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视阈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督导机制研究①
2015-07-17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李春立齐艳娟夏薇黑龙江大学柳雪莲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李春立 齐艳娟 夏薇黑龙江大学 柳雪莲
CSR视阈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督导机制研究①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李春立 齐艳娟 夏薇黑龙江大学 柳雪莲
摘要:农民工权益保障需要民营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它不仅仅是企业的道德选择,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如今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令人堪忧,在民营企业主及其管理者们还没有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自身发展重要性之前,需要政府、工会、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力量形成合力,监督和引导民营企业较好地践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关键词:CSR(企业社会责任) 农民工 权益保障 督导机制
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我国的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产权关系明晰,责权民权明确,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形成,早已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企追求利润最大化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适的价值观,从资本的本质上看,这无可厚非。但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存在着侵害工人(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诸如血汗工厂、职业病、失信欺诈、分配不公等行为屡见报端。民营企业行为失范,社会责任缺失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民营企业从长远发展看,到底应不应履行社会责任(CSR),怎样才能自觉的践行社会责任,这就需要从企业自身出发,深入探究。
1 CSR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讲,源于对企业长期利润实现的要求。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对利益相关者(员工、供应商、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社区环境与政府等)承担起足够的社会责任。简言之,CSR是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压力的被动回应。
既然CSR的产生是企业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就说明了CSR的产生是内生于资本获利的本质要求之中。民营企业只要还想继续实现长期稳定的利润,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CSR制度作为一种内生制度,其发挥农民工权益保障功能的源动力来自于外部压力,只有当外部压力威胁到资本利润的获得,它才会被动的让渡相应的利润,以此来换取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农民工权益亦得到相应的保障。至此,劳资双方实现“双赢”。
总的来说,民营企业是否践行CSR,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考量,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力度还是有限。严肃的现实警醒着我们,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业已成为世界经济链条的一环,资本的逐利性迫使我们必须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CSR制度应该是中国社会的必修课,而不是选修课。CSR因与资本共存而拥有更强的生命力,因其促使企业利润维续而具有更持久的动力。
2 CSR制度运行的现实性
有学者认为:农民工权益要想得到实质性保障必然导致资本利润的让渡和分割。那资本又会如何应对“道德的抉择”与“利润的取舍”的呢?依据组织理论,在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会兼顾道德的最低限度“合法性”与经营的根本追求“利润率”。一旦无法兼顾这两者,将出现所谓的“脱耦”现象[1]。
目前,国内民营企业CSR作用的发挥停留在农民工弹性权益层面上。所谓的农民工弹性权益的实现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没有从制度上强制企业践行CSR。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存在促使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制度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具有合法性。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于民营企业日常行为来说是一种约束,至少要准备一些文本型的东西来应对内部检查和外部审计。劳动合同作为文本型的东西,其签订行为与落实行为在企业日常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分离状态。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需要企业支付的成本较低。民营企业在践行CSR过程中,缴纳的社会保险让农民工能够安心工作,解除后顾之忧;工发放的福利待遇缓解了农民工工作的高压感[2]。企业在保障农民工此类权益时,仅仅消耗掉企业较小的成本,但却增加了企业长远的利润预期。这恰恰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道德追求与价值追求所在。
然而,在国内一些代工企业中,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对于农民工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的刚性权益需求显得软弱无力。这类企业处于产业链末端,依赖大量廉价劳动力降低成本,博取利润。在受制于人的情况下,哪里来的谈判资本。一旦遇到需要分割企业利润才能保障农民工权益,除非外界压力的介入,否则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无可奈何,因为资本不会轻易改变利润最大化的天性,这就需要CSR督导机制的介入。
3.CSR督导机制探索
3.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本土化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适合西方发达国家,如果直接将其用于发展中国家,势必成为阻碍其经济发展的蓝色壁垒[3]。当务之急,应将这一标准本土化,将其建构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切实维护工人(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组织制度。这项工作可以参考纺织行业的CSC9000T的建立。它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具体可行。譬如对工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与考核。
