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清代省级地方政府的社会治安危机应对

2015-07-22

中州学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清代

张 玉 娟



论清代省级地方政府的社会治安危机应对

张 玉 娟

摘要:如何应对社会治安危机是清代省级政府施政的主要内容之一。督抚是地方最高官员,掌握一省军政大权,总领一省事务,其他各级地方政府及官员辅助督抚,应对地方社会治安危机。地方社会治安以秘密教门在地方上滋事扰民最为严重,成为以督抚为核心的地方政府应对的主要社会治安危机之一。地方政府从危机根源着手,一方面采取教化民众的温和手段,争取最大多数民众不受秘密教门蛊惑;另一方面对秘密教门采取武装镇压,严惩滋事扰民的教首。

关键词:清代;省级地方政府;危机应对

目前学界对地方政府的研究多从官职之设置、职能、选任及辖区等制度层面展开①,对地方政府应对社会治安危机的研究少有涉及。本文拟以省级政府为中心,探讨清代地方政府应对社会治安危机的能力。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省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权限

清代省级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是总督或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道台等省级官员有具体分工,辅助总督或巡抚管理全省事务。应对社会治安危机是省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以下就省级政府中官员配置及职责权限作简要阐述。

总督和巡抚,总督主要掌管军事,正二品,为该区域最高军政长官,具体职责是:“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②巡抚为从二品,一省设一巡抚,其主要职责是:“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③

督抚以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司”,也称“方伯”,从二品。下设参政、参议,无定员,驻守在一定地方,称为“守道”。④布政使的职责是“宣化承流,帅府、州、县官,廉其录职能否,上下其考,报督、抚上达吏部。三年宾兴,提调考试事,升贤能,上达礼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上达户部。凡诸政务,会督、抚议行”⑤。按察使,每省设一人,正三品,下设按察司副使、佥事,无定员,分巡某一地方,称为“巡道”。⑥守道、巡道分派监督一个或者多个州府的政务,分守道侧重钱粮事务,分巡道侧重刑名司法,二者往往兼兵备道之名,有权指挥辖区驻军。在实践中,分守道与分巡道职权并无细分,都全面负责政务。乾隆十八年(1753),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衔,全国统一划定分巡道职秩⑦,各道主官一般称为道员或道台,后来又成为督抚的直属机关,与布、按二司平行,并称为司道。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⑧。

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及后来从布政司、按察司独立出来的道员,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遇地方紧要事件,有应陈奏者,即具折奏闻。”⑨这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不至于多部门管辖造成的推诿扯皮。

清代地方固定常设武官是提督,各省特设水师、陆路提督,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四川、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福建、甘肃各二人,其中,山东、山西、河南、江西等省是由巡抚兼任,其主要职责是“统辖本标官兵及分防营汛,节制各镇阅军,实修武备,课其殿最,以听于总督”⑩。提督统管绿营兵旅。绿营兵又称绿旗兵,采用绿色旗帜,配合八旗兵驻守各省,其最高组织为标,因统辖的官职不同而分为“督标”(总督统辖)、“抚标”(巡抚统辖)、“提标”(提督统辖)、“镇标”(总兵统辖)、“军标”(八旗驻防将军统辖)、“河标”(河道总督统辖)、“漕标”(漕运总督统辖)。标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外委分别统领。提标、镇标是各省绿营的独立组织,提督为地方的最高武职,从一品。总兵正二品。总兵之下,则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均受总督节制。

省级政府上承中央,下接府县,是沟通中央与地方的桥梁和纽带。它与府州县政府紧密联系,及时掌握民情,与中央及时互动,有利于社会治安危机的快速解决。

二、应对社会治安危机的措施

清代地方政府应对的社会治安危机中以秘密教门的滋事扰民最为棘手,成为清政府难以根治的一种危机。

1.秘密教门的活动情况

秘密教门是秘密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秘密社会“只不过是封建社会下层群众自发组织的一种社会群体。因为它有秘密的组织、活动方式与联络暗号,有神秘而独特的礼仪,严格的规约,从事历代政府所禁止的政治、经济或宗教活动,只能在民间秘密流传,因而被称为秘密社会或秘密结社”。秘密教门是“以宗教信仰的面貌出现,以师徒递传的方式组成,以入教可以消灾获福作为维系内部联系与团结的纽带”,“以消灾获福或避劫免厄来吸引群众,表面上与佛教和道教有某些相似之处,因而也被人们称为‘民间宗教’或‘秘密宗教’”。其实,秘密教门在本质与功能上是不同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有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现实社会秩序的作用,受到历代政权的支持与保护;而秘密教门在民间秘密活动,具有反现存社会秩序、反传统的特点,被历代政府所取缔和镇压。

