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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2015-07-18包乌兰托亚

山东农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职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包乌兰托亚

摘要:从经营者资格、雇工数量、经营规模等方面界定家庭农场的内涵,分析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雇工农场、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的属性区别。土地流转多元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动力因素。阐述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规模,总结国内外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提出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职业农民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5)01-0130-05

Abstract The connotation of family farm was defined from operator qualification, number of employees and operation scale, and then the property differences between family farm and professional large landlord, hired farm, cooperative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were analyzed.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transfer of rural surplus labor, development of new type professional farmers, improvement of rural social service system, increase of policy support were the driving factors for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 The developing scale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family farm were expounded, and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were summerized, then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proposals for its development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Family farm; Cooperative; Professional large landlord; Professional farmers

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的日趋完善为家庭农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农业兼业化、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趋势下“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家庭农场的蓬勃发展。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一起成为创新农业经营的重要方式。

1 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

国内外学者及政府机构对家庭农场都有过相关论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雇佣和很少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1]。明确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需要界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身份的认定。一般认为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城镇居民租赁土地经营农场的不属于家庭农场范畴;同时家庭成员包括与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有血缘、姻亲关系的个体,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

第二,家庭农场雇工数量的认定。家庭农场在发挥家庭经营主体优势的同时,要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在农忙时节可以有适量的短期雇工或者少量的长年雇工,但应保证常年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

第三,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认定,即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下限问题。一是要考虑家庭成员劳动能力与农业收入水平,一方面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自身经营能力相适应,保证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确保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保证以家庭农业收入为主,且农业收入水平与地区非农产业收入水平相当;二是要依据地区土地资源禀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关标准,并以粮食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为基准,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

2 家庭农场的属性界定

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区分标准是家庭农场属性认定的基础。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雇工农场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家庭农场区别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属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集约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等。

2.1 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区别

家庭农场和传统农户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两者在经营管理、生产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第一,专业大户不以法人形式出现,主要在自有耕地上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以传统生产要素为主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较少进入加工流通领域,通常需要季节性雇工或常年雇工;家庭农场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通过流转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生产,一般不需要雇工或少量雇工,生产经营范围相对广泛,与农业商品化、机械化、科学化等现代生产力的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农产品生产与品牌化经营,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有家庭农场部分由种植专业大户转化而来[2]。

第二,家庭农场与一家一户的专业大户经营的区别还在于其集约化的生产方式,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度集中,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明显较高,可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1]。endprint

第三,与自给自足为主的专业大户不同,家庭农场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较高的市场意识和商品意识,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

2.2 家庭农场与雇工农场的区别

家庭农场与雇工农场在经营规模与生产效益上具有明显区别。一方面,雇工制农场经营规模较大,往往需要常年雇工;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以家庭劳动力的经营能力为基础,一般与地区农地资源禀赋、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产业收入均衡等因素相关。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效益明显,在农业生产中,规模过大时扩大再生产将导致规模报酬递减现象,而适度规模经营利于增加投入产出效益[1]。相较于雇工农场,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为家庭成员,避免了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问题,具有成本优势。

2.3 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

从经营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户之间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新型法人形式;而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为家庭成员,相比较几十户、几百户组成的农业合作社,一家一户经营的产权更为明晰,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经营模式来看,合作社上联市场、下联农户,与农户联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助合作关系,提供标准化服务,融产供销于一体,带动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家庭农场的成员主要依靠家庭中的农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就能增收致富,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

从经营风险来看,相较于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承担的所有权成本中,代理人成本和集体决策成本极低,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市场降低风险成本。

2.4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的区别

首先,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主要靠租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家庭农场经营者亲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生产经验,流转的多数是本村农民的土地,相较于农业企业更容易赢得信任感。

其次,除一些农户联合经营组成的合伙企业之外,农业企业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家庭农场则突出以家庭为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者兼顾经营活动与管理性活动。

3 家庭农场的发展动力与现状

3.1 家庭农场发展的动力因素

3.1.1 土地流转的多元化与规模化 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约1 800万公顷,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5%,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农地流转率已经达到50%以上。一方面,国家对土地承包权流转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规定了承包期内的继承权、收益权等权利,为我国家庭农场经营提供了根本保障。

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呈现出流转速度加快、流转形式丰富、流转渠道多样、流转对象多元等特征。土地流转的多元化、市场化、规模化促进了土地集中经营,为家庭农场提供稳定的经营环境,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3.1.2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3.7%,较1978年的17.92%提高了近2倍,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表明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我国城镇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提升空间,随着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深入推进,二、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转移到城镇就业,为家庭农场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条件。

3.1.3 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 所谓职业农民是指那些将农业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随着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种田能手投身于家庭农场的生产实践,这批职业农民逐渐成长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掌握最新农业科技知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农场主对农场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具有决定权,进而推进家庭农场的加速发展[3]。

3.1.4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 一方面,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大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了对于全国农村居民的基本覆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提供了机制保障,形成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建立,以农业机械化、农业技术推广、质量检测、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呈现出公共服务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化、服务范围扩大化的发展态势,为家庭农场业务范围拓展与经营效益提高奠定了基础。

3.1.5 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惠农政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积极采取提高涉农补贴的倾斜力度,加强创业补助和贷款支持等办法扶持发展家庭农场。2012年,全国各类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其中江苏和贵州超过1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家庭农场2012年现状报告)。

