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灯下的逝者:“姚贝娜病逝”报道的伦理困境
2015-07-13常江杨奇光
常江 杨奇光
青年歌手姚贝娜1月16日因乳腺癌复发于深圳去世。众生喧哗的开端是公众对媒体“抢报独家”的质疑。《深圳晚报》最早发出了姚贝娜去世的消息:“2015年1月16日16时55分,姚贝娜去世。”而这则信息发布的时间是16时56分,仅比医院公布的时间晚了一分钟。
喧哗的发展阶段是“秃鹫论”和“瞭望者”两派的激烈辩驳。一方是赞同《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微信公众号“中传人生活圈”发布的某新闻研究生撰写的文章)一文中将“等待她死”的记者视为苏丹秃鹫的观点,另一方则以《每人都有15分钟站上道德高地骂记者》《掀起你的头盖骨:专业没学好,就不要出来丢人了》等文为代表,以记者的专业精神为核心论点对“秃鹫论”大加驳斥。喧哗的高潮是《深圳晚报》三名记者被曝伪装医护人员潜入太平间拍摄遗体引发公众愤怒。喧哗的结局是公众对《深圳晚报》先后于1月18日和1月22日发布致歉声明和采访过程说明的再次讨论。喧哗的尾声是关于新闻事件中记者为何成为舆论焦点的讨论。
自2014年年末西安某医院医生手术室自拍一事开始,包括外滩踩踏中记者曝光遇难者、《人物》杂志庞麦郎的争议报道及此次姚贝娜去世等在内的一系列报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记者这一职业的广泛讨论。
本期热点访谈聚焦姚贝娜去世报道所引发的众声喧哗现象,邀请专家学者围绕记者“秃鹫论”、讣闻报道的新闻伦理、话题事件中的新闻记者等话题展开讨论。
本期的四位访谈对象是:
何镇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设计学院教授、副院长
曾繁旭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汪凯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副教授
叶铁桥中国青年报资深记者、官微运营室主任
常江:《深圳晚报》“独家”发布姚贝娜去世消息的时间是1月16日16点56分,而医院方面称姚贝娜去世时间是16点55分,前后仅差一分钟。有人认为记者提前蹲守医院是常规动作和职业行为,但也有人认为记者如此“独家抢报”如同“秃鹫”,缺乏人性关怀。您是否赞同“秃鹫论”?为什么?
【背景资料】
1月16日在医院宣布姚贝娜去世的数小时后,名为“中传人生活圈”的微信公号发表了题为《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的文章,作者署名是“掀起你的头盖骨”,该文在朋友圈内迅速传开。
文章开篇叙述了作者对病房外记者行为的想象。“姚贝娜去世之前,病房外挤满了记者,他们在等,等她死。……我猜想,他们或许在医生宣布姚贝娜死讯之前就已经写好了稿子,只等ICU的病房门打开,他们就会按下那个让他们等了许久的回车键。然后,媒体上就会多出一条娱乐消息:今天下午,姚贝娜死了,2015年1月16日。”
“掀起你的头盖骨”在文章中还引用了一段姚贝娜生前所在医院一位自称淼哥的医生发在朋友圈的文字,正是这段文字引发了人们对记者“秃鹫论”的争论。淼哥用秃鹫这一形象指代记者并这样写道,“丑陋的外表下一个贪婪的心,毫无怜悯的盯着将要死去的猎物,就等第一时间扑上去。”“掀起你的头盖骨”看到这段话后“对自己的专业产生了芥蒂”并“固执的相信”,“我们有多哀伤,记者就有多成功,主编就有多高兴。”
秃鹫的形象因1994年普利策新闻奖摄影作品《饥饿的苏丹》而受到公众关注,这幅照片获奖后,摄影师自杀了,只留下一张字条:“真的,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的程度。”“掀起你的头盖骨”认为,如今记者变成了那只秃鹫,记者“虎视眈眈地盯着你,我,他,所有人。”
