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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与界限

2015-07-18侯利霞

镇江高专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消法知情权经营者

侯利霞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论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与界限

侯利霞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从而保护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第17号指导案例虽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指导意义,但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除免于告知的事项,需涵盖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容,特殊事项应强制披露。此外,应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背景下界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不能盲目加重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知情权;告知义务;交易成本;经济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7号生效裁判虽肯定了经营者“应告知未告知”的欺诈行为类型,为日后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引,但仍留下了一些疑问: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是什么?哪些事项是经营者免于告知的范围?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界限怎样界定才能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本文试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中阐述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从不同的角度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以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1 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的法理分析

现行法律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主要是《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因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及效果是进行法理分析的重要背景和前提,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

1.1经营者告知义务司法认定的主要方法

笔者在“北大法意网”搜索了自《消法》实施以来至2014年10月15日的相关案例105个,通过对相关案例判决文书的梳理与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案件时,判决理由均是围绕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差异甚大。主要有4种方法:

1) 以经营者告知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认定经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务。

经营者告知的事项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但若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应向消费者告知某一事项,并不必然免除经营者的告知义务[1]。例如,2005年武侯民初字第1087号案件认为,符合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城市通卡IC卡申领须知》的规定,被告已详尽、如实地履行了告知义务。

2) 以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为由,认定经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务。

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已成为经营者重要抗辩理由之一,一般告知方式有合同载明、产品说明、商品标牌等,如《消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2013年桂市民二终字第148号案例认为,被上诉人明确告知“这款车的自动离合器是由被上诉人加装上去”,……提供的汽车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与合同约定的车型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以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未作说明为由,认定未履行或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如产品的质量、功能等有充分说明的义务,法院一般会以此来判断经营者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2014年深中法民终字第1685号案例认为,作为经营者负有主动说明的义务而未尽主动说明义务,仅凭双方在销售单上确认的手机型号不能证明陈木健已尽到告知义务……该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欺诈。

4) 以欺诈为由,认定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瑕疵信息却故意隐瞒或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为欺诈。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欺诈进行了认定,《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信息须全面真实,实践中这类案件非常多,如美国戈尔医生诉北美宝马公司案,又如2014年聊民一终字第211号案例认为,被告对销售的产品不合格是明知的,而未告知原告,应认定被告王延云销售电动汽车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

1.2经营者告知义务司法认定方法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由于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应向消费者告知某一事项,并不必然免除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以此驳回消费者的相关诉讼请求,逻辑上并不十分严密。由于消费者注意义务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范围很容易被扩大,其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也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判断容易造成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虚化,并将之事实上转化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由于“有关情况”的范围,并没有法律的规定,因此,认定经营者未履行或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容易加重经营者告知义务。至于以欺诈为由认定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虽可靠性高并简单易行,但其适用范围太窄。

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几种认定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逻辑性、可靠性或适用性的局限,可能出现同样的案件有不同的认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认定结果。比如同样的案件,用上述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的判断方法,可能认定经营者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如用上述经营者对质量、功能等相关情况未作说明的判断方法,则可能得出经营者未履行或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结论。这些认定方法及局限性表明《消法》上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在适用上的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未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进行法理分析很有必要。

1.3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的法理分析

1.3.1 需要告知的事项

《消法》除确立经营者告知义务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外,第20条至24条中也规定了经营者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三包义务等,第19条规定的真实说明义务,第18条、第26条规定的警示义务,都规范了经营者的信息告知义务,而事实上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故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范围应如下所示:

1) 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范围应当涵盖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经营者说明义务相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产生,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补充[2]。《消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经营者应以法定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当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度没有涵盖消费者知情权内容的范围,而消费者提出获得以上信息的要求时,除上升为法律的规范外,其他规范不具有对抗法定权利的效力,不能成为经营者主张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

2) 经营者就消费者询问的事项而提供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准确。《消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作真实的答复,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3) 当涉及消费者安全、健康等特殊事项时,经营者应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虽《消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应作真实答复,但仍有经营者在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后不告知,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而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3]82-85,对可能涉及消费者安全健康、垄断性行业、一次性交易、新发现的产品缺陷等特殊的信息[4]时,经营者应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1.3.2 免于告知的事项

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免于告知的事项,从“北大法意网”上搜索的案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专利权范围;第二类为现行公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内容;第三类受科学技术、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现权利的事项;第四类属于社会常识或消费者能自行获取的信息,如外观、颜色等,但不能将行业惯例归于社会常识。

2 经营者告知义务范围和界限的经济分析

2.1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最优化”

