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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贫困是减少环境犯罪的必要举措——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判决为研究对象

2015-07-22王登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狩猎环境保护案件

王登辉,罗 倩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47)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沙尘暴、雾霾愈加频繁地肆虐中华大地数百万平方公里,严重影响数亿人的生活和工作,亦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据报道,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 个城市中,有7 个位于中国。酸雨、重金属污染、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噪音污染、光污染、电磁波污染,以及垃圾围城、癌症村等,在我国司空见惯,令人担忧。空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气候变化、物种灭绝等殃及全球,连两极也不能幸免,人类无可逃遁。旱灾、洪灾、冰雪灾害、台风、海啸、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往往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性后果,也极大地破坏了一定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自然因素,但许多问题是与人类的不当活动存在密切关系的。

难道人类可以知错不改、无动于衷、“放任自流”,向着世界末日狂奔吗?难道人类可以如此“虐待”地球母亲吗?如何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目标,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放任堕落贻害无穷,逃避抱怨徒劳无益,盲目乐观殊不可取,悲观惶恐无济于事,唯有深入研讨,提出建设性意见,才可能对生态环境保护有所裨益。

二、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概览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时代背景

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潮与活动在欧美国家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规定每年6 月5 日为“世界环境日”,会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高屋建瓴地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74 年,世界人口会议通过《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世界粮食会议通过《消除饥饿及营养不良的世界宣言》。1984 年,联合国成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世界银行制定《环境政策与实施程序》。1987 年,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通过了《东京宣言》,并发布《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书,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和诸多建议。

可见,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早已是人类的共识,对这一问题的深远意义、解决途径也不乏真知灼见。保护生态环境在国际上已是主流思潮,不仅具有道义上的强大说服力,也形成了一系列解决现实危机的可行对策,不少欧美国家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这股潮流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起步和发展的。

(二)我国环境保护的规范及其发展

1962 年、1963 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森林保护条例》。1978 年12 月31 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制定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1970 年代后期至今,我国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于1979 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 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于2014 年修订;1979 年颁布《森林法(试行)》,1984年颁布《森林法》,于1998 年修订;1983 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13 年修订;1985 年颁布《草原法》,于2002 年、2013 年修订两次;1987 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 年、2000 年修订两次;1988年颁布《水法》,于2002 年修订;1988 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 年修订……1985 年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 年、1993 年分别发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7 年发布《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 年、2013 年、2014 年修订三次)……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发布的《中国的环境保护》白皮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举世瞩目。

值得一提的是,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创造性地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更好地贯彻法律、引领司法实践。

一般认为,我国环境法已确立了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而2014 年《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税费制度、环境物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合同制度[1];蔡守秋教授认为包括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2]。蔡守秋教授还认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是指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的基本观念,包括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环境秩序与环境效率,倡导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范式理论的转变。①参见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念的含义、来源和发展——一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环境公平与环境民主——三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环境秩序与环境效率——四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1 ~4 期;蔡守秋、吴贤静:《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载《现代法学》2010 年第6 期。

竺效博士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健康、安全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3]。学术界关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等的研究不仅繁荣了学术,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也起着积极作用。

截至2009 年,我国环保NGO 已逾3500 家。从事环境保护研究的科技人员、专家学者数以万计,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日益活跃,为环境保护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的提出

中华民族保护环境的意识源远流长,先哲讲求“天人合一”,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就有“弃灰于道者刑”的规定,蕴含了一定的环境保护的因素。近代以来,西方工业文明和思想文化制度传入中国,对我国近代化、现代化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就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而言,1994 年发布的《中国21 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即源于国际社会,特别是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首脑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

2004 年9 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即已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2006 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201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或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12 年10 月,党的十八大报告辟专章论述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还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同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写入党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不仅指导着环境政策、立法、行政、司法,也是今后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指导思想。

三、对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非法狩猎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对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实证分析

“徒法不足以自行。”1997 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经过八次修正后,目前共有十六个罪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高级检索,裁判时间选择2013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 月13 日,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文书类型选择“刑事判决书”,输入不同的关键词可以得到不同的检索结果。具体情况可见表一:

表一 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案件数(参考)列表

考虑到各省、市、自治区符合公开条件的刑事判决书可能没有全部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表一中的数据不是全样本,可视同随机抽样,尽管检索结果不十分精确,但其参考价值所受影响较小。从罪名来看,十六个罪名的适用情况非常悬殊,与人们的通常认识相差较大。例如,非法猎杀藏羚羊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藏羚羊制品的案件肯定不少,遍地开花的“野味餐厅”、南方某市每天吃掉十吨蛇③不难想见,其中不少是野生保护的蛇类。之类的报道都说明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决非个案,而上表中却未检索到一例,估计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观念亟待改进有密切关系。又如,污染环境罪的数量偏少,也许与执法人员不认为涉嫌犯罪、犯罪主体往往有钱有势存在较大关系——事实是否如此就不得而知了。现实中,以“招商引资”、“保护纳税大户的正常经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司法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保增长顾大局”等名义,对环境犯罪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不予追究甚至阻挠司法机关追究涉案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遑论以罚代刑、养鱼执法、“割韭菜式”执法。如果绝大多数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均已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生态环境似乎不至于恶化如斯。我国环境犯罪黑数巨大,这大概是无甚异议的。可见,相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难以落到实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已有沦为软法、具文之虞。