在《记者们在病房外,焦急地等待着她的死亡》的最后,作者发出这样的感慨,“有人说,世界总有人不幸,记者只是记录不幸。但是我觉得,有些时候,记者在记录不幸的同时,也在制造新的不幸。”
反“秃鹫论”派也迅速撰文予以驳斥,名为“Good说”的记者结合自己特稿采访经历以“我就是你嘴里的秃鹫记者”为题直接对话淼哥——“今天就让我这只食腐的秃鹫,这个新闻失足妇女,跟你论论,我们记者,到底有没有贞操。“Good说”还表示,记者守在姚贝娜病房的门口首先是因为她是一个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跟普通老百姓不一样,她的一切外界都想知道,包括病情。既然发布了消息,记者就必然会到场。
《新京报》题为《每人都有15分钟站上道德高地骂记者》的评论文章也同样批驳“秃鹫论”,文章写道,“《记者们焦虑地等待姚贝娜死亡》刷了屏,有的同行觉得很委屈,也有些同行觉得很冤……这种情形我经历的太多了,死者家属采访现场恨不得把记者打死,隔三天又打电话道歉并求留份报纸一一因为这是死者留在这世上最后的影像……能时刻扮演好公众形象和写稿大牛,这是记者的本职,无关情怀。”
何镇飙:我在个人微博表达过,记者守护在歌手的病床之外,并不违背新闻伦理。女歌手是娱乐明星,带给人们动听的歌声,通过媒体,公众了解并喜欢女歌手的演唱,关注她的各类事件。这些事件,包括明星们希望通过媒体展示给公众的,也包括明星们不希望公众获知的、对于他们本身并没有正面价值的新闻事件。但是对于媒体来说,不论正面或者负面的新闻,公众都可以并且应该知道。只是,媒体还需要面对一个伦理的问题。关于公众人物的定义,只是常见于西方媒体和学术圈,国内并无所谓“公众人物”的概念,也没有公众人物的言行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界定。但是,中国新闻界正在遵循这种约定俗成,譬如文章和马伊琍的“周一见”等等。事实上,西方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政治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事关公众利益,时刻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因此也有“公众人物无隐私”这种说法。而娱乐明星,是通过让渡隐私权,获得媒体的报道的,因此,他们只是享有部分的隐私,更多的隐私已经被媒体曝光所取代。从国内的新闻环境来看,把守候在病房的记者称为“秃鹫”就是一种危险的误读。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现场,也有大批记者,他们千方百计获得伤亡者名单,核心目标是监督政府或者企业。名人病床之外的记者,并非等待死亡,然后交稿下班,这显然是用恶意揣测想象了记者的职业道德和生存现状。
曾繁旭:不赞同这个说法。根据后来各方的信息,《深圳晚报》虽然在采访过程中存在失误之处(进入临时手术室之前未得到逝者家属同意),但在随后的沟通中充分尊重家属的意愿,最后的报道也立足于呈现当事人的公益性行为,而非猎奇炒作,因此这一新闻报道的过程不应该承担如此恶意的批评。“提前蹲守”也是媒体机构的常规操作,比如报道新年第一个新生宝宝的降临等,由此推断媒体机构的“险恶用心”有失公允。再则,有批评者提出《深圳晚报》记者伪装成医生,与逝者家属发生争吵,并推倒姚贝娜母亲等细节,被证实属于无稽之谈。从另一层面,没有事实基础的批评损害了一个非常具有正能量的新闻议题,更是对逝者的不尊。值得强调的是,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提供准确的信息,既是媒体天职,也与公众权益的保障息息相关。在这个过程中,媒体面临无数的模糊地带,伦理、法律和行政潜在风险,甚至利益集团的直接威胁,公众舆论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媒体的个别不当行为值得反思,但媒体的努力与常规操作值得肯定和尊重。
