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在城镇化建设中现状分析
2015-07-13孙广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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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在城镇化建设中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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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速度也开始不断提升,这就从根本上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要想保证这一现象的顺利过渡,其较为显著的条件就是为区域内部的非农业人口提供相对完善的进入到城市开展工作、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于城市化发展有着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
保险 城镇化 农民工 现状
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让因为人口流动诱发的社会保险难以实现衔接,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村人口在非农化和城市化进行了断裂,导致二者无法同步进行,让农村人口在实现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流入到城市中的农民工虽然有着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职业,但是,依然不愿意积极主动地放弃自己的土地。城市化进程过程中要首先解决农村社会保证制度构建问题,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于城市化发展有着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城乡贫富差距的缩小、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显著的影响。
一、现状
自从城镇化建设开展以来,保险业就在实际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一定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并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果。[14]但是,保险业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空间依然相对较大。但是,要想能够实现城镇化建设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要能够使用发展、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其现状。
(一)保险保障体制存在的漏洞制约城镇化的发展
我国城镇化率在最近几年内以让人惊叹的速度上升,但是,过去的城镇化发展模式也诱发很多问题,碎片化、属地化的保险保证体系从根本上制约这城镇化农民工顺利实现市民化进程。例如早在2012年我国农民工数量就超过2.5亿人口,其中参与到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4%、14.3%、16.9%、6.1%以及8.4%。整个投保率相对较低。[15]农业保险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理赔额度低、承保不规范、宣传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在城镇化中发展较为缓慢,导致新型城镇化建设受到影响。
(二)保险资金参与到城镇化建设规范中不够完善
早在2011年,我国太平洋保险在上海开始设立首单公租房债投资计划,但是,在计划制定过程中只有中国平安等少数保险公司进行出资,从而导致预期效果受到影响,并在首批100亿元资金难以募集到位之后,其后续资金容易出现断档的现象,保险资金参与到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的效果不明显,其参与项目也相对较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保险业在进行实际保障住房建设中没有推出相应的投资细则,在未明确政策导向之前,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选择观望的方式;惠民工程一般都是政府在后面进行担保,其享有一定的土地政策,即使其收益率相对较低,但是,所有的保险公司也都参与到实际项目投资中。[16]政府在进行城镇化发展中没有及时把保险业纳入到城镇化建设规范中,对于保险资金进入其中也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案,导致整个收益相对减低,难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加以投资。
(三)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对于保险行业缺乏支持
首先,保险行业在城镇化发展建设中地位较为模糊,没有得到重视。我国现阶段关于农村保险建设、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制度建设政策的推出苏毅然能够为解决进城和失地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但是,这些政策无法从立法层面直接对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定位,导致商业保险在整个农村的定位较为模糊,保险公司也无法顺利地在农村地区进行相应的投资。[17]其次,政府财政资金对于保险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力度支持,在城镇化建设之后,各个区域的政府都在城镇化建设中投入较多的资金或者政策支持,但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较为 落后,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从而让城镇化建设受到较多的争议,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投入相应的财政资金来进行社会保障,从而导致整个城镇化建设难为居民提供质量较高的保障服务。最后,政府对于保险行业的创新政策以及优惠政策缺乏支持,保险行业的顺利发展将会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进程产生直接影响,政府在税收优惠上的保险力度投入不够,这将会对保险行业发展和壮大产生直接影响。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保险行业不断创新的支持,但是,我国现阶段政府在进行城镇化发展重点项目审批时,整个流程较为繁琐,从而导致保险行业没有较高的积极性参与到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无法从根本上提升各个保险企业的实际承保能力。
二、城镇化过程中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例及评价
目前所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能够让失地的农民工基本利益不受到影响,所有年龄超过18周岁农村户籍者都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待遇。受到我国政策因素的影响,一些国家做出的规定项目会涉及到相关的征地问题,因为土地对于农村人群而言属于终身性的保障,若其丢失土地则可以通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到影响。[18]农民工在失地之后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现象,但是,目前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失地农民工的养老保障等问题,我国也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到危害。首先对于年龄在40到60周岁的失地农民工需要引导其参与到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项目之中,其每年缴纳的费用需要有政府、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三者比例为50%、20%以及30%,并引导政府保障占据主要地位,等到失地农民工缴费达到年限规定和要求之后,就能够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其次,对于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工,区域社会保障部门的需要引导他们参与到再就业中,并且从其集体土地补偿费用中拿出部分来对其进行就业培训,让失地农民工能够掌握更多的技能,促进其顺利就业。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及评价
受到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影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镇化发展中的主要劳动力,其比例也开始逐渐提升,但是,受到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的影响,农民工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失业风险。从我国现将阶段农民工事业保险制度、城镇化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关系来分析,其可以分为差异和统一两种不同的模式,后者还可以分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和政府推动两种。[19]其中差异就是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而言,当前城镇化发展中很多地区选择的都是这种差异模式,从中不难发现因为农民工未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用,从而诱发其生存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在促进再就业服务待遇上依然处在缺失的一种状态。
三、建立适应性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①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要想能够完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就要能够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转换被征地农民身份,将其纳入到城市保障范围之内,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被征土地农民享有基本权利。被征地农民市民化发展是我国现阶段城市化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各个地区都制定了满足本地区发展的户籍政策,区域有关部门要能够对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失地农民实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并对失地农民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消除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各种体制、政策或者信息等障碍,保证区域城市化顺利进行。
②做好失地农民登记工作
失地农民登记制度能够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资料依据,所以,有关部门要能够针对城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全面的样报保险制度,并对登记标准加以确定,范围涵盖所有被征地的农民,登记内容包括家庭状况、失地情况和土地承包情况、土地补偿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等。[20]
③很多失地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于城中村进行生产的失地农民工虽然处在城市,但是因为缺乏劳动技能,当其失去土地之后就会处在失业的一种状态,若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对其建立和城市居民相同的保障机制,则可能导致其丢失城中村改造热情,导致社会稳定受到影响。所以,要能够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和措施来解决失地农民出现的生活来源和就业问题,不断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积极转变自我观念,保证其职业能力和自觉性得以提升,并且能够积极参与到就业之中。[21]政府还要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转移所具有的支付功能,建立关于农民就业保障金,将其运用在失地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补贴之上。
(二)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①适度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短期发展来分析,适度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民工存在的失业风险,并对失业保险的需求、缴费负担能力较低的现象,选择低门槛进入,综合实施统一模式和差异模式,对高低不同的个人缴费率档次加以划分,从而满足农民工参与到失业保险提出的需求,从而解决公民工事业之后提出的生活保障等问题,让失业保险更好地发挥再就业引导作用。
②取消农民工个人最低缴费规定
在我国现阶段城镇化发展中,没有对交缴费限额加以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能够保证农民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数量得以增加,并大都是根据养老保险缴费方法来实施,对最低缴费基数加以设定,从社会保险项目设计的原则来分析,因为所有人都面临着年老风险,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个人自我保障强调的相对较多,相应的为了保证职工退休之后基本生活,需要能够对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设定。[22]所以,对于失业保险项目所具有的互助互济功能的发挥,需要能够把农民工工资作为具体的缴费基数,从而取消以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工作的措施,从而降低农民工进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的阻力,保证公民工通过事业保险计划获得相应的保障。
③缩短最低缴费期限
对于很多农民工而言,失业保险一年的缴费期限相对较长,难以让投保人在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之后就享受到相应的待遇标准。所以,要能够适当对农民工缴费期限加以缩小,例如在失业之前,个人或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6月缴费义务之后,若不是因为本人意愿而就业停止,在失业登记已经办理情况之下就能够享受到系统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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