3.2 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家庭农场发展呈现出较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2013年3月,农业部以经营者身份与素质、主要劳动力、雇工数量、农业收入占比、经营规模、财政收支状况、示范带动效应等为约束条件,开展家庭农场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家庭农场共计87.7万个,已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 173.33万公顷,经营耕地面积3.33公顷以下的48.42 万个,占55.2%;3.33~6.67公顷的18.98 万个,占21.6%;6.67~33.33公顷的17.07 万个,占 19.5%;33.33~66.67公顷的1.58 万个,占 1.8%;66.67公顷以上的1.65 万个,占 1.9%。endprint

经营类型以种养业为主,其中,种植业型40.95万个,占46.7%;养殖业型39.93万个,占45.5%;种养结合型5.26万个,占6.0%;其他行业的1.56万个,占1.8%[4]。

4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态势与经验借鉴

4.1 国外家庭农场的界定

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美国司法部门及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均认定家庭农场(family farm)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销售农产品;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由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可以雇佣季节工与少量的长期农工[5]。

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6]。

日本没有明确定义家庭农场,只对“销售农户”与“家庭经营体”进行了划分,并指出农业经营体是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并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可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法人)”[7]。

4.2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状况

家庭农场在美国和西欧等国家已成为很成熟的土地经营形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英国家庭农场在占全部农业生产比分别为90%、91.5%、90.4%、80%、75%。

美国农业部以家庭农场的年销售额来划分其规模,例如美国的小型家庭农场年销售额在25万美元以下;大型家庭农场在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之间;超大型家庭农场在50万美元以上,家庭农场平均耕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家庭农场不仅是美国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取得了很好的农业发展效益。2007年,美国农户的平均家庭收入为8.4万美元,连续11年超过全美家庭平均收入。

欧洲家庭农场耕地面积大都在20公顷以上,其经营规模与家庭劳动力的供给水平相适应。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科技推广体系、大学及研究机构的科技创新项目都围绕家庭农场而建立。德国通过土地整理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制定统一的农地产权制度,并以中小型家庭农场为农业经济发展主体。家庭农场规模标准为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为小型农场,占地面积在30~100公顷的农场为中型农场,占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为大型农场,大型农场占所有德国农场的比重为8.5%,中型农场所占比重为27.2%,小型农场占比为64.3%。德国家庭农场发展特点表现在:一是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二是政府采取鼓励农户迁移、投资信贷支持、鼓励农民转行等资金支持政策推进土地流转;三是加强农业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培训,通过大学培养专门农业人才或职业培训达到农业从业资格,培育既懂经营管理又有农业生产经验的现代农场主;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对完善[8]。

东亚地区由于人多地少,家庭农场面积较小,一般在2公顷左右。日本则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法律界定农业生产法人中半数以上股东应当每年有60日以上在农场劳动。

4.3 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综合素质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了解市场与行业动态,善于经营管理,观念意识超前;二是农场相对规模较大,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程度较高;三是生产的农畜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四是家庭的内聚力维系着农业生产的稳定性,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于家庭农场的农机生产体系、销售体系、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以及农业资本市场体系,将家庭农场与农业商品化、机械化、规模化、科学化等现代生产力因素相结合,具备现代农业企业的基本特征。

5 家庭农场发展的建议措施

5.1 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有序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是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前提。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进一步完善权能,赋予家庭农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建立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土地流转机制,采取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提供足够的土地。

5.2 加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构建新型主体培育机制

加快培养职业农民,逐步实施注册农民制度,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是注册农民,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种养大户、农民技术员、家庭农场经营者等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涉农专业的大学生到家庭农场中就业,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具有务农经验、有能力、有经济头脑的农民工返乡务农创业。

5.3 加强金融政策扶持,创新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灵活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缓解有资质的家庭农场主融资难的问题。首先,完善帮扶补贴政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大财政政策向家庭农场的倾斜力度,对达到一定标准并具有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进行合理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从事农业设施、生态农业、特色种植、农业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等形式的家庭农场的帮扶补贴。

其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基于家庭农场的订单、土地流转协议、保单等创新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寻找产业化链条互相联系的各环节适合的投放点。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范围,并将家庭农场列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点推广对象。

5.4 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积极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间的合作与联合,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为家庭农场连接市场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科研教育单位、私人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家庭农场提供良种、农机、技术、信息、植保、加工、储运和销售等一体化服务,形成家庭农场发展的内外部互动机制与服务平台。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支撑。

参 考 文 献:

[1]袁赛男.家庭农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基于家庭农场与传统小农户、雇工农场的比较[J].南方农村,2013(4):4-15.

[2]张俊峰.发展家庭农场应研究的若干问题[J].农村经济,2013(7):36-38.

[3]王建华,李俏.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机制构建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3(9):68-72.

[4]何勇,罗传浩,黄波,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分析和探讨[J].四川农业科技,2013(8):10-12.

[5]USDA.Agriculture Fact Book [M].Claitor Pub.Div.,1998.

[6]方康云.俄罗斯的家庭农场[J].世界农业,2001(12):23-25.

[7]高强,高桥五郎.日本农地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调研世界,2012(5):60-64.

[8]徐会苹.德国家庭农场发展对中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启示[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4):70-7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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