汪凯:“秃鹫论”本身所依据的故事(凯文·卡特与《饥饿的苏丹》)是成问题的,根据与此事相关的所有事实,并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凯文。卡特在拍摄过程中所作所为是不正当的,而他自杀之原因也非常复杂。也许“秃鹫论”背后故事的以讹传讹恰好说明了此类简单化的道德批评往往能够迎合大众心理。作为名人,姚贝娜手术的结果为很多关心她的人所关注,不少网友晚上熬夜刷屏焦虑地等待她手术的新消息,难道非得说他们都是在等待她的死亡?媒体对名人的关注,不可避免包含了利益动机,但同时也是满足社会公共兴趣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记者去医院等待姚贝娜手术结果体现的是一种新闻常规。也许人们可以反思这种新闻常规的问题乃至现代性文化的内在问题,但以“秃鹫论”来作批评是简单化的甚至可说是粗暴无知的。
叶铁桥:当然不同意。姚贝娜是娱乐明星,娱乐明星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为人们所关注,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兴趣,新闻媒体对娱乐明星的喜怒哀乐、衣食住行、言谈举止、生老病死、婚姻恋爱乃至各类讯息都很关注,这是基于普通大众的普遍心理需求,是新闻媒体为了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努力之一。正如此前很多人指出的,媒体蹲守医院,如果姚贝娜病情出现好转,难道就不报道了?那样指控记者像秃鹫还有立论基础吗?
常江:歌手姚贝娜去世后,有人曝出《深圳晚报》记者假扮医生潜入太平间偷拍姚贝娜遗体的消息。当事媒体事后发致歉声明表示,记者确曾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但在亲属表示反对后当即删除了所有照片。您认为《深圳晚报》记者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的行为是否有违新闻伦理?为什么?
【背景资料】
“人生第一次当狗仔,没想到是为了她……看到三名伪装成姚晓明医生助手的深晚记者,进入太平间内,对人性和人心,再度有了新的认识。五分钟后,太平间内发生争吵,原来姚贝娜的家人并不知道为人潜入,在知道对方伪装成医生助手偷拍之后,十分生气,华谊老总出面删除了相机里的照片。”
正是这段由某位媒体从业者发在微信朋友圈的文字使得这场众声喧哗进入了新的发展高潮。
此消息一出,姚贝娜经纪人在微博上连爆粗口斥责“潜入太平间”的无良记者,“你们有没有做人的底线!你们干的那些龌龊的事!你们对得起姚贝娜捐献眼角膜吗?”随后,华谊音乐宣传总监也发文表示,“我也不知道怎么形容这几位记者做的事,头条你抢到了,图片你拍到了,然后呢?你们的人性呢?你们在记录不幸,更在制造不幸…以后任何活动,我们拒绝《深圳晚报》。”
直到1月17日上午,处在舆论风口浪尖的《深圳晚报》以一条“在众声喧哗中,请让我们安静地为姚贝娜致哀”作为回应。然而事件再度发酵,《深圳晚报》和其他基金会联合设立的“姚贝娜光明基金”也引发了又一轮论战。
事后,为姚贝娜离世后实施了角膜摘除手术的角膜移植专家姚晓明在深圳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专访。姚晓明说自己是在16日晚7时20分左右接到姚贝娜亲人的电话后走向太平间,途中遇到了《深圳晚报》的3位记者,姚认识其中一位,该人顺手接过了姚手上的设备,姚也并未多想。然而,进人手术室后,姚听到了快门声并告诉记者拍摄要征得姚贝娜父亲的同意。得知此事后,姚父让经纪公司的人告诉记者把照片删掉,看到记者删掉了照片,姚晓明才开始投入手术。
《羊城晚报》的报道文章中还写到了姚晓明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姚晓明承认自己确实过于依赖了“惯性”,并表示,“我不反对记者采访我的工作情景,我母亲2005年去世时,我还主动邀请了记者到场,拍摄了我吻别母亲的画面。我其实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告诉大家,角膜捐献并不可怕,而是一件高尚的事。”