清代有混元教、收元教、无为教和白莲教等秘密教门,其共性是煽惑民众、传经授徒、聚敛钱财,壮大力量,乃至武装对抗朝廷。乾隆年间的混元教在河南省滋扰最甚。其教首樊明德在归德府鹿邑县等地诱惑愚民,聚众骗钱。跟从其入教者30多人,范围波及与鹿邑县毗邻的安徽亳州。乾隆三十三年,该教匪首徐国泰在许州传抄经书,又有70余人陆续入教,每名诓钱百十文至一千文不等。除混元教外,其他秘密教门也是如此,“无怪乎明清时期大量教门、邪教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各为致富目的而奋斗,就是主要原因之一”。

秘密教门力量发展壮大之后,一些不法分子不满足于骗取钱财,他们借助传教之名,为害乡里,对抗政府,如“河南多盗,不逞之民阴为之主,俗谓‘窝家’。保甲、甲长等畏窝家甚于官法”。这些不法分子滋事扰民,烧杀抢掠,荼毒生灵。如嘉庆十八年(1813),教匪屯聚河南滑县、浚县一带,窜入直隶大名府长垣县及山东曹州府定陶、曹县、单县等地,四处滋扰,奸淫掳掠,戕害生命,强迫百姓入教,迫使入教的百姓与官兵暴力对抗。清政府不得不调派大批官兵进行镇压,嘉庆皇帝调集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数万兵力进剿,直至道光十八年(1838),清廷才擒拿住各地头目,持续时间长达30年之久。

嘉庆至鸦片战争前是教匪活动最为猖獗之时。嘉庆继位之初,河南、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几乎同时出现秘密教门公然反抗政府的事件,令初掌政权的嘉庆帝顾此失彼,焦头烂额,执政七年才荡平各省教匪叛乱。七年间,秘密教门残害生灵无数,仅陕西省盩厔县可统计的殉难士民就有4799名之多。在嘉庆帝的强力镇压下,各省秘密教门主力被消灭,但仍有余孽散布各地。如道光二年,河南教匪邢名章在汝宁府新蔡县聚敛钱财,蒙骗百姓,滋事扰民。后结党多人流窜至邻近的安徽省颍州府境内,掳掠财物,戕害生命,对抗官兵,公然纠众谋反,使河南汝宁府和安徽颍州府陷入兵燹之中。

2.地方政府应对社会治安危机的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针对这种社会治安危机情势之轻重,或者采取说教方式,温和解决;或者动用国家军队,武力解决。

首先,缉拿教匪、教化乡民,遏制秘密教门的蔓延。如乾隆四年,河南新乡县民及伊阳县教匪为乱,清高宗授予雅尔图河南巡抚之职,命令其前去按治,即。雅尔图认为河南山谷深邃,便于奸徒藏匿。山居百姓,本有防身刀械,少壮又习悍俗,如少林寺僧徒素以教习拳棒为名,聚集无赖,秘密教门匪徒专意煽惑此等人入伙。因此他决定对煽惑者严厉查拿,对被诱之人分别照例治罪,并加强地方户籍管理,游方僧道需要验明身份,踪迹可疑者,不管煽惑与否,均遣送原籍收管;严禁少林寺僧众教授无赖,倘若有真凭实据证明为秘密教门,严惩不贷。政府对真正教匪的搜捕更是不遗余力,令文武官派遣官兵搜查深山幽谷。同时,为防止秘密教门传播,政府规定凡习教者不拘本犯、首从及家属、邻佑,自首者全部免罪。并于每月朔望宣讲圣谕时,令地方官将载有秘密教门妖言的法律法规逐条分析讲解,并向百姓宣读雍正五年(1727)严禁学习拳棒的谕旨,使他们心有警惕而不易被秘密教门煽动。

