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5-07-13李丹
李丹
摘要:《军人保险法》的颁布为军人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健全的保险制度对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军人保险制度改革应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积极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并解决军人退役后与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为此,政府部门应健全军人保险管理体制,制定配套的法律规范,培育高素质的军人保险队伍。
关键词:军人 保险制度 改革
长期以来军人为国家安全、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健全的保险制度对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军人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军人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进入崭新的阶段,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增加保险种类成为改革的需求所在。
一、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2012年《军人保险法》颁布实施,该法虽然对军地各方相关权利义务都提出明确的规定,但军人保险本身涉及范围较广,牵涉部门多,加之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后续的改革工作也非常迫切。首先,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有助于充分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军人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职业,战争时期军人需要保家卫国,流血牺牲,和平时期也同样要参与各种灾害、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而现有保险制度中仍存在保险范围有限、保险险种不足的问题,保险制度改革对维护军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其次,军人保险制度改革也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军人保险同时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转不仅有利于保障军人和家属的权益,也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通过改革现行保险制度中不完善的环节,社会稳定也将具备更有力的保障。
二、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构想
军人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范围拓宽
现有保险制度的保障主体包括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重任,常年从事战备、训练、执勤工作,很难兼具对家属的照顾义务。例如对于长期驻守边远地区的军人来说,子女接受教育也必然要受到自然条件及教育资源的限制,因而保险保障范围应在现有基础上拓展至军人和家属,以及参战的非现役文职人员。对于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保险保障更应有所侧重。
(二)保险险种增加
在拓宽险保障范围的同时,军人保险险种也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部队建设实际相应增加。军人从事高风险职业,有可能流血甚至牺牲,进而给家庭造成伤害,因而增设军人职业伤害保险至关重要。军人家庭因病致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也是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以军人家庭为单位的保险保障,可以参照商业保险中附加险的方式,无论军人还是家属出现风险问题,都可以获得保险补偿。因此,军人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成为改革的需求所在,两者相互补充。
(三)保险迁移
军人的使命是保卫国家安全,这就决定了军人的服役时间是有限的,当军人服役期满后,就要回归社会,继续从事其他的工作岗位,由此产生军人退役后的保险迁移问题,如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对接,这也是军人退役后首先要面临的实际问题。因此,军人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尽快出台符合军人职业特点及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政策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保障举措
为推动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应健全军人保险管理体制,制定配套的法律规范,培育高素质的军人保险队伍。
(一)健全军人保险管理体制
科学严谨的管理体制才能为军人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而当前从事军人保险工作的人员主要来自财务部门,受编制问题的限制,保险工作队伍不够稳定,保险制度建设也因此受到影响。政府部门应优化军人保险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军人保险工作,明确各级保险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特别对于处理军人保险与当地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政府部门可以设立军人保险协调与联络机构,从而促进保险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政府应建立军人保险基金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军人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不断提高军人保险保障水平。
(二)制定配套的法律规范
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有立法的支持以促进其实施,立法的实现也代表着对军人保险资金来源的保证。军队保险制度改革应参照现有法律,以此为依据出台军人健康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等新增险种的法规条例,使保险改革工作具备明确的法律指引。而且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军人退役后的保险衔接问题也应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对应,法律法规应明确保险管理机构的责任、义务,确保军人退役后能够顺利享受应有的待遇。
(三)培育高素质的军人保险队伍
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持。因此,军队保险机构应当吸纳具备专业学历背景、相关工作经验、崇高职业精神的人员加入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业当中,提升军人保险队伍的专业水平。同时军队还应积极组织对现有保险管理人员的继续培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丰富保险人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为保险制度改革注入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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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远汉.谈谈商业保险与《军人保险法》的有效对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
[3]张士锋.建设军人职业伤害风险保险浅探[J].学习月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