1月18日和1月22日,《深圳晚报》先后发表声明,澄清记者伪装医生潜入手术室的谣言,并公布了整个采访经过。
何镇飙:我支持《深圳晚报》的道歉,但是我不支持之后的所谓“真相”展示。既然道歉了就要真诚,不能今天表面上道歉,明天说批评他们的都是“谣言”。记者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需要得到多方同意,包括病人家属。是否违反新闻伦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分析,如果各方都同意记者拍摄,那么就不违反。而且如果记者当场表达歉意,并且删除照片,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原则上说,也不是违反了新闻伦理。倒是后来所谓“真相”和“谎言”的言之灼灼,我认为,至少混淆了公众对于“新闻伦理”的判断。
曾繁旭:如上所说,记者的报道过程有欠妥当之处,值得反思。但记者并未有意假扮医生(如,穿白大褂),在与逝者家属沟通以及之后的报道和表态当中也未有失当之举,因此不宜进行过度的讨伐。对新闻伦理的讨论,应该放在一个更长的逻辑链条以及更宽广的语境之中展开。
汪凯:这是严重不妥的。首先,在医院里,手术室通常属于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的严格管理区域,记者的闯入已涉嫌违规。其二,手术室也是隐私权应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区域,没有家属的知情和同意,记者绝对不应该进入拍摄。
叶铁桥:《深圳晚报》的记者未经家属同意,进人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这在他们看来也许是有新闻价值的时刻,是为了记录新闻的现场,是无可厚非的。唯一的瑕疵是,记者没有在各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拍摄,所以导致出现家属的反对和要求删除所有照片。但这仅仅是伦理上的瑕疵而已,完全没有必要放大,后面外界的批评放大了这一瑕疵。值得重视的是,社交媒体工具的发展,正在造就一个媒介批评的新势力。媒体报道只要点燃了他们某方面情绪,随手置评就可能聚合起许多拥有同样情绪的个体,由此迅速形成舆论声势,迫使发出报道的媒体做出反应。这也使得新闻行业从业者应更加小心地审视自己的行为,务必遵循职业规范,否则稍有不慎即引来批评。
常江:2013年12月曼德拉逝世后,以BBc为代表的国外媒体对曼德拉逝世进行了大规模报道,而此番报道却招致1350份观众投诉信,观众抱怨BBC对曼德拉逝世过度报道。这次也有人指出,相比同期离世的张万年将军来,姚贝娜的逝世得到了媒体的更多关注。您认为媒体本次对姚贝娜逝世的关注和报道过度了吗?应当如何做到“适度”?
【背景资料】
作为公众人物,名人的去世往往引发公众的大规模关注。姚贝娜去世报道中的记者行为遭到了部分人的批判和指责,但在舆论场上也有一些言论从比较客观的角度评价了记者采访行为。
一种观点是名人去世提前准备是常规动作。“Good说”表示,姚贝娜的信息媒体早就整理好了,不光对姚贝娜这样做,有点分量的新闻人物都有这个待遇。确实就是为了在新闻人物离开的第一时间发布消息,但我们这样做没有任何错误,因为“快”是新闻最鲜明的特征,不光我们这么做,外国同行也这么做。
另一种观点则从最终见报文章的角度指出了《深圳晚报》所具有的职业精神。《中国青年报》题为《深圳晚报涉姚报道在节制中感到温情》的评论写道,“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报道姚贝娜病逝的深圳晚报3名记者中,作为资深摄影工作者,如果当事人确实冲进了太平间,他被谴责并不冤枉。但从该报当时呈现的报道、展示的图片来看,似并无太平间情境,更未涉及姚贝娜遗体。”
