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吕梁市新闻传媒侵害隐私权问题的调查研究
2015-07-15张雪娟
张雪娟
[摘 要]现代科技的进步以及某些大众媒体对纯私人事务报道不断增强的趋势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威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旨在防止国家或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人的自由选择,只要这种选择不妨碍他人或社会的秩序。
[关键词]新闻媒体;隐私权;吕梁市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5)08- 0093 - 02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 2015. 08- 043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在媒体间新闻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读者、观众、听众对某些新闻的要求并不满足于简单的新闻事实,而是要求突出细节描述、不同角度报道、深度采访挖掘、揭露幕后新闻等等。这样就产生了负面的社会效果,发生了很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归其原因大都是因新闻媒介不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的内容引起的。
一、吕梁市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一)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闻媒体侵权事件经常发生,从而引起了社会各行各业对于这一话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刻讨论,因此研究这一话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调研的结果来看:近十年来,虽然我国发生该类侵权事件比例逐年上升,但全国范围内对于新闻传媒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审理的并不多,占整个审理案件的比例不足1%,而吕梁市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也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而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形式得以解决。而在所有的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比例占整个案件比例的80%,所以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公众人物隐私进行保护。经过对吕梁市各行各业的群体进行调研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发生该案件时93%人选择以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案件的最终结果是73%的案件是以新闻媒体进行赔偿而了结案件的。其中吕梁市有34%的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案件是参照侵害名誉权来处理的,这说明了吕梁市对隐私权保护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1.该类案件涉及的范围广,传播的速度快
从吕梁发生的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案件看出90%以上的受害人隐私被曝光是通过电视或者网络的方式进行的。因为新闻媒体的主要载体是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由于大众传媒的这些特点使人们与过去相比更容易了解到他们想要的信息。因此一旦新闻媒体出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人们都了解到侵权内容,而很快该影响范围进一步的扩大。
2.对受害人带来的损失较大且很难弥补
对吕梁市进行调研后结果显示,一旦受害人的隐私被曝光,当事人的利益会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损害,这不仅仅将会影响到他(她)的正常生产生活,使受害人的名誉受损,更甚者是90%以上的受害人的精神上会产生很大的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也带来了财产损失。对他人的隐私曝光后一旦传播开来这对于受害人而言将会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
3.一般以非诉讼的方式结案
大众传播媒介采取各种方式来获得他人隐私权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然后予以公开这是其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利益的表现,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等责任。但是从对吕梁市范围内抽查调研来看大部分人不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的比例没有超过10%。这也是我们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和为贵”传统思想的体现。
二、新闻媒体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受众的窥视心理和新闻行业的激烈竞争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来源多元化的时代,由于普通公众对他人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有极强的窥探欲望,这就导致媒体在利益化的驱使下投观众所好,用尽各种手段了获得他人隐私方面的信息来博得大众的眼球。然而这种全然不顾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导致了当今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诉讼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另外,现在新闻行业的竞争激烈,在优胜劣汰的残酷形势下,新闻记者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也大多数会选择曝光他人的隐私而保全自己,以满足群众对他人的隐私需求。
但是新闻报道者在某些情形下要予免责。公共利益是民法中很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当出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得不牺牲私人利益,以达到很好地社会整体效果。隐私权属于私人利益的一部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王泽鉴先生的著作中提到:“所谓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统称,包括社会与个人利益在内,乃促进社会身心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应于个案就权利人的行为客观地加以判断。”从学理上讲,法律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为之。因此,当新闻媒体采用合法的采访手段对他们从公开场合获取的新闻信息,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在侵权诉讼中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予以免责。
(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在触犯相关法律的同时也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因此,新闻从业人员有义务对他人的隐私部分加以保护,除非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予以免责。其违背他人意志进行公开侵害他人隐私的作品本身就是对新闻职业道德的违反。新闻记者有时无法处理好公众知情权与他人的隐私权二者的关系。
在众多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新闻媒体和记者作为被告,也有部分原因是新闻发布平台的新闻媒体对于记者搜集的相关材料中不能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的。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新闻信息的各个环节把关,完善相关制度和职业道德来规范记者的行为,引导记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如果发现记者的行为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时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以防类似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增强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和保护他人权利的意识。endprint
(三)我国相关新闻立法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隐私权也像其他人格权一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从立法、司法以及理论上对隐私权的保护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当下我国频发生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事件,这也同时反映了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还是很不完善,在过去的多起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是参照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来结案。这种方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保护新闻传媒中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要解决我国在保护新闻传媒中隐私权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新闻立法
要实现新闻传媒中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要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而且要重视对新闻媒体的规范,明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促进新闻媒体的自律。要做到这些,不仅要完善新闻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新闻活动的合法性作出具体规定,而且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自律。至今,我国对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的行为及活动进行规范及合法化,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将新闻媒体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禁止新闻活动中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促进新闻自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秩序,因此,新闻传播者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除了必须将本职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还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水准。其重要意义在于,这种非强制规范体现了社会要求和个性发展的统一,有效引导和制约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当前发生众多的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案例说明了如果加强对新闻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就可以有效的预防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事件的发生,真正的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守好不触犯他人隐私权的底线,才能避免更多的诉累。也是新时期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业也日益强大起来。新闻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新闻的采集及公布越来越多地渗入到人们的隐私领域,频繁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要保护新闻传媒活动的个人隐私权,吕梁市就必须重视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努力填补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同时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减少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及时有效地保障和救济公民在新闻传媒活动中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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