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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邻避型群体事件的成因及应对策略

2015-07-29刘奕伶

关键词:规避

摘 要:近年来,各类邻避效应驱动的群体性事件不断频发。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和传播媒介的扩大,促使公民意识,尤其维权和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加之自我意识与法制观念的落差使得邻避型群体事件在我国反应尤为剧烈。如何正确引导公民表达诉求,在合法范围内谋求权利的实现,规避邻避型群体事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邻避型群体事件;权利意识;规避

1 概述

20世纪70年代,欧·海洛首次提出“邻避”的概念[1],发展至今已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环境意识的觉醒,使得城市化过程中由城市发展和建设邻避设施产生的邻避效应所引发的公共冲突问题不断增加。自2007年至2013年6年间,我国共发生14起重大邻避群体事件[2],其中绝大多数事件是源于一些对公民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邻避设施和项目的建设,例如核电厂、化工厂、垃圾处理厂等。本文从公民角度入手,探讨邻避效应引发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并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旨在从根本上减少冲突的发生,在实现协调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环境的前提下促进国家稳步健康发展。

2 文献综述

邻避一词由欧·海洛提出,起初是用来描述那些既能产生经济价值但同时又会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具有风险潜在性、规避高成本性、一定程度的负外部性等特点的设施或项目。近年来,随着邻避效应及由此产生的群体冲突现象愈演愈烈,我国对邻避现象的研究也更加深入。

通过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对邻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邻避现象、成因、影响及规避四个大方向。例如孟卫东、佟林杰在《“邻避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演化机理与应对策略研究》中从邻避冲突的起源、内涵及特点对邻避现象有一定描述[1];吴兴富、吴明慧对诱发因素进行了相关探析[3];多数研究将视角聚焦在邻避型群体事件的成因和规避两个方面,但是选择的分析角度各有不同。比如李永政等人针对厦门、大连和宁波三项PX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实例分析,提出了解决对策[4];陶鹏、童星等人则聚焦邻避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战略与核心机制,从邻避情结切入进行论证[5]。

虽然学者们对邻避问题的研究已颇具成效,但是从公民角度,探讨邻避型群体事件的成因与应对策略的视角还未形成系统,仍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和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将从这一立意出发,从成因和解决措施两个方面论述我国邻避效应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 邻避型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近年来因邻避项目或设施在建或建成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这些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当地民众的敌对和反抗情绪的作用结果,究其根本,是公民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利益相关人,尤其是利益受损一方对相关事项的敏感度和关注度增加,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更倾向于将维护的意图付诸行动。除此之外,由于公民规则意识和法律观念不强,致使利益诉求最终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3.1 環境污染——公民基本健康权和环境权益受到侵犯

无论是厦门(2007年)、大连(2011年)、宁波(2012年)、昆明(2013年)的PX化工项目及近来发生的福建漳州古雷港(2015年4月)PX项目工厂爆炸事件,还是北京六里屯(2007年)、广州番禺区(2009年)、江苏无锡东港镇(2011年)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无一不反映出公民对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邻避设施存有敌对甚至厌恶情绪。虽然这类邻避设施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是有良性作用的,但由于其自身具有负外部性、风险潜在性等特征,都或多或少地会对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存在影响,民众处于对自身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必然对这类邻避设施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甚至进而产生对抗甚至群体性冲突。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的日益恶化,公民对环境的关注度随之增加,对环境权益也愈来愈重视,邻避项目对环境的负外部性是公民反对抵触,这是造成邻避群体性事件的又一原因。

3.2 非合作博弈——公民的公平感受挫

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它们的区别在于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倘若不能,则为非合作博弈[6]。在非合作博弈中,参与人在选择自己的行动时,优先考虑的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邻避设施因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和对特定人群的负外部性,其效益惠及全体社会成员,而由此产生的额外附加成本和负面效果,却主要由当地居民来承担。当地民众所担负的利益与成本的不公平分配以及负外部性增加等结果,致使当地民众与政府之间存在非合作博弈,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对抗,二者之间无法达成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协议,在优先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驱动下,当地居民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增强,抵抗情绪因此加剧。

3.3 信息不公开——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失去行使途径

随着现代民主体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对于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相关方面反应尤为敏感。在众多邻避型群体事件中,其中一些事件里民众诉求的焦点更多的是决策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被忽略和缺失,公民很难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自身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法定的落实。在这个过程中,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减少,“官民”矛盾开始形成,政府公信力下降。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避免民众抵制等“麻烦”,有意封锁消息,阻隔沟通渠道和信息了解途径,致使民众信息接收延迟,权利得不到保障,引发公众不满。例如宁波重化工PX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最终以当地政府尊重民意,民众回归理性的方式结束,但在过程中仍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破坏,从少数人员静坐、拉横幅演变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机动车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民意理性与政府对话未能得到及时迅速地落实。

3.4 无规则的意识——公众在无责任状态下盲目跟从和无序参与

近年来,针对频发的邻避型群体事件,各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大多呈现如下模式:未征询民意的邻避设施开始投产建设——民众不满反抗——政府置之不理——公民不满情绪激化——事件恶化升级——媒体(尤其自媒体)进行报道、传播——政府回应妥协——邻避项目夭折或延期。如此循环,邻避型群体事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化解。

在这种不正常的消极模式下,部分公民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种错误的参与观念和群体性造势心理的影响,在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选择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达到直接引起政府回应的目的。加之由于公民高涨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与相对淡泊的法制观念之间的落差,致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相当的回应时,会采取阻工闹事甚至性质更为恶劣的群体性行为。