关于名人去世的报道方式,名为“假装在纽约”的微信号梳理了国外媒体名人去世的报道方式。罗宾·威廉姆斯自杀的消息震惊了全世界,也引发了美国媒体的一场大战。美国广播公司(ABC)是其中拼得最凶的一家媒体,它们花费巨资,出动直升机对罗宾·威廉姆斯的家进行航拍直播。更加让人不解的是,在罗宾·威廉姆斯的家人发声明请求外界“在这样一个艰难而悲伤的时刻尊重我们的隐私”之后,ABC仍然在官网上大肆宣传自己的“独家”航拍。这样完全丧失新闻职业道德的做法,立即招致了公众的激烈批评。迫于压力,ABC在第二天就道歉并且撤下了视频。
2014年11月10日,日本男演员高仓健去世,为了尊重逝者意愿,媒体将高仓健去世的消息推迟了八天才发布。但也有观点认为,媒体推迟发布消息是尊重高仓健的个人选择,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临终绽放或平静的权利,这当中并无情操高下之分。而姚贝娜生命垂危、癌细胞扩散、入住北大深圳医院的消息,最初都是由她的经纪人自己公开放出来的,并不是记者们通过什么不光彩的手段得到的。
何镇飙:我经常认为,过度报道是一个伪命题。国内有太多新闻报道,是信息渠道垄断的,媒体的通稿思维不能仅仅责怪媒体,相关报道没有媒体的腾挪和发展空间。因此,娱乐新闻成为媒体新闻专业主义的主战场之一,这是一种悲哀,也是一种无奈。我曾经发过一个微博:张万年将军和他的战友们,当年誓死保卫的,就包括今天的年轻人在朋友圈刷女歌手去世新闻的自由。
曾繁旭:媒体对于某个群体或者某类事件的报道,是否恰当或过度,需要专业机构的研究,需要各种数据的客观比较,而不应该是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的直觉判断。否则,这种判断毫无价值,甚至会沦于被利用的境地。从媒体竞争而言,追逐热点事件(hot issue)是天然的本性,也往往是借此才推动公共舆论的形成。如果对热点事件的报道已经非常充分甚至“过度”,那么它们自然会调整自己的关注点,从而避免因为“重复信息”让读者反感。当然,如果某些媒体机构能在热点事件面前保持“冷静”,自觉聚焦于更“值得关注”的议题,这是很好的境界,但不应苛求。
汪凯:对某一家媒体,人们自然可以提这样的意见,媒体或许为了其核心受众的利益而改变其编辑方针或具体行为。但对于整个新闻业,如何“适度”地报道某事则是相当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个伪命题。在自由报道的前提下,对新闻价值的判断是媒体常规与社会文化环境复杂互动的产物,并非一家媒体或少数人可以决定。引人某个“适度”标准来规范整个新闻界的报道模式,必然涉及到谁来定义这一“适度”的问题,这不但涉及到报道新闻和阅听新闻的公民权利,也会因为控制的事后性和新闻事件的复杂多变而缺乏操作性。个人认为,保持和促进媒体的多样性是消解此类狂热的最好方式,而整齐划一地追求某种程度的“适度”则可能是最坏的方式。
叶铁桥:我不觉得过度,如果真过度了,社会中也会有只“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从而使得报道规模达到适度的状态,没必要凭个人观感认为过度了就进行从上而下的人为干预。
常江:悲剧性事件报道不可避免涉及到对当事人家属的关注。比如此前,舆论曾就媒体是否应该采访MH370失联航班乘客的家属而展开热烈讨论。在您看来,此类事件的报道中,对于当事人家属的采访乃至曝光,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背景资料】
尽管不是名人,但普通人的不幸也常见诸报端和镜头。
