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中的分类研究
2015-07-20屈健民
屈健民
[摘 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进入“后申遗时代”,数字化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符合用户需求的分类体系,是非遗网站建设的基础。在分析和继承非遗现有分类体系基础上,结合网络信息资源分类特点,构建了适用于非遗数字资源特点的网状分类方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分类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6041(2015)01-0083-04
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调查、研究、保护工作不断推进,在非遗保护和申报工作中,涉及大量资料,如何使这些海量的非遗资源进行有效储存、归档并进行传承利用,是“后申遗时代”面临的重大课题。数字化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有效途径,在非遗资源数据库建设过程中,构建科学、合理、符合用户需求的分类体系,是非遗网站建设的基础。
1 目前非遗分类体系概述
1.1 现有分类体系
我国在非遗普查、申报等各项工作以及学者的研究中,逐步制定了非遗的官方分类体系,这些分类法经历了由粗分到细化,类目设置逐步调整、改进的过程,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渐深入的历程。目前得到应用的非遗分类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六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八类法,《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十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中提出的十三类法,以及《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 以下简称《手册》)的十六类法。黄永林、王伟杰在论文《数字化传承视域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重构》中进行了归纳,见表1[1]。
另外,浙江大学硕士论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借鉴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的方法,并参考文物资源和旅游资源的分类办法,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层次”分类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主类、亚类、基本类型、遗产项目四个层次,每个层次下又分若干类,并给出了详细的分类层次表
[2]。“四层次”分类法是表1中分类法的进一步细化,在非遗申报实践中没有得到应用。
1.2 数字化环境下现有分类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上分类体系主要考虑到了在非遗申报工作中的归类问题,而在数字化背景下进行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这些分类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1.2.1 分类标准较为单一。我国现行的非遗分类方法,一般都是单线性分类,其分类的标准主要是非遗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完全表达非遗的完整性及各种非遗之间的固有联系[3],无法满足数字化环境下的要求。
1.2.2 各分[JP2]类体系都存在归纳不完善的地方。由表1[JP]可以看出,六类法虽较全,但比较粗放和笼统,八类法、十类法都没有对民族语言给出明确类目,十类法和十六类法没有对文化空间进行立类,十六类法虽然分得较细,且给出了两级类目,但“民间知识”类概念不是很清晰,从字面上理解,不易归类,等等。
1.2.3 设置类目层次深度不够。现行的分类法中,六类法、八类法、十类法和十三类法都只设了一级类目,没有细分,只有十六类法(《手册》)设置了二级类目,并给出了由三位数字组成的代码表,张敏的《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的分类是借鉴《手册》的分类方法而来,即是对《手册》分类的重新排列组合,并没有实质性的科学分类突破[1]。这些分类法对于进行非遗数据库建设、数字化保护传承与管理方面的工作都是远远不够的。
1.2.4 类名不规范,有的类名太长。比如十六类法中把“传统医药”归入到“民间知识”,网络普通用户很难会想到从“民间知识”类下去查找“传统医药”。再比如六类法中的类目名称虽然叙述得很全面,但类名太长,最长的“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有17个汉字且含有标点符号,在网站上是无法直接使用的,分类详细且类目较全的十六类法中的“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也有9个字,显然也是多了。
2 非遗资料数字化的分类原则
非遗数据库、网站等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形式建成后,势必要上网发布供各类网络用户使用,形成网络信息资源,所以在分类时除考虑到非遗固有的文化特征外,还要兼顾网络信息管理与使用的特点来进行。
2.1 用户保证原则——方便用户,充分满足网络用户的检索需要
分类合理、体系完善的网络信息资源分类法在用户的信息检索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4]。网络用户的自身经历、文化程度、学科背景等千差万别、层次多样,加之人们生活节奏加快,而海量的网络信息给用户查找资源带来很大的困惑,网络用户需要用更短的时间找到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所以在数字化背景下,非遗的分类体系应符合各类网络用户的实际需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
