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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以自明

2015-07-23江离

杂文选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常理公证处名下

江离

大家对总理“老百姓办个事咋就这么难、政府为啥要设这么多道‘障碍”的发问特别赞同,这恰恰是因为在现实中,我们真的会面对和承受这样或那样的荒唐,并陷入麻烦之中。

今年,我自己也遭遇了这样的“黑色幽默”。母亲去世数年,父亲不想再在旧居居住,于是想将老屋出售,然后与我住到一起,彼此也可以多一些照顾。没想到,原本以为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操作中却遇到了麻烦。

房子是当初父母一同购买的,原本以为,母亲去世后,房产自然归父亲所有。然而,房地产交易中心告诉我:不行。由于母亲生前未留下遗嘱,所以按照法律,她的遗产将由父亲和我继承。如今要出售,必须去办理一本全新的房产证,而我必须到公证处证明我自愿将我继承的部分全部放弃,才能将房子归到父亲一人名下。同时,我所放弃的这一部分房屋产权,还需要按估算价缴交1%的公证费用,才能够最终将我自愿放弃的产权归到父亲名下。

简言之,我们必须到公证处缴纳一万多元的费用、录上一段录像、签上十几个名,再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层层审核,父亲才有权出售这套他为之还了十几年贷款的房产。而在此过程中,我拿着身份证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面对面地陈述“我愿意放弃”是无效的,只有公证处所出具的、证明我愿意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文书,才受到法律的认可。代价,则是一万多元的公证费用。

去公证处的次数多了,难免有时和一起排队的“证友”聊天,才发现原来我所遭遇的这些事情,远远称不上离奇。有一位年近六旬的老伯,公证处要求他证明他的老父亲二十年前再婚的妻子没有对他尽过抚养义务——事实上,那一年他已经快四十岁了,按常理就可判断,必然不属于“被抚养”的范畴。然而,要证明这一点,却偏偏还要年过八十的老人到现场录像、签字,好一番折腾。

办理房产证要“证明自己结婚之前是未婚”、申领遗嘱补助要“证明自己还活着”……尽管也曾在媒体上看到过这些天方夜谭式的报道,但身边真的有人遭遇到类似情况时,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我还是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无力感,并忍不住去思考: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呢?

在公证处,我见到一些办事不顺的市民在抱怨,甚至批评公证机构。但凭良心说,这能怪公证部门吗?

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改变机械、僵化的固有繁文缛节,给予办事者灵活性,尊重常理、尊重逻辑、尊重当事人自身表述的法律效力,而非盲目迷信一个个公章,才是杜绝层出不穷“奇葩证明”的根本途径。

【原载2015年5月21日《新民晚报·夜光杯》】

插图 / 大扫除 / 金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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