其次,严惩教首,善待胁从。教首是为乱地方社会之元凶,地方官员在教化乡民、缉拿教匪之时,更是对匪首严厉惩治。混元教匪首张仁、徐国泰分别被时任河南巡抚的胡宝瑔和阿思哈正法。如徐国泰被依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徐珮怙恶不悛,随徐国泰设教惑众,骗钱分赃,且明知徐国泰编造逆词,隐匿不报;刘世禄,即周世禄,抄写藏匿邪教经书逆词,转而引十余人家入教;过永城抄写藏匿邪教经书逆词,又携带经卷前往湖北传抄,诱引多人入教,徐珮、刘世禄、过永城三人俱照大逆知情故纵隐藏律,拟斩立决。申廷赞为徐国泰抄写邪书,又随过永城到湖北招诱骗人;方守礼代抄邪书,引诱四人入教,二人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其他各犯量罪定刑。不仅如此,阿思哈对匪首家属也严厉处置。徐国泰之父徐庚、亲弟徐国治、徐国平、徐国安、儿子徐和尚、徐国治子徐道均,年龄在16岁以上者,照大清律拟斩立决。徐国泰之母吴氏、妻子刘氏及其次子徐金、女儿福姐与徐国平之子徐贵、徐庆、徐孝、七儿,年龄在15岁以下者,均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徐国泰、徐珮财产入官。所有妖书抄本一概销毁。严惩匪首及其家属的同时,不忘出示晓谕,使百姓互相警戒,以绝根株。

地方政府在应对秘密教门引发的社会危机过程中,就真正的教匪及胁迫入教者是区别对待的,即严剿教匪,善待胁从。雍正二年,清世宗就道出了其中缘由:“所谓邪教者,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也。慎毋错会,或致纷扰多事。即此查禁邪教,亦毋得张大声势以骇众听,惟当留心密访,设法缉获,只将为首者重惩,其余被诱惑者概不深究,如此方合朕意。假若不肖有司借此恐吓平民,波及无辜,则不特无益而反有害也。尔其仰体朕心,饬谕属员徐徐为之可也。”至嘉庆,秘密教门发展迅猛,对待真正的秘密教门匪徒地方政府遵循剿杀务净的原则。教匪往往以所劫之人充当锋刃,迎战官兵。所劫之人又都是一般民众,受生活及匪徒双重胁迫而不得已造反,却成了教匪对抗官兵的主要力量。对此,清政府对真正的教匪严厉剿杀,而对被胁迫的民众特别宽待:“凡从贼中投出者,悉贷其死。如能缚献贼渠,并赏给官职银两。”不但不罪,还给予安置。

三、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效能

清代地方各级政府在应对秘密教门引发的地方社会治安危机中,采取各种方法,效果显著。

其一,详查密访,消除根源。如河南巡抚雅尔图,在短时间内捕获多处教匪,得益于他能够分清本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清高宗也认为是其经理有方、实心任事之功,给予嘉奖。得到最高统治者褒奖的雅尔图更加实心任事,缉拿教匪。雅尔图认为河南乡民崇尚秘密教门,其实多受外省不法之徒煽惑。如燃灯教,又名灯郎教,乃是江南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及太仓州并浙江嘉兴府等滨海地方出洋捕鱼之渔民暗通海外诸岛强徒聚党而成的,其根源不在河南境内,需要多省协力查办。雅尔图请旨令所涉各省督抚共同办理,地方才可宁谧。此举即刻得到清高宗的赞同。为从根源上解决秘密教门作乱问题提供了有效之法。

其二,统一协调,集中应对。对于跨越数省的教匪叛乱,中央官员与涉事省级官员都能通力合作,集中兵力应对突发危机。如嘉庆元年,白莲教等秘密教门公然反叛,波及河南、陕西、湖北、四川等省。清政府派西安将军恒瑞、乌鲁木齐都统永保、直隶古北口提督庆成、河南巡抚景安、头等侍卫兼领队大臣明亮、头等侍卫鄂辉配合剿杀教匪。此次剿匪,其中弃械投降者,均视为被胁良民,即用好言抚慰。其抗拒官兵者,一概剿杀净尽。

其三,通力剿匪,上下配合。事发一省之地的匪乱,地方督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剿匪策略,地方各级政府通力配合。如嘉庆五年七月,宝丰、郏县匪徒经布政使马慧裕在翟家集击败后,有200余人逃窜入彭山。河南巡抚吴熊光考虑到此等窜匪已无妻子、钱财之恋,皆是居无定所之人,所到并无定向。若仅用一二路兵力,则路径分歧,势难堵截周密。且鲁山县西南与南召、内乡、嵩县接壤,该处层峦叠嶂,与伏牛山息息相通。若令窜入山内,搜捕更加困难。吴熊光再三谋划,认为必须四面布置,才可一气歼灭。因此密令附近各属员,于西南入山隘口分布壮勇扼守,并在鲁、嵩交界的过风楼暗中设伏,并派遣署理守备左传文带兵赶赴南召、内乡一带西南要路,拦截匪徒。令南阳府知府周玑、南召县知县叶灼集合义勇严守南路,游击达尔札带兵从裕州自东向西进发,守备吴双奇、鲁山县知县吴昭分领兵勇,由西北剿匪。吴熊光亲自率领都司杨景芬,带兵由东北前进,并密令各路兵勇会合后,方可协力攻打。最终在鲁山、南召交界处将匪徒劫杀、擒获。