2.2 文献保证原则——能够全面覆盖所有非遗资源,并且易于归类和扩充
非遗的分类体系应能够全面覆盖所有非遗资源,且方便具体工作人员使用。但是,随着非遗项目申报的增加,非遗资料会越来越多,有可能产生新的资源类型,这样就要增加非遗资料,所以非遗的分类体系还应该是易于归类,并且遇到新的资源类型时易于扩充,而不是都归在“其他”里。
2.3 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须更好地适应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
在分类结构上,打破现有分类法的线性结构,突出网络资源组织的非线性的网状特征。在类目设置上不仅要全面,更重要的是要精而有用,对于一些需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多维反映的类目,要充分利用网状结构,通过各个节点的链接,将有关信息有效地组织在相应的类目中,增强整个类目体系的整体性和有序性,同时也可提高检索过程的检全率。同时,在需要适度细分而又不会减少用户使用兴趣的情况下,也可适当细分,使得信息更具有专指度,同时也可增强检索过程的检准率[5]。
3 数字化背景下非遗的分类构建
现有分类法有的已使用多年,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十类法,是我国非遗申报必须采用的归类方法,在非遗网站进行分类的构建时,应以继承现有分类法为主要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在数字化背景下,和非遗申报时的管理已截然不同,所以又应适应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和使用的特点,吸收网络信息资源分类法的优势,来构建非遗分类体系。
3.1 类目设置及类目名称的选择
设置各级类目时,应尽量做到类目结构清晰、层次简明,并且能够全面覆盖所有非遗资源,特别是一级类目,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网络资源的类目标记主要作用是用户检索,因而直观性、表达性是网络信息分类法的重点,类目名称应采用通用、规范、内涵外延清晰的自然语言,尽量简单自然、通俗易懂。另外,类目名称不宜过长,以限制在四个汉字以内为宜。
3.2 类目层次控制
非遗数字化后具有网络信息资源特点,且非遗属于文化遗产,学科并不多,所以其类目层次设置不应过深,以防止用户迷航。一般设置三级或四级比较适宜。
3.3 采用多种聚类标准,多重列类,打造网状、多维、立体式的分类体系
由于网络信息资源分类不涉及排架问题,其主要用于分类检索,因而可以采用多元划分的方式,构建多维的分类体系。即一个类目可以重复列举在多个所属学科体系中,并通过超文本链接实现有效跳转,使整个类目体系形成一个多角度、有多重入口的网状结构。同时,在非遗资源类目划分时,无论是一级类目还是其他级别类目,均可同时采用两个或多个划分标准确定类目,建立多个分类体系并同时使用。同时采用分面技术和多重聚类技术,结合超文本技术,打破现有分类法的线性结构,实现类目间的多维链接,打造立体、网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链。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给出以下分类结构:
类目深度四级,[JP2]一级类目按六个标准列类:学科1、[JP]级别、地域、民族、时间、传承人,其中按学科1标准列类时,分类时可参照十六类法的一级类目分类。无论哪一级类目,凡涉及以学科标准列类的,均设下位类,分类标准暂定为学科2,分类时可参照十六类法的二级类目分类,如图1所示。
以“地域”检索入口为例
一级类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 上海市 河北省 山东省……
二级类目:按五个标准划分如下(以河北省为例)
学科1:民族语言 民间文学 民间音乐 民间美术 民间舞蹈 戏曲……
级别:世界级 国家级 省级
地域:石家庄 保定 承德……
民族:回族 满族 蒙古族……
时间:2014年 2013年 2012年……
三级类目:以二级类目“民族”中的满族为例
学科1:民族语言 民间文学 民间音乐 民间美术 民间舞蹈……
四级类目:以三级类目中的“民间文学”为例
学科2:神话 传说 故事 歌谣 史诗[6]……
图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分类结构图
总之,非遗的分类是非遗理论研究的基础性课题,更是非遗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实践中面临的关键性问题。在非遗网站构建过程中,非遗的分类既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又必须适应网络环境的要求。随着非遗研究的深入,非遗的分类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黄永林,王伟杰. 数字化传承视域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重构[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65—171.
[2] 刘 波. 网络信息资源分类组织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08.
[3] 张 敏.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D].浙江大学,2010.
[4] 周耀林,王咏梅,戴 旸.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的重构[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2):30—36.
[5] 网络信息资源分类研究[EB/OL].[2014-08-25].http://www.docin.com/p-63023906.html.
[6]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