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失联后媒体对乘客家属的采访引发讨论。《经济观察报》一篇题为《灾难现场的媒体人》的文章指出,在报道马航客机失联事件时,香港的电视中频繁出现失踪者家属用书报或双手遮住面孔,鱼贯从记者的长枪短炮织成的蛛网中逃掉的镜头。《人民日报》则呼吁媒体记者,“与其举起镜头抓拍家属痛苦万分的表情,不如静候他们身旁,一起祈祷。”《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称,“媒体需要坚守的是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并提醒记者“不要对惊恐悲伤的乘客亲人死缠烂打,逼他们对着镜头表达心情和感受;不要为吸引眼球,置他人的隐私于不顾;核实自己发出的信息,尽可能保证信息源的可靠,不为抢独家而‘发了再说”。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件,随后有媒体报道称遇难者中有一位复旦大学女生,很快该女生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随后,复旦学生以集体的名义撰写《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并通过“复旦易班”微信公号发表后引发了舆论关注。
公开信发表的前一天,2015年1月1日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也曾通过官方微博发帖,“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
然而复旦学生集体发表的公开信遭到了部分媒体人的炮轰。微信公号“微观者说”发表了由某媒体人撰写的文章——《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作者的核心论点是遇难女孩的照片和相关信息是当事人主动发表在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因而媒体的报道并无非议。
何镇飙:根据美国新闻专业主义和新闻伦理的基本法则,应该遵循最小伤害原则。这也是我一贯的媒介伦理立场,譬如我在马航MH370失联的第一时间,就提醒现场记者尽量不要打扰在机场痛不欲生的家属,可以远远观察,可以提供帮助。但是,在姚贝娜采访报道中,我认为公众过度关注新闻伦理了。我甚至担心,当新闻伦理成为某种新闻禁锢的代名词,其危险程度,和忽视新闻伦理是一样的。所谓:过犹不及。新闻界是一类行业,一种职业,一个专业。正如舒德森在《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开篇所讨论的阿伦特,认为真理和政治之间存在恒久的紧张关系:不同于“规范性真理”,由事实和事件所组成的“事实性真理”有其本质上的脆弱性,容易被权力挟持威胁。台湾中正大学传播学教授罗世宏认为,社会需要一些与权力保持距离的制度性建构,特别是学术、司法和新闻业的独立地位,以捍卫民主赖以维系的事实性真理。舒德森指出,公众必须容忍并保障新闻业的“不可爱”或甚至是“讨人厌”的诸般表现,因为正是他们受法律与政治文化保障的“顽固”和“傲慢”,确保了新闻业得以直面权力并且敢于对权力说真话。所以,记者的不可爱,不是因为嗜血,更不是因为秃鹫,而是为了新闻界的立场和话语权。
曾繁旭:第一,应该让当事人家属知情并获得其同意。第二,在报道过程中,应该尊重家属的情感、意愿和禁忌。第三,应该尊重其他的新闻规范,比如不得刊登当事人的遗容等。
汪凯:首先是知情同意,其次是保持善意和节制。
叶铁桥:首先明确一点的是,记者要采访,说这个时候记者不要采访,是否定记者的采访权,最后发现,这其实也是于多方不利的。越是这种场合的采访,越要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尤其不要逼访。就我的从业经历来看,发现中国记者的从众心理很强大,就像路人凑一拨就可以过马路一样,一旦有人开了先河,进行逼访,其余同行不但不谴责,反而会一拥而上。新闻要抢,但不是这种抢法,这样抢很容易被骂。
常江:姚贝娜去世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记者”这一职业的社会功能与社会角色的反思。近期的《人物》杂志关于庞麦郎的报道也触发了相似的舆论热议。在类似的报道行为中,新闻记者往往超越了“观察者”和“报道者”的传统社会角色定位,而最终将自己变成了新闻人物。您认为这背后有怎样的原因?