此外,邻避情结的“愤怒三角形”[7]是另一种消极的心理倾向,这种说法类似于Kraft和Clary所提出的引致邻避效应的五大心理因素之一——情绪化判断[8]。邻避情结因感知风险产生,当利益诉求遇阻受困时产生挫折感,利益主张的持续受挫会引致公民的不信任感,在反向提高风险感知的同时,形成消极情绪的循环机制。而在此循环过程中,公民的风险感知的强度和不稳定情绪激增,极易诱发抗争行为。

4 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应对策略

邻避型群体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之一,其发生必然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造成侵害,对国家法治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破坏,因此,为避免此类后果,应对邻避型群体事件,政府和社会须以预防措施为主,防患未然,通过一系列规避措施减少或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1 以人为本——完善立法,落实执法

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公共经济时,应该以公民的福利最大化为基本出发点,以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着力点,完善相关立法,严格落实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公民的相关权利,努力做到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落成项目,可持续地协调地促进民生、发展经济。

4.2 资源合理配置——完善补偿制度,减少负外部性

在保证相对的平衡的前提下实现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指的是博弈双方各方或整体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出于地区整体发展的战略角度建设邻避设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民众的直接利益,为实现公平、公正、效率,维持长期稳定,政府应在征得公民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面补偿公民因设施建设而损失的部分利益,以保证公民整体利益保持不变或有所增加。随着社会进步和城市化进一步发展,最初的“经济人”假设经历了“社会人”,开始向“自我实现人”的理论基础转变,公民个体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更加重视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在解决邻避设施对公民造成负外部性问题时,不能仍局限于单一的经济补偿方式,应该采取多元化的利益补偿机制。多元补偿机制的主要构成包括两部分: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物质补偿与以往的经济补偿类似,主要指实物和现金的支付性转移,比如支付赔偿金、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等。精神补偿,亦可称作心理补偿,主要包括保障公民参与和建议权以及公开道歉等,使公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减少或消除心理不平衡感和不良情绪。

4.3 信息公开,增强信任度——政府、公众双向良性互动

Terwel等认为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影响利益受损者的风险和利益感知,从而对其反应倾向产生影响[9]。因此,政府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信息透明化,健全政策征询制度,尊重民众的环境自主权和平等权,使各阶层民众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享有平等参与权,以使公民增加对政府的信任度,消除对风险感知的极端敏感,减少决策做出后公民的抵抗情绪和行为。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构建了一个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提出了5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式[10],根据我国邻避冲突的现状,可有选择性地吸纳其理论精髓,采用分散式公民协商决策与整体式公民协商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即可以采用有限的公民参与以了解公民的需求偏好、利益诉求,在掌握公民偏好或诉求之后,采用更加深入的公民参与方式。多样化参与形式的实施有助于消除公民因工程落成前不知情而引发的敌对情绪。

福莱特的组织原则中提到协调要在早期进行,组织中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应该在政策或决定的形成阶段参与协调,而不能只是在政策或决定的完成阶段参与[11]。在决策规划阶段就让民众参与,广泛征询民众意见,想民之所想,体现决策民主化,减少实施摩擦。在邻避项目建成后,政府和社会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对项目的运行和发展共同监管,形成良性合作,既可以消除社会成员因对项目运作获得的信息不完全而产生的疑惑,亦可促进邻避项目健康实施,为民谋利。

4.4 理性意识引导——公民冷静客观表达诉求

理性意识引导的目的在于使公民克服自利非理性的意识倾向,有序地表达自身诉求,合理合法参与政治生活,同时,在充分了解政府关于邻避项目决策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与政府就邻避项目达成协议,尽量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达成这一目的,需要政府与公民双方共同参与,合作参与:首先,政府需要主动与公民进行互动宣传,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实地参观邻避项目的生产和运作流程,努力消除当地居民的疑虑;其次,作为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之前,应全面了解相关邻避项目的信息和资料,对项目实施的手段、过程、影响做出客观准确的评判,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

在宣传方面,大众传媒需发挥其积极作用。大众传媒在群体运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催化作用。作为风险沟通的重要参与者,传播媒介夸大风险和扭曲事实的不客观报道和宣传都有可能造成新的危机,故大众传媒在发挥自身作用和影响力时,应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传播的宗旨,发挥积极作用,平复群众情绪,使其冷静对待邻避问题,促使邻避型群体事件递减。

参考文献:

[1]孟卫东,佟林杰.“邻避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演化机理与应对

策略研究[J].吉林师范大学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68-70.

[2]马奔,王昕程,卢慧梅.当代中国邻避冲突治理的策略选择——基于对几起典型邻避冲突案例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0-67.

[3]吴兴富,吴明慧.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探析[J].黑河学刊,2015,

213(3):139-142.

[4]李永政,王李霞.邻避型群体事件实例分析[J].人民论坛(公共治理),2014,429:55-57.

[5]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J].南京社会科学,2010,8:63-68.

[6]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侯光辉,王元地.邻避危机何以愈演愈烈——一个整合性归因模型[J].公共管理学报,2014,11(3),80-142.

[8]Kraft,M.E.and B.B.Clary,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the Nimby Syndrome:Public Response to Radioactive Waste Disposal[J].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1991.44(2):299-328.

[9]Terwel,Daamen,Emma M.Not in My Back Yard(NIMBY)Sentiments and the Structure of Initial Local Attitudes Toward CO2 Storage Plans[J].Energy Procedia,2013(37):7462-7463.

[10]周映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论约翰·克莱顿·托马斯的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3):13-15.

[11]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第二版)[M].武汉: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39.

作者简介:

刘奕伶,女,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大学本科,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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