市场中的交易自有其生态,若决策人更加清楚地了解市场是如何运转的,那么所制定的政策会经常受益[5]。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其做出明智决策的前提,若将消费决策当作一项生产活动,信息即为这项生产活动中最主要的投入,一般信息拥有量少的一方不能做出较好的消费决策[3]6。消费者在选择中存在一些障碍,包括掌握的信息、时间精力、知识及收入的有限[6]。笔者以图1来表示消费者在知晓商品或服务信息约束下知情权实现程度,从而做出的消费决策是否达到“最优化”。

如图1所示,曲线表示在给定信息x的条件下,消费者做出的消费决策y会随着信息x的变化而变化,当消费者知悉的信息达到m点时可依掌握的信息做出一个最优的消费决策,此时市场交易双方处于信息平衡的状态,市场交易将会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演变成“良币驱逐劣币”,消费者可做出如p1所示的消费决策。但即使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仍存在落后的地区或特殊的交易市场,如农村赶集市场、街边地摊、地下商品城等,消费者虽知悉商品信息,仍会购买该商品,故在m点之后,其做出的消费决策将如p2所示,并不必然趋于最优的消费决策。

图1 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最优化”

2.2经营者的利润“最大化”

经营者是否应负有普遍的法律责任将产品的实质性信息告知消费者?不告知的责任应取决于交易的何方当事人能以更低的成本展示或取得信息。任何行为都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还要求每一行为处于行为扩展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当,正是它才决定了获取最大净收益行为的最佳状态[7]。正如消费者在其信息知晓约束下,使知情权得以最大化实现,同样可以假设经营者在告知义务约束下最大化其利润,即最小化其投入成本。笔者从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大小出发,以图2的曲线表示经营者在告知义务约束下成本投入多少。

如图2所示,设x为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y1,y2分别为经营者、消费者投入的成本,y1随着x增大而增大,y2随着x的增大而逐渐减小趋于平缓,达到n点时为临界点,此时二者处于一个均衡状态,也就是经营者成本等于消费者成本,当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x≥n时,体现为经营者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告知义务,但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成本。

图2 经营者在告知义务约束下的成本投入

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生产目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将在所有市场上处于均衡的状态[8],但若法律赋予消费者或经营者一方过多的权力或使其承担过重的义务,便会打破这种均衡的状态[9]。权利倾斜性配置确实能保护部分人利益,但不同制度下,享受利益的主体数量差异很大,在评价制度的正当性时,权利倾斜性配置对受益人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10]。如交易机会的减少或丧失、成本的增加、低效率使用等。界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应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背景下,虽然在《消法》领域注重保护消费者人群,但不能盲目扩大化,除保护受害消费者一方的利益之外,还应保护经营者的权益及全体消费者的整体利益[11]。否则将丧失法律的激励功能,课以较重的义务会降低经营者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最终会将成本转嫁到全体消费者身上,则受到损害的仍是全体消费者。

权利倾斜性配置通过对交易一方利益的侵损、剥夺或限制而保护交易对方的利益,这种对交易的干预实质上是损人而非利人[10]。消费决策的做出与知晓的商品信息之间并不必然成正增长的状态,而以社会总成本为基础,在界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时,经营者的成本等于消费者的成本时,或许这样能平衡协调受害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

3 结束语

指导案例第17号的指导意义我们毋庸置疑,但其依然存在的不少问题值得深究,本文也只针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进行了分析,希望日后的判决能兼顾原、被告之间的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剔除免于告知的事项之外,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需涵盖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就特殊事项履行强制披露义务。

第二,在判断经营告知义务的界限时需遵循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提倡的应考虑总的效果[12],否则负担会归属于整个社会[13]。笔者认为除《消法》的告知义务体系外,可以实施配套的其他法律措施来完善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体系,如产品召回制度、瑕疵担保义务、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反悔权、严格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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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敏〕

Onscopeandlimitsofoperator’sobligationtoinformthecustomers

HOU Li-xia

(School of Law,Yangzhou University,Yangzhou 225009,China)

Based on the unbalanced information,Consumer Protection Law systematically stipulates the operator’s obligation to inform,which protects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at disadvantage who lack market information. The guidance of Case No.17 guide the application for punitive damage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but the scope of the obligation of the business operator to inform the customers shall be disclosed,excluding the items that are not exempt from the matter,which shall cover the contents of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n addition,the scope and limits of the informing obligation should be define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in order to avoid the extra intende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perators.

operator; right to know; obligation to inform; transaction costs; economic analysis

2015-03-20

侯利霞(1991—),女,湖南郴州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D922.294

:A

:1008-8148(2015)03-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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