【背景资料】
在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媒体事件中,记者这一职业在受到关注的同时也受到一些舆论的消极影响。
关于庞麦郎的报道,《新京报》评论“沸腾”刊文说:“诡异的是,‘庞麦郎事件争议焦点不是作为公共人物的庞麦郎是否撒谎成性,反而集中在发出报道的媒体和记者身上。更诡异的是,许多人对这篇报道的非议不是关于真实性、客观性等新闻伦理,而是指责当事媒体和记者‘居高临下‘缺乏温度‘不厚道‘消费弱势群体。最最诡异的是,替庞麦郎追问动机、索取关爱的不乏媒体同行。”
《新民晚报》的一篇文章写道,因为一首“神曲”《我的滑板鞋》而走红的庞麦郎这几天又因为《人物》杂志一篇名为《惊惶庞麦郎》的访谈而被关注。在《惊惶庞麦郎》中,庞麦郎是一个被公司捧红后毁约走人、换了手机号躲在上海某小旅馆中、被记者揭穿他并非来自中国台湾后发火摔记者电脑的“惊惶”小人物。《惊惶庞麦郎》在网上被疯传后,就传出庞麦郎否认接受采访的微信截屏,称《人物》杂志“是在造谣”,但《人物》杂志坚称自己有全部录音,之后又传出庞麦郎的说法——是“闲聊”,不知道是采访。与此同时,《惊惶庞麦郎》一文本身也引发网友不同意见,更有不少人回过头来反思庞麦郎的爆红所反映的问题。
何镇飙:关于西方的媒介伦理,我曾总结为十六字:探求真相,最小伤害,独立负责,保持透明。那么首先就是探求真相。虽然我也曾经引用福柯的名言“没有真相,只有话语,只有权力。”但是,探求真相,则是媒体的天职。这16字互相约束,但并不互相矛盾,这种彼此约束,就形成了媒介伦理的两难。在姚贝娜去世的新闻事件中,刚刚我谈到了最小伤害原则,这就和探求真相彼此产生了约束。记者进入病房,当然就是探求真相,但是如果没有遵循最小伤害。这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寻求真相和避免伤害,哪个更重要?这里突兀出来的问题实质是,真相的价值几何?核心评价标准就是新闻价值。对于女歌手辞世而言,并没有更大的新闻价值值得让记者去伤害家属。在机场刚刚获知航班失联的乘客家属同理。我们会发现,关于新闻价值的讨论之所以会贯穿整个新闻研究史,并非逻辑黑洞,而是具有基础意义。对于战地记者而言,记录战争比参与战争重要,因为战场上的士兵成千上万,而记录战争的,只有几个战地记者。记录战争是记者的职责,和士兵赢得胜利是一样的。
至于记者本身成为热点新闻人物,这个问题要分成两部分来看。首先记者是自己把自己写进了新闻里,还是被第三方批评成为热点新闻人物。如果是前者,显然带有主观故意,违反了新闻的客观性,甚至真实性。好比记者用茶水进行尿检一样,因为违反了真实性,所以违反了新闻伦理。但如果记者已经尽可能采取第三方视角,只是报道水平或者立场问题,带有一定程度的“立场先行”,那么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记者并没有违反新闻伦理。对于庞麦郎的报道,我也拜读了。记者的采访有一定的问题,但是既然庞麦郎已经是成名歌手和大众娱乐明星,并不存在记者曝光其“隐私”获取成名的假设。如果这篇报道存在伦理问题,那么主要也是编辑甚至主编把关人的。他们应该充分考虑这篇报道问世以后,是否遵循了对相关当事人的“最小伤害”原则。如果庞在自己的籍贯问题上欺骗了公众,媒体揭露出实情,并不为过,对于欺骗公众的行为,并非要严格遵循“最小伤害”,因为最小伤害是针对无辜者和非公众人物的。庞麦郎是公众人物,但是他的家人不是,他的朋友不是。我指的是后者。有批评认为,庞麦郎把记者当朋友,一些私下的话却被报道出来。我认为这个批评不妥当。假设庞不是娱乐明星,而是公安局长,他的话私下告诉记者,记者认为影响或者涉及到公众利益,完全有义务报道出来。只是,庞麦郎的那些话,并不影响公众,反倒对他自己很不利,记者并非有报道的必要,所以招致了公众的反感。
曾繁旭:“观察者”和“报道者”只是媒体机构最为传统的角色定位,在实际的新闻操作中,媒体常常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或偏离这个定位。比如,在人物报道中带人记者个人的情感和判断,在各种社会公共事件报道中扮演“倡导者”角色,在各种专业门槛较高的议题(如环境、气候变化、食品安全等)中扮演“专家”角色。随着媒体议题和新闻实践方式的多元化,这越来越成为一个常态。
