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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制度改革如何求实创新?

2015-07-29李克军

党的生活 2015年3期
关键词:组织部门县委书记候选人

□李克军

干部制度改革如何求实创新?

□李克军

根据中央2014年下发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既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治本措施,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坚定不移,但具体方式应当与时俱进

根据2000年和2009年中央办公厅两次颁布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2014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党管干部的主要内容应该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制度,即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条例、规定;支持和领导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保证和监督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营造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风清气正的“吏制”环境。党委要统揽全局,而不能事无巨细、包揽一切。

坚持党管干部、民主推选、依法选任的“三统一”原则,已经明确提出多年,但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具体途径和措施,还在艰难的探索之中。

近年来,中央以及省级组织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试图建立约束县委书记权力的机制。2010年年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书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媒体也在大力宣传“自我限权”的典型。譬如,河北省大名县委书记王晓桦一上任,就用两个月的时间,连续制定了《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全委会票决制》等10项新制度;江苏省睢宁县委书记王天琦主持制定了一份权力清单,给自己立了多项规矩。

笔者钦佩他们的改革精神和自律意识,但对“自我限权”思路能走多远感到担忧。这里有个非常简单的逻辑——如果县委书记大公无私、睿智豁达,又没有外在力量迫使他滥用权力,他自然会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自觉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如此,限制他的权力还有多大的必要性呢?如果情况恰好相反,县委书记心存私念、擅权独断,那么,就需要一种能超过他个人能量、不良外力的制度来“强制”他按规矩办事。也就是说,“自我限权”存在明显的悖论,是不合政治学、管理学逻辑的制度设计。

“自我限权”的先行者王天琦有一段话发人深省:“如果‘一把手’不想动、不愿动或者不真动,那在现有政治管理体制下,县委权力的公开透明,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公开透明就很难推行。即便有所举动,也容易沦为作秀表演。”

可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如何真正把干部选任工作纳入民主法治轨道,是一个重大而艰巨的课题。

积极探索用人方式,建立科学可行的竞争性选举制度

笔者认为,发展民主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时代主题,而竞争性选举则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体现。发展民主,必须注重细节的研究和改进,在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真实度上下功夫。

笔者认为,搞好竞争性选举,应首先从地方党代表选举和党委会的选举做起,同步或逐步扩展到人大代表、“一府两院”主要官员的选举。

应允许和支持社会团体及党员、公民推荐候选人和自荐,特别是应该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根据民意联名提出候选人。各种渠道提出的候选人,地位应该平等,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过多,可以通过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应适当扩大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条件成熟时,对政府正职也应实行差额选举。

应把实际存在的幕后竞争引到“台面”上来。各类候选人都应堂堂正正地表明参选意愿。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参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发表竞选演说。党代会、人代会召开之前和会议期间,应安排相对宽裕的时间酝酿候选人。应在具体选举办法上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填写选票。应鼓励和支持一些地方“乡官直选”的试验。在相关法规没有修订之前,可以采取先进行候选人“海选”,再通过党代会、人代会正式选举的办法,把基层官员的选择权交给民众。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建立县乡两级官员的直接选举制度。

应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的届中调整,以体现对党代会、人代会选举结果的尊重。

实行干部分类管理,把选举制和任命制区别开来

早在1983年,中央组织部就提出对干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1984年,中央确定了下管一级(过去是下管两级)的干部管理体制。2005年,《公务员法》将“分类管理”确定为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就领导干部选拔而言,目前最为紧迫的是把选举和任命区别开来。

民主选举的范围应少而精。包括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和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的选举,必须严格依照党章和国法进行,充分体现民主性、公开性、竞争性,并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党委应在候选人推荐、考核、确定、差额选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掌控,努力做到两个保证:保证党员和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选举严格照章依法进行;保证选举产生的官员在行动上与党的纲领路线政策保持一致。其中,书记、人大主任、政府及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考核,并经党委集体讨论后提名;其他由党组织提名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由本级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组织推荐、考核,党委集体讨论后提名;其他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大常委会人事部门联合推荐、考核,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后提名。

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包括政府副职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法检两院的副职、法职人员,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各部门的副职、国有企业及公益事业单位负责人,由政府任命。初始提名及任前考核,可按照党管干部和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由政府党组、人大党组负责。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背干部管理法规或存在其他明显错误的任命,及时予以纠正。在改革的过渡时期,政府副职和少数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人大人事部门共同酝酿考核,按现行干部管理办法,经党委讨论后向人大常委会推荐,在时机成熟时再实行分类管理。

此外,应在部分党政工作部门内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

干部选任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改革,虽然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在铲除权力寻租土壤、遏制跑官要官歪风、营造健康从政环境等方面,将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积极作用。

[编辑:李小平电子信箱:lxp0000006@sina.com]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

——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不得罪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人民。”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该得罪的人就要得罪,如果只满足于自己不贪不腐、勤恳工作,对党内存在的现实而严峻的问题无动于衷、无所作为,今后会出大问题,会成为历史的罪人。

“决不能让那些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在出席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结业式时指出,一个干部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本事再大也不能提拔到领导岗位。要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

“留给大大小小‘老虎’‘苍蝇’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刊文指出,中央已经布好局,各地各部门势必加紧“落子”。可以预见,随着纪检体制改革推进的“最后一公里”由省压到市、市压到县,各个层级的执纪监督问责必然进一步“硬起来”“实起来”,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包围圈逐渐“收口”,“四风”横行和腐败滋生的空间将受到挤压。

“我们处理的局级干部还少吗?不少了,一抓就是一窝!”

——1月30日上午,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任学锋在广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上指出,从上次全会到现在才两年多时间,十几个党代表的资格被取消,但“万(庆良)案”以后还有人在收钱,收上千万。对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干部,要坚决查处。

“‘贪’字是今天的宝贝,明天不一定是你的;贪官和贪财就是棺材,只能是死路一条。”

——2月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第十三次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新任市委书记黄莉新以巧解“贪”字的直白语言警戒该市官员干部切勿贪腐。

“连忏悔书都要抄袭别人的‘作品’,可见其官僚习气到了何种程度。”

——长期从事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工作的学者徐苏林分析指出,一些官员的忏悔书存在严重的套路化、模式化的问题。

[编辑:任红禧电子信箱:renhong.x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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