值得注意的是,滥伐林木案件、盗伐林木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污染环境案件、非法狩猎案件总数依次递减,而排名第五的非法狩猎案件数只有排名第一的滥伐林木案件数的6.224%。

(二)对我国非法狩猎案件的实证分析

2015 年1 月13 日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之“裁判文书精选”栏目以“非法狩猎罪”为全文关键词,对时间不作限定,可以检索到38 条记录,剔除(2013)城法刑初字第00029 号案中刘某某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1992)刑复字第186 号景国龙等投机倒把案外,其中有36 件案件符合筛选要求,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具体情况可见表二:

表二 全国非法狩猎案件列表(部分)

表二中第10 例、第33 例还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故在序号10 和33 后标记“☆”以示区分。

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来看,“三有”野生鸟类为20 件(2 件未遂,分别为第15 例、第26 例),①这两起犯罪未遂案件中,若非行为人误伤他人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公安机关能否发现其犯非法狩猎罪,还是一个未知数。易言之,实践中行为人未误伤他人、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故无人告发、未被发现的情况恐怕绝非少数。占55.556%,其中麻雀为3 件,占8.333%;青蛙、蟾蜍为2 件,占5.556%;壁虎为1 件,占2.778%;野猪、野兔为5 件,占13.889%。不过由于样本总量偏少,上述比例的价值较为有限。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高级查询,裁判时间选择2014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 月13 日,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文书类型选择“刑事判决书”,关键词为“非法狩猎罪”,可以检索到330 条记录,其中犯罪对象为青蛙、蟾蜍、壁虎的记录共有33 条。具体可见表三:

表三 2013—2014 年因捉青蛙、蟾蜍、壁虎而被判处非法狩猎罪的案件②表三中案件多发生在江苏、河南、山东,在很大程度上也许是因为三省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做得比较好,绝不表明三省农民更喜欢非法狩猎。另从报纸和网上的相关报道来看,如《男子抓青蛙900 只被控非法狩猎获刑两年》《农民逮127 只麻雀补贴家用被判非法狩猎罪》《毒死麻雀也是犯罪 非法狩猎的农民获刑10 个月》《三年全市因非法狩猎犯罪者达81 人》《定陶四农民非法狩猎青蛙被判刑》《3 名男子抓了203 只青蛙 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刑》《河南农民逮87 只癞蛤蟆 以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三个月》《一农民捕捉123 只野生麻雀 犯非法狩猎罪获刑》《张网捕麻雀:如东一农民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抓了40多条蛇 犯了非法狩猎罪》(载《钱江晚报》2014 年3 月6 日)和《6 名农民捕捉1600 只壁虎被刑拘 涉非法狩猎罪》(载《大河报》2014 年9 月11 日)等,有相当部分符合检索条件的案件未被检索到,不少实例的量刑重于表三中33 起案件。

从刑事责任来看,表三中案件的宣告刑较轻——但这很大程度上由于法定刑较轻、犯罪情节较轻之故,其中部分量刑较之其他许多罪行仍稍显偏重,量刑略欠均衡。从犯罪主体来看,几乎全是农民、无业人员,其文化程度多是文盲、小学,连初中文化程度的被告人也很少。①由于表格大小有限,被告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信息未能列入,但这些刑事判决书均有明确记载。通常认为,这类人应属弱势群体,在资源支配、收入分配、社会竞争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往往收入微薄,又要维持生计、养家糊口,非法狩猎是不得已而为之。且不说富翁土豪、中产阶级,即使是小康之家、工薪阶层,也几乎不会有人为了蝇头小利而不辞辛苦、耗时费力地捕捉青蛙、蟾蜍、壁虎出售牟利。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来说,这些被告人几乎从未听说过“三有动物”,②“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 多种。具体可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 年8 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 号发布并实施。不曾认识到捉青蛙、蟾蜍、壁虎卖钱竟是犯罪行为!其实,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而导致青蛙(卵)、蟾蜍(卵)大面积死亡乃至灭绝,又要归咎于何人呢?使用农药、化肥固然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青蛙(卵)、蟾蜍(卵)死亡是其“副作用”,似乎不可避免;而其对青蛙、蟾蜍的毁灭性影响远甚于捕捉,何时作为犯罪行为追究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不是动物权利论者,也不是生态中心主义者,仍是人类中心主义者,但即使仅基于人类的永续生存繁衍、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目的,也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尽管粮食生产与动植物生存、物种多样性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尖锐矛盾,但仍应尽力达到二者的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的难度和复杂性,不容小觑。