这些行业变动,之所以常常引起关注并成为“新闻”,有若干原因:1.媒体在尝试新的角色时,面临模糊地带,并有专业上的瑕疵。2.各种社会化媒体平台让记者的新闻实践趋于透明化,也让公众的不满、批评迅速汇聚和扩散。这一方面让公众成为主动的“新闻用户”,提升了他们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公众的媒介素养未必很高,对于媒体实践的复杂性可能欠缺理解和宽容,所以他们的批评很可能有失偏颇。3.各种策略丰富、操作娴熟的利益机构往往借助社会化媒体平台展开舆论争夺,传统媒体机构不再是最为主要的舆论主导者。4.在市场竞争、行政管制、行业变迁等多种力量的作用下,传统媒体正在经历一个“污名化”的阶段,成为社会情绪的出口,并替所谓“不理性的公共舆论”集中买单。
汪凯:记者成为新闻人物乃至名人,例子不胜枚举,但这并不必然影响他们在报道事件时保持中立和客观的观察者心态(当然,如何理解和实践“客观”和“中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一现象近年来的凸显,与新媒体的兴起导致的新闻生产过程的开放性有关,如不少学者已经论及的,新闻职业社区中的种种行为和讨论为公众“可见”,必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新闻生产的“透明性”原则也因此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于强调公信力的媒体来说,我同意“透明性”原则是一个必要且非常重要的补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减少争议,提升媒体报道的质量。
此外,对于媒体报道所引发的伦理争议还是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似乎觉得,新闻业的传统和实践模式是多元和复杂的,比如大报传统与小报传统,强调公众利益的新闻判断与强调消费者兴趣的新闻判断,讲究证据的、“机器人式写作”的硬调查与讲究文学性、人文性的特稿,等等。同时,媒体业也从来不是一个可以在道德上追求完美的行当,比如,在拿“料”的过程中,新闻人经常会使出一些有争议的手段,或是为了在新闻市场中生存,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迎合较为低级的大众趣味,等等。这种复杂性和道德不完美性的形成有其内在的逻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表达自由的极端重要性必须被考虑。这样说并非排斥对媒体伦理的讨论,只是拒绝简单化的道德批评以及对媒体过于严苛的要求。同时,这种讨论的价值,我认为也并不在于形成某种统一的新闻实践规范,而是有助于新闻人在具体道德情境下作出更有见识的判断。
叶铁桥:上世纪80年代,深度报道诞生时,《中国青年报》记者张建伟就提出了“主体意识”这一概念,强调记者是对新闻事实进行观察和思考的主体。他在自己的深度报道实践中,也把事实与记者的思考融为一体,把自己的感受呈现给读者。在这类报道中,记者的立场并不是那么纯客观的,而是有态度、有立场的。这其实是“新新闻主义”在中国的实践,“新新闻主义”最显著的特点是将文学写作的手法运用于新闻报道,重视对话、场景和心理描写,不遗余力地刻画细节。据我所知,至少在《中国青年报》的《冰点》周刊,普利策新闻奖“特稿”获奖作品选、《纽约客》杂志等就是记者非常重要的参考读物。国内有不少记者有意识地去模仿西方作者写作的写法,像《人物》杂志引起过很大争议的《厉害女士》报道,模仿的就是刊发在美国报刊上的一篇报道的结构。“新新闻主义”的实践一直争议较大,客观性乃至真实性都容易遭遇质疑,但同时也出了很多佳作。整体而言,这种努力还是值得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