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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视角下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回报机制分析

2015-07-20罗静静陈东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8期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产权

罗静静陈东平

产权视角下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回报机制分析

罗静静陈东平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拥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参与者为满足其不同动机而组成的契约性组织。在这种组织成员结构异质的情况下,合作社的产权呈现出由少数“带头人”控制、其他普通参与者依附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由两种情况所致:第一,这些“带头人”占据了项目的多数出资额,也就是说他们贡献了多数的资本资源;第二,这些“带头人”拥有重要的社会资源,他们有能力解决生产资料的获得与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况,“带头人”掌握着整个合作社的主要剩余索取权或市场控制权。本文主要从市场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分析专业合作社对其“带头人”的回报机制。

关键词:产权;专业合作社;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

基金项目:

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产权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不同的产权安排决定了组织的结构与性质,并导致了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形成过程来看,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大户、龙头企业或运销能手等“带头人”在获利机会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本文希望基于产权角度从市场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两方面对合作社“带头人”的回报机制进行分析,以增进对农业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一、对拥有人力资本产权的“带头人”的市场控制权回报分析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专门从事农产品营销或者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的“能人”是不可缺少的,他们拥有较强的市场观念,他们的加入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与发展。众所周知,企业家在企业中获取的总回报必须与他们在企业经营决策中付出的努力和贡献相匹配,否则,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潜能将不能被充分激发。同样,拥有企业家才能的合作社“带头人”在合作社内部获得的总回报应该与他们在合作社经营决策中付出的努力和贡献相匹配。在现实情况下,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带头人”不能直接从合作社内部得到与之个人才能相对应的经济回报;由于对合作社财产不存在占有权,合作社“带头人”也不能在合作社内部实现剩余索取权,所以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不能为其领导者的努力和付出提供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为什么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能人”依然愿意担任合作社的领导者呢?本文利用“市场控制权”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市场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领导者从农民合作组织中得到的“市场控制权”对其付出的人力资本进行了相应的回报,使领导者的利益需求得到了满足。

案例:2003年成立的Z果品专业合作社是依托当地供销社的综合经营部发展而来的,发起人即合作社社长于某曾经是供销社的工作人员,具有成熟的果品销售渠道。生产过程中,合作社向农户赊销化肥、农药等所需生产资料,在果品收获季节,由合作社统一代销果品,合作社内部项目产权归合作社所有。于某从合作社内部直接得到的经济报酬很少。

从表面上看,具有领导才能的于某没有直接从合作社内部获得与其自身才能相对应的薪资、奖金等经济报酬,但这只是表象而已。以Z果品专业合作社中生产资料销售和果品营销为例,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于某通过对合作社成员的控制和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整个合作社生产资料和果品的销售市场,并以此增加了自己的超额利润。其所采取赊销的运作模式,即生产过程中合作社向农户赊销化肥、农药等所需生产资料,吸引了大批在生产过程中缺少资金的农户来购买其所经营的生产资料。这样可以大大增加生产资料的销售量,随着销售量的增长,于某可以获得的利润就会更加丰厚。作为主要从事果品营销的带头人,于某通过该专业合作社掌握了当地果品较大量的稳定供给,从而在与果品购买者的交易中占据了优势话语权,为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协议奠定了基础,为个人谋取更多利润创造了有利条件。

总而言之,作为非盈利性组织,专业合作社缺乏利润对其带头人进行物质激励,但可以通过“市场控制权”进行回报,从而基本符合“激励相容”的条件。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可以获得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免费服务以及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微薄的价格改进之外,他们很难分享到生产资料统购及果品统销过程中的大部分附加利润,而这部分利润基本归合作社带头人所有。为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控制权”这种回报方式在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阶段所起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要逐渐建立健全回报与激励机制,使对“带头人”的物质激励显性化和有效化,让合作社成员分享到更多的附加利润,使专业合作社成为真正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二、对拥有大部分资金资本产权的“带头人”的剩余控制权回报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部分界定了合作社中的个人产权:第一,合作社为其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用以记载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和交易量(额);第二,合作社成员以自己在合作社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三,可分配盈余首先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里分配给本社员;第四,成员退出时,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显然,合作社这种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的产权结构安排方式不能体现出合作社核心成员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

从产权的角度看,核心成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应该归所有者占有,但合作社中其他成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生产资料供应渠道和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等资源,并因此获得这些资源带来的部分利益,也就是说带头人”虽然拥有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占有权,却不能排除其他成员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和收益。而且,在合作社内部没有办法对核心成员所拥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直接准确的量化,也就没有办法明确制定相应的回报机制,所以合作社无法对其“带头人”所做出的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进行相应的回报,这不能对其带头人”产生充分的激励,合作社核心成员将缺少继续为合作社的共同利益奉献自己的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核心成员必然会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即通过占有多数出资额而掌握整个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从而掌握剩余索取权。

案例:2004年9月成立的W家禽养殖合作社,发起人刘某是当地家禽养殖所需饲料的主要供应商。成员从合作社内部购买饲料,可以享受低于市场价15%的价格;经过合作社进行成鸡销售,合作社成员可以享受每公斤成鸡高出市场均价0.04—0.06元的价格优势。2007年,以专业合作为基础,合作社内部成立资金互助社。基于对合作社长期发展的考虑,近年来合作社相继自建了标准化种鸡养殖场和鸡苗孵化场项目,但由于多数资金来源于刘某的个人投资,所以在该合作社内部,项目的产权归属于刘某个人。在该合作社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与构成、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宜,却没有明文规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和相关人员的报酬机制。

在此案例中,刘某具有明显的优越于其他社员的人力资源(个人才能)和社会资源(生产资料的供应渠道和农产品的销售渠道)。然而,刘某将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投入到合作社之后,他无法避免这些资源被其他成员使用,即他无法避免其他普通成员利用他所提供的饲料供应渠道和成鸡销售渠道,通过该渠道合作社成员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购入饲料,并且可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成鸡的销售,合作社成员因为价格改进获得了刘某拥有的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所带来收益的一部分。合作社内部没有对社长的个人才能以及运销渠道进行相应的报酬,这不能满足刘某带头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初衷,所以在建立种鸡养殖场和鸡苗孵化场项目过程中,刘某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出资额,而且我们了解到这些项目产权归其个人所有,这种产权结构导致在整个运营管理期间合作社的经营内容、经营方式以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决策权集中于刘某个人手中,这样刘某就掌握了对项目剩余价值的控制权。

在调研中发现,种鸡养殖场和鸡苗孵化场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报酬均出自于合作社内部的利润,而因为刘某拥有所有产权,项目收益的大部分均由刘某本人进行支配。虽然刘某个人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出资额,但仍有少部分资金来源于合作社资金和盈余,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是否存在着“带头人”利用其在合作社中的地位为其自身谋取利益的嫌疑。有些学者认为,在当前条件下,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主要的剩余控制权的产权安排结构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壮大,这种产权安排将面临着变革和调整的压力。所以随着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内部应该逐渐完善报酬激励机制,明确产权归属机制,从而使利益分配更加合理化。

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项目编号:D201525,项目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现实困难解决研究,项目单位: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项目主持人:陈东平。

参考文献:

[1]周春芳,包宗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 14-18.

[2]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2(3):13-21.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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