其四,及时调兵,提高效率。为提高地方官员应对危机的效能,朝廷赋予地方各级统兵将领及时调兵之权。如嘉庆元年清仁宗谕令军机大臣通知剿匪统帅毕沅、惠龄等人,如果兵力不敷,可斟酌调兵,遵循就近原则。清仁宗还赋予领兵统帅随处调兵的权力,提高了官兵作战效率。地方巡抚还可以根据匪情,先调派所属兵丁应战,之后再行奏报。如嘉庆元年四月,河南巡抚景安奏称邓州、新野地方有匪徒滋扰,官兵兵力不足,已调河北兵五百名前来南阳剿匪。景安在调兵之后向清仁宗汇报调兵情形,是方便皇帝决策。清仁宗对景安奏报的回应也能说明这一点:清仁宗认为景安调派河北彰、卫二营兵丁五百名有欠思考,因河北地方也相当紧要,不应轻易减少兵员。为此,清仁宗立即命令直隶提督庆成带往直隶的二千名官兵全部留于南阳一带分路堵截教匪,并令景安如果河北兵士尚未起程,立即停止,倘若已经起程,即于直隶后起官兵内斟酌拨出五百名留于河北,交张文奇分拨镇压。这样既能解决邓州等地兵力不足问题,又能保证河北兵员充足。清仁宗虽然责备景安调兵情形,但责备的是景安调派了不该调派的兵,而不是不该调兵。巡抚调派所属兵丁备战,及时应对地方社会治安危机。

责任编辑:何参

【历史研究】

作者简介:张玉娟,女,郑州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郑州450044)。

收稿日期:2015-01-10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6-0128-04

注释

①戴逸:《简明清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王天有:《中国古代官制》,商务印书馆,1997年;李治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等等。②《乾隆大清会典》卷四《外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7页。③⑤⑦⑧《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三》,中华书局,1976年,第3336、3346、3355、3348页。④⑥《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官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2、93页。⑨《乾隆上谕档》第四册,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582—583页。⑩《钦定历代职官表》卷五六《提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79、280—281页。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1页。《清高宗实录》第21册,卷九八〇,乾隆四十年四月上丁亥,中华书局,1986年,第87页。《清高宗实录》第21册,卷九八〇,乾隆四十年四月上己丑,中华书局,1986年,第87页。《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158—159、162—164页。刘平:《剖析明清“邪教”》,《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清史稿》卷三〇九《雅尔图传》,中华书局,1976年,第10601页。《清仁宗实录》第31册,卷二七六,嘉庆十八年十月乙未、嘉庆十八年十月丙午,中华书局,1986年,第757页、766页。《清仁宗实录》第31册,卷二七六,嘉庆十八年十月乙未,中华书局,1986年,第757页。《清宣宗实录》第37册,卷三一二,道光十八年七月辛酉,中华书局,1986年,第862页。《清宣宗实录》第34册,卷一〇九,道光六年十一月上丁亥,中华书局,1986年,第820页。《清宣宗实录》第33册,卷三九,道光二年八月上己酉,中华书局,1986年,第701页。《清高宗实录》第10册,卷一〇七,乾隆四年十二月壬辰,中华书局,1985年,第604—605页。《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一五,《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9页。《清仁宗实录》第29册,卷八〇,嘉庆六年三月庚辰,,中华书局,1986年,第34页。《清高宗实录》第10册,卷一一〇,乾隆五年二月壬申,中华书局,1985年,第630页。《清高宗实录》第10册,卷一二七,乾隆五年九月丁酉,中华书局,1985年,第867页。《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二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25—126、62—64页。《清仁宗实录》第28册,卷四,嘉庆元年四月甲申,中华书局,1986年,第102页。

猜你喜欢

清代
宗族伦理视野下的清代婚制探微
从《创建蔚文书院官绅士民捐输碑》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书院教育
清代崇明县乡村产业交易中“过投”的讨论
清代怎样整治形形色色的诈骗案
清代典妻习俗与户婚制度的竞存及原因评析
清代贵州举人数量考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