四、消灭贫困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

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效率低下——劳动价值和产品附加值低下——劳动者收入低下——劳动者能力提升困难且发展机会少——贫困——观念陈旧且能力低下——生产力水平低下……这样的恶性循环,几乎看不到转折和尽头。因为贫困,以致无钱培训、难以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力,所以只能在温饱线上苦苦挣扎,即使机遇来临也只会擦肩而过。在奉行“低人权优势”、“负福利国家”的当下社会,贫困的农民、无业人员靠自我奋斗脱贫可谓困难重重。由于长期陷于贫困,其维持生存的方式和手段是原始而简陋的,稍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采用违法犯罪手段以谋生、牟利,如非法狩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盗窃、抢劫等,一旦被查实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贫困不仅使人物质困顿,还戕害其人格和精神,殃及生态环境和社会。一个更典型的例证是,被誉为“地球之肺”的巴西的亚马逊雨林每分钟消失相当于6 个足球场的面积,主要因为当地民众处于刀耕火种的落后状态。不难看出,贫困才是万恶之源。

1992 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消灭贫困与保护环境的关系。2013 年4 月17 日,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指标》称,中国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极度贫困人口总数的比例从1981 年的43%下降至2010年的13%,③“极度贫困”是指每日收入低于1.25 美元的全球贫困线标准。《2014 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认为2010 年中国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极度贫困人口总数的比例是12%。中国为全球减贫作出巨大贡献。成绩显著固然可喜,但对约1.7 亿甚至更多贫困人口的不幸与艰辛,即使不能感同身受,也不能视而不见、不管不问。对此笔者建言,政府和社会应当全面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温暖送给久历饥寒之苦、远离现代文明的同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积极“输血”并千方百计“造血”,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从扶贫到“脱贫——温饱——小康”的历史性转变。具体而言,应当反对身份歧视和地域歧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创新农民互助合作机制;推行工业、信息产业反哺农业,循序渐进推动城镇化建设,变农民为市民;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基层农林渔牧技术推广站的建设,送科技下乡,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减少并力避农业污染;拓宽扶贫渠道,提高扶贫资源利用率,通过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的监督;加强职业培训,使广大农民掌握谋生技能,拓宽农民增收途径……只有消灭贫困,摆脱了物质匮乏的羁绊,世上最宝贵资源——人的智慧、创造力、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地释放,创造更多更大的社会价值,惠己及人,造福社会乃至全人类。如此一来,无需普法、劝导,这些曾经的弱势群体也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去做非法狩猎之类的事情了。

当然,由于生产生活方式演变,人们脱贫致富后消耗的能源总量无疑会更多,但集约化程度亦得到显著提高。从草根、柴木、煤炭、天然气(或煤气)、电等能源的利用率来看,是依次递增的,这实际上也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至于有人开办企业致富后继续扩大竭泽而渔式的发展,继续破坏生态环境,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且其往往并不定居该地,甚至已经移民境外。需要强调的是,引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也许会在短期内提高某区域内的GDP,但这并不是绿色GDP,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正确的政绩观的体现,这种不计代价的做法是短视的、危险的、得不偿失的。即使人均GDP 有所提高,但对人们的生活弊多利少,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方式无甚改观,基本无助于消灭贫困,故不可取。

五、结语

在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得到基本遏制,而“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如何作为以改善环境从而使人民满意,是一个艰巨的历史性任务。2012 年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肯定了中国在加大投资环境基础设施、更加注重可实现的目标、加强问责制和执法等方面的成绩,认为中国环境问题复杂的四个根本原因是经济快速增长、经济高度依赖出口和投资、国家强烈依赖煤炭资源以及快速的城市化进程。该报告还建议中国改革资源定价机制,并引入绿色税收制度;鼓励政府投资自然资源,并呼吁设立一个“生态补偿”全国性监管框架,政府或私营部门向提供生态保护与服务的家庭、社区或当地政府给予经济补偿;在制定全国性生态补偿条例过程中,政府必须从生态服务的主要购买者转变为鼓励私营部门参与的“促成者”[4]。这一评价中肯,建议可行。我国宜择善而从,减少路径依赖,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寻找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驱动生产力提高,追求绿色GDP;合理公平分配,坚决消灭贫困,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严肃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公民环境权并有效救济……

循此推而广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会逐渐趋于缓和、正常、和谐,鸟语花香、群蛙齐鸣的美景亦将重返神州大地。如此方能推动人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建成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伟大目标。

[1]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71 -440.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91 -216.

[3]竺效.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六大环节和重点[J].环境保护,2013(13):45 -46.

[4]陈颐.亚行发布中国环境分析报告建议 改革定价机制引入绿色税收[N].经济日报,2013 -02 -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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