3.2企业社会责任行政奖励制度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有赖于政府的激励机制的建立。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内部行为,但可以为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情感氛围,激发其践行CSR的动力。当下,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践行CSR。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定期评估企业行为,要对那些社会信誉良好,工人权益保障到位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并利用媒体力量广泛宣传,让其示范作用不断释放正能量;同时,出台优惠政策,对这些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融资机会优先等鼓励行为。
3.3企业社会责任行政督察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在民营企业主心中普遍不高,政府责无旁贷地应承担起监督职责,及时有效地约束企业不良行为。从大的经济环境看,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不但不能放松,还要充分发挥。对企业践行CSR的管理理念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在工发放、生产条件、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加大检查力度,对农民工权益侵害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免除隐患;对那些不按制度或法规办事的侵权企业要加大惩治力度。同时,要施行地方政府官员问责制,迫使地方政府全力推行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4加大农民工自组织对企业违背CSR抗争力度
工会应该成为增强农民工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形式,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工权益保障越容易[4]。现在农民工维权上升,但基本上依然依靠个人的单打独斗,效果甚微。应该在企业中和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属于农民工自己的工会组织,形成农民工维权合力,维权效果一定明显,企业侵权行为定会有所顾忌、有所收敛。农民工工会的建立,应转变原有的价值理念,从事务型转向维权型。农民工工会应把自己的职责定位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改善劳动条件,调节处理劳资矛盾与冲突等关系农民工切身权益的事情上,从形式上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充当企业践行CSR的压力群角色。农民工工会创建之初,就应该独立于企业之外,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活动,从形式到内容逐步实现自身的职业化和社会化。工会的人事任免、考核及薪酬等重大事项不能由企业决断,而应由作为工会成员的农民工来决定。这样的工会干部才能真正代表农民工的意志,领导农民工同企业失范行为抗争。
3.5确立CSR利益相关者价值导向
许多大品牌跨国公司非常注意自身的形象问题,对于有可能影响自身形象的问题原材料供应商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行业守则,监督他们遵守高水准的职业标准和劳动法规,常态化进行劳工权益保障标准为内容的社会责任检查和审核。
这些大品牌跨国公司不仅仅严格要求供应商,同时也为自己自定了社会责任守则,增加其社会声誉。一个乐于保障工人(包括农民工)权益的公司,必然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引起消费者的认同与信任,进而增加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认同,市场占有率的升高意味着更大的利润接踵而来。由此可见,公司(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的价值导向功不可没。
3.6引导中小企业主建立CSR意识
内因决定外因,外因是通过内因发挥作用。民营企业能否真正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关键在于企业的决策层,即企业主和管理者。国家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宣传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的有利之处。让更多的企业主和公司的管理者认识到:短期内,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会减少较小的利润;长期内,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有利于凝聚人心,增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工人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进而增加公司的长远利益。此类社会引导行为,将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制约力量转变成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生驱动力量,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才能顺利推行。
总而言之,民营企业自觉践行CSR,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外在动力绝非某一方面的力量使然,它需要来自政府监督和引导,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制,需要诸多利益相关者的介入,需要以农民工工会为主体的非政府组织的帮助,更需要民营企业管理者们管理意识的提升。只有建立多方共同努力的督导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小娟.企业社会责任: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第三条道路[J].理论与改革,2015(03).
[2]陈裕棋.以农民工为实施主体的CSR问题与改进方式探讨[J].青海民族研究,2015(02).
[3]张宏宇.缓解农民工的疲惫感:对工会和SA8000认证作用的考量[J].管理世界,2014(02).
[4]张连德.新生代农民工组织信任状况的实证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15(02).
中图分类号:F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9(c)-126-03
基金项目:①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CSR督导机制研究”(13C035)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周佳、闫小沛、勾学玲。
作者简介:李春立(1974-),男,黑龙江讷河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师,主要从事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