老待遇值,因此,在“缴费超额回报率”呈“累退”关系的前提下,“缴费超额补助率”必然也是“累退”的。由此表明,此处所述的补助公平规则能够随着待遇公平规则的实现而实现。
四、实证分析
以湖南省澧县为例,实证分析按上述筹资模式和基本规则构建的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之所以选择湖南省澧县为例,首先是基于前述的现实国情下宜以“县”为单元设置有关参数的原则;其次是因为该县属于我国中部地区湖南省的一个中等发达县,在全国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实证分析将选择2012年为时点,一是便于根据2012年的实际数据测算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下的有关情况;二是便于将测算结果与2012年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已经发生的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使研究结论更具客观性和可信度。
1. 参数的设定
(1)城镇和农村板块共用参数的设定见表1。
(2)城镇和农村板块分用参数的设定见表2。
根据上述数据,将2012年澧县城镇与农村板块分用参数设定见表3。
2. 测算结果与分析
(1)缴费分析。现行制度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么不缴费,要么以其基本工资额而不是实际收入额为基数、以5%的费率缴费;企业养老保险中,单位类参保人员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8%的费率缴费,个人类参保人员则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20%的费率缴费;普通城乡居民则按设定的100~3 000元标准自主选择缴费。而本文设定的城镇板块费率统一为6%、农村为4%,且一律以其实际收入为依据缴费,促进了实际缴费负担公平。同时,现行制度下2012年该县机关事业保险缴费现值一律为1 065.6元;企业养老保险中,单位类参保人员的最低值为1 704.96元、最高值为8 524.6元,个人类参保人员的最低值为4 262.4元、最高值为7 104元;普通城乡居民大多数选择100~500元的标准缴费。而本文模式下2012年该县城镇板块的缴费现值最低值为420元、最高值为2 580元,农村板块的最低值为152元、最高值为512元(见表4、表5),与现行制度下机关事业单位和普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较接近,较大幅度低于企业养老保险,不但表明本文缴费规则具有充分的可行性,而且明显有利于矫正现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过重的不公平问题。
(2)待遇比较分析。首先,现行制度下,根据社保部门的数据,2012年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率分别为98.5%、70%和0;而本文模式下,城乡所有参保者享受的养老待遇均设定在其“基本消费需求值”之上,也就是说2012年该县的基本生活保障率为100%,显著促进了“底线公平”。其次,根据社保部门的数据,现行制度下2012年该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倍数”分别为1.5倍、4.2倍和1倍;而本文模式下,该县城镇和农村板块分别被设定为2.5倍和1.8倍,矫正了现行制度下养老待遇分配“悬殊过大”和“绝对平均”并存的问题。最后,现行制度下,根据现实经验判断(因为现行筹资模式难以计算“超额缴费回报率”),除企业养老保险的“超额缴费回报率”略呈“累退”关系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无“累退”关系;而本文模式下,城镇和农村两个板块从低至高各个档次均呈合理“累退”关系,且城乡同等缴费水平的回报率基本平衡,能够充分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3)补助比较分析。从“超额缴费补助率”的角度来看,本文模式下的数据与现行制度相比较的情况,与“超额缴费回报率”的差不多,表明本文模式能够较好解决现行制度下的补助公平问题。此处不再赘述。下面,重点分析本文模式下的补助规则可行性。
从城镇板块来看,本文模式下,2012年该县最低档补助现值是缴费现值的4.64倍;最高档补助现值是缴费现值的1.29倍。拿现行企业养老保险比较,其单位缴费费率为20%,是本文模式下个人缴费费率6%的3.33倍,意味着仅单位缴费形成的“参保补助”现值就是参保者缴费现值的3.33倍,加上目前各级财政的补助,则本文模式下会产生一定的补助节余。再拿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来说,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由财政支付,仅此一项在本文模式下就会有一定节余,如果再考虑现行制度下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需缴费(即便是缴费人员其实际缴费费率也在3.6%~1.7%之间),而本文模式下均需按6%的实际费率缴费带来的基金增量因素,则节余量会更大。从农村板块来看,2012年该县最低档缴费对应的补助现值为1 230元,最高档缴费对应的补助现值为1 976元;而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下,该县和湖南全省一样,公共财政对在职参保者的人均年缴费补贴为39.6元、退休者人均年待遇补助为660元,表明在本文模式下会带来补助需求的大幅增加。尽管如此,其补助供给还是可行的:一是目前湖南省对城乡居民的补助标准在全国是较低的,如上海市财政仅对新农保待遇补助一项人均每年就达10 000元以上;二是本文模式下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节余的补助,可用于弥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差额;三是公共财政用于养老保险的补助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根据《2012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 648亿元,仅占当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2.1%,大幅度低于不少国家。即使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南非等国,其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例也在20% 以上。{7}
五、结 论
解决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公平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其实现路径在于:改革现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创建“即时全额名义个人账户制(ISNDC)”,并在此模式下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缴费、待遇和补助公平规则。实证分析表明,按照本文所述筹资模式和公平规则构建的全民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充分的公平性与可行性。
注 释:
①郑秉文:《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等3期。
②郑功成:《实现全国统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既定目标》,《理论前沿》2008年第18期。
③席恒、翟绍果:《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3期。
④梁斌:《王东进:统一制度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新浪网,finance.sina.com.cn,2013年11月16日。
⑤李树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成因与对策》,人民网,theory.people.com.cn,2009年7月13日。
⑥吴开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及衡量指标体系》,《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4期。
⑦王延中、龙玉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分析》,《财贸经济》2011年第1期。
On the Fund Raising Model and Equity Rules of Unified National Pension System
TANG Wei-bing,WU Kai-ming
Abstract:The cause of equity problem lies in the fact that different system categories are established artificially according to profession,census register and identity conditions. Targeting at solving the equity problem caused by the fact,the paper proposes to establish a national unified pension system,builds a fund raising model,“instant sum nominal defined contribution”(ISNDC),explores and establish corresponding equity rules of contribution,benefit and subsidy and also conducts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equity and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national unified pension system by taking Li County of Hu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Key words:pension insurance equity;fund raising model;equity rules
(责任编校:文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