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2015-07-29李波
李波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其目的为搞活小微企业、服务大众创业。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呈现“三小”和“三大”的特点。我国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在资金来源、贷款规模、贷款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加快金融和管理模式创新;改进监管方式和服务方式,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6-0103-02
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牌照的发放,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的快速崛起,各类投资咨询中介机构遍地开花,民间金融非常活跃。目前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归入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典当业归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外,其他民间金融监管尚不明确。但囿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多年来对地方金融监管手段探索都没有跳出直接管理、行政管理的思维定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地方金融监管显得力不从心。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就地方政府在转变职能过程中,如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进行简要分析。
一、全国小额贷款行业现状及特点
自从2005年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试点以来,历经十年时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良好。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近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为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面向小微企业及“三农”等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专业放贷公司,呈现“三小”的特点。一是公司规模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乡城镇,平均注册资本0.94亿元,平均每家员工数不足12人。二是服务对象小。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小型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小微客户。三是借贷额度小。据初步统计,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单户借贷金额在70万元左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户均贷款不足6万元。
从行业整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又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覆盖面广、范围大。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目前已达9000多家;二是贷款总额大。全国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三是社会责任大。遍布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同数以百万的企业发生了资金、业务往来,影响着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人的就业,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重大:一是为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有效破解资金难题,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有利于搞活经济,服务大众创业;二是为民间资本利用搭建了平台,可防止民间资金缺乏有效监管而造成的金融秩序混乱;三是利用资金时间价值,使资本升值,为国家增加税收,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目前银监会正试图通过建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统计体系,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针对当前客户风险整体趋高、欺诈事件屡有发生等情况,研究分析行业经营现状及潜在风险,并逐步推动建立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重点工作,提升小额贷款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
笔者通过认真研究《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某省《关于征求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关于<某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第一批目录>中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事项贯彻意见的通知》、《某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某市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发现部分监管制度存在一些漏洞,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加以限制
如《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权利、融资杠杆以及融资风险,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决定。此条限制脱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际,严重妨碍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
2.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规模加以限制
如《某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即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50万元;注册资金2亿元的小额贷公司,单笔贷款余额也不得超过500万元。该制度做出如此刚性规定,只是单方面考虑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而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同一省区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业务标准不同,单笔业务特殊性需求也不同。这种做法基本将城市中心经营发展良好、融资需求较大的中小企业排斥在外,而这部分企业效益较好,风险又相对可控。所以谈不上符合市场规则,更谈不上符合风险控制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原则。应当适度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数量,合理引进竞争机制,单纯依靠行政干预手段,很难达到预期政策效果。
3.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对象加以限制
有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将小额贷款公司应为本区(行政县区一级)“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列为监管重点。如小额贷款公司为上述服务对象办理了跨地区业务,轻者警告,重者处罚。
这一规定与小微企业市场的活跃表现不符,尤其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跨地市、跨省业务较为普遍。如今许多股份制银行都可以突破区域限制,开展异地业务,而创新动力最强的小微金融,却因监管部门业务种类、经营地域范围限制,不能更好地为这部分客户服务,有违普惠金融宗旨。endprint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弥补国有银行功能不足、活跃地方金融而发展起来的。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对其监管绝不能照搬国有银行的管理模式,需要在坚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底线的前提下,赋予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的权力,释放更多市场活力,引导其健康发展。
1.加快金融及管理模式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承载着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对接的重任,负有金融创新的职责,作为地方金融主力,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整体经营环境差异较大,需要监管部门的大力扶持,为其创造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通过金融创新达到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规模小、人手少,自担风险,应发挥高效、灵活的优势,打造有别与国有银行固有管理模式的新型管理模式。
2.改进监管方式和服务方式,创造宽松发展环境
一是监管部门应适度放宽对小额贷款业务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受规模所限社会认可度较低,导致项目来源并不乐观。客观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风险承受度和操作灵活度上超越银行类金融机构,而监管中仅仅在单笔业务规模上的限制,就足以使一大批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排除在外。而这部分融资需求,又恰恰是企业急需而银行无法做到的。小额贷款公司只经营纯粹的小额贷款业务,与银行信用卡、无抵押小微贷款以及互联网P2P融资平台等相比,实力悬殊,无任何比较优势可言。因此,应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制。
二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以政策和资金倾斜。一般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项目,大多是融资领域的疑难杂症。而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化解风险手段有限。要突破这些项目固有风险,往往需要采取特别手段,保护投资人利益。虽然国家政策鼓励采取合法手段,反对采取非法手段应对逃废债行为。但现实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受理的重视不够。比如,法院在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诉讼申请时,远不如银行快捷。房地产登记中心在授理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时,也远不如银行便利,并带有种种限制性附加条款。
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要与国有银行区别对待。小额贷款公司人员少、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和风险压力,因此,监管部门应实行与国有银行相区别的监管办法。手续办理过程应适度删繁就简,尽量少干预公司内部业务,减少不必要的检查、监督。这样可避免由于监管成本过高、基层监管机构人才缺乏导致的执行不利等问题。
3.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讲求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对业务开展得好、效果好、信誉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于政策倾斜,促进其扩展规模。应当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参与分类评级,可聘请第三方专业评级机构参与,以达到优胜劣汰、共同提高的目的。
(责任编辑:梁宏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