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2015-07-15秦哲殷召
秦哲 殷召
[摘 要]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发生,再度引发人们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是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是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是检察院监督职能缺位的结果。杜绝冤假错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我们应采取措施防范冤假错案,诉讼中重视程序,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加强检察院监督职能。
[关键词]冤假错案;成因;必要性;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0097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45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2014年11月,法院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呼格吉勒图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起事件可追溯至1996年,当时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因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005年,赵志红主动交代毛纺厂女厕女尸案,承认自己为凶手,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历经十几载,呼格吉勒图父母终于迎未了迟到的正义,可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不再,任何赔偿也无法弥补这起案件给呼格吉勒图父母带来的伤痛,令人唏嘘不已。造成冤假错案的成因有很多,有必要杜绝冤假错案,我们应该采取对策防范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一、冤假错案的成因
(一)诉讼中轻视程序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对于案件,在侦查阶段过于强调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侦查的程序,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尽快结案,在找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时间,不在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询问过程不进行录音录像,凡此种种,均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的侦查得出的结论不应采纳。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笔录显示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样得出的案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
(二)侦查中非法取证的结果
在法治社会中,强调一切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要靠证据来说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排除。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公安机关为了证明呼格吉勒图有罪,在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的情况下,竟从呼格吉勒图身上剪下指甲,得出呼格吉勒图指缝遗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所留血样一致的结论,显然是为了案件的需要蓄意伪造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三)缺乏人权意识的结果
文明社会强调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发展权等等,它们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刑法以其制裁的严厉性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法律惩戒手段,会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一定要慎重。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日益要求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建设服务型阳光政府,然而纵观我国司法领域,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未转变传统观念,未树立人本意识,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致使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应树立人权意识,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
(四)检察院监督职能的缺位
检察机关草率审查卷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急于完成任务的工作态度是造成冤假错案频发的突出原因。检察院担负着监督的重要职能,如果检察院能够切实地履行职责,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话,冤假错案就可以避免发生。而在此次呼格吉勒图案中,在检察官当时的询问笔录中,胡格吉勒图曾向检察官明确地表明,审讯中如果自己不按公安机关的说法说的话,公安机关不让他上厕所等细节,检察机关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没有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性
(一)保障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使无辜的人在监狱中耗尽了青春时光或使人失去生命,这是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具有公信力,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冤假错案的发生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为了保障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杜绝冤假错案,防止无辜的人被判刑,让真正的罪犯接受法律的惩罚。
(三)回应社会舆论的必然要求。呼格吉勒图案的发生,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个年轻人就这样被剥夺了生命,不禁引发民众的同情与愤慨。为了回应社会舆论,安抚民众的失望情绪,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必要提高自身素质,同时国家也应积极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弥补法律漏洞,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
三、冤假错案的防范对策
(一)诉讼中重视程序
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根深蒂固。导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急功近利。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前提,要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法定场所,不得超出羁押期限,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审讯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案件处理中一直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问题,不断见诸报端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死亡的案件不得不让立法者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约束侦查机关的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运而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着重要的诉讼价值,它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使办案人员不得随意违反法律。它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防止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结案,而蓄意伪造证据。它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一定要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ndprint
(三)加强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我国历来重视集体利益,轻视个人利益,再加上法治不健全,对人权的保护还不完善。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安定社会秩序,开展了一系列严打行为,奉行从快从狠原则,有些人只是犯了轻罪却被判处重罪,有的人无辜却被判刑,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漠视人权的体现。例如一位男青年夜晚喝醉酒后,只是碰了女青年几下,就被以流氓罪判处重刑,而这本是一起微不足道的案件,也正是这一时期,发上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上既不能轻重倒置,更不能本末倒置。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转变治理观念,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中,改变以破案率为标准的考核体系,转变盲目追求破案率的思想,树立维护正义的价值理念。
(四)加强检察院监督职能
通常情况下,我国冤假错案得以被发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偶然因素:一是“真凶重现型”,二是“王者归来型”。而这时无辜的人已经丧失了生命或在监狱中耗尽了青春时光,一个错误的案件毁掉了一个人的一生。检察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切实履行职责,不认真审查案情和提交的材料,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无辜的人遭受非法制裁,动摇了法律的权威,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当然,造成冤假错案发生存在诸多的原因,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反思,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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