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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问题引发的对生态伦理的思考

2015-07-1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71000

学周刊 2015年27期
关键词:伦理观雾霾文明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71000)

雾霾问题引发的对生态伦理的思考

杜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71000)

一、雾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雾霾顾名思义是雾和霾两部分组成,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而霾则是由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等颗粒物组成的气溶胶系统。而人们常说的PM2.5则是一些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2.5μm的颗粒,这些颗粒对雾霾天气的形成有促进作用,同时雾霾天气又进一步加剧PM2.5的集聚。雾霾带来的具体危害可分为两类。

(一)雾霾对人类个体的危害

雾霾缭绕看似人间仙境,然而却是蕴含着大量的对人体有害的细微颗粒和20余种的有毒物质,这些颗粒和物质可通过呼吸系统到达人体内部,引发呼吸道、脑血管和鼻腔炎等多种疾病。2009年美国环保署发布《关于空气颗粒物综合科学评估报告》指出,足够的科学研究结果证明了大气细粒子能吸附大量的致癌和基因毒性物质,给人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包括提高死亡率、使慢性病加剧、使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改变肺功能及结构、影响生殖能力、改变人体免疫结构等。

(二)雾霾对人类生活的危害

雾霾对生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重影响人的心情。雾霾的笼罩让人心情烦躁,影响工作和学习的效率;二是影响交通运行。大量的雾霾使光照严重不足,降低能见度,影响交通的畅通,也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二、生态伦理介入环境保护与治理雾霾的必要性

工业革命的繁荣带来的是经济迅猛增长和物质极大丰富,为了追求高速的经济发展速度,一部分人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伴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经济的高速发展,周围的环境日趋恶化,使人们开始反思并且逐步认识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重要意义。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在生态伦理学史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亚里士多德、普罗泰戈拉、笛卡尔为代表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论者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张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大自然只是被利用的工具。但这种说法遭到了另一种生态主义论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自然界不仅仅是人利用的工具,同时有着不以人类存在的内在价值,并主张建立以自然生态为尺度的价值观。

事实表明以上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只有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确立正确的生态伦理态度,才是真正地将人类价值与自然价值达到完美的融合。雾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及危害,则必须要通过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态度,并且遵循以生态伦理为前提的生态学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

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人类在创造工业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各种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面对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思考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寻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呼吁人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关注环境问题。梁从诫先生在中国组织起数个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其出发点同样是呼吁生态环境的保护。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历程碑的意义,兼顾人类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使人与自然达到融合发展。2007年10月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首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入党的报告,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之一。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作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从十个方面绘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由此,足以表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三、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治理雾霾

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是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前提,也是我们综合治理雾霾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我们只有在顾及人本身利益的同时外延到环境利益,达到双重利益兼顾,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改变现如今人与自然不和谐发展的局面,从而全面彻底地治理雾霾天气。那么在雾霾治理中如何才能树立和坚持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呢?

(一)必须正确处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论与生态主义论的关系

在实践中既不能片面强调以人为中心,从而忽视了对大自然的保护,也不能片面主张建立以自然生态为尺度的价值观,而忽视了人这个社会主体的存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论者是以人为中心理性地向外延伸,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并遵循着利益平等原则。并且兼顾人类利益原则,将人类道德关怀延伸到非人类存在物。只有把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伦理观自觉运用于生产、生活的社会实践中,才能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治理的协调统一,共赢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治理雾霾。

(二)必须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治理雾霾的关系

关于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国际上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先发展经济,再治理环境,即:先污染,后治理;另一种观点是停止发展论,主张强调保护环境,抑制经济发展。而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极端片面的。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首先是处理好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治理雾霾而忽视经济的发展,甚至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倒退。更不能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对日趋严重的雾霾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甚至出现认为雾霾是经济发展必然产物,待经济极大发展了再实施治理不迟的错误认识。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坚持在正确生态伦理观的引领下,真正走出一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必须正确处理立法治理与个人自律的关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于1989年12月公布施行,直至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环保法。根治雾霾立法先行,完备的法律体系才是环境保护的可靠保障,真正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充分发挥环保的效力。我国是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化石能源占中国整体能源结构92.7%。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以化石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亟需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而避免燃煤污染的治本之策,就是要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企业行业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环保法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抓好监管,只有政府企业共同努力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环境问题从法律中得到强有力的支持从企业行业中得到坚实保障,让那些打擦边球牟利的不法之徒无处遁形,真正实现从不敢污染到不去污染的转变。

生态系统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我们生存的环境日益恶劣就意味着,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质量在逐渐降低变差。如果持续下去,最终人类将把自己推到毁灭的边界线,而拯救自己的也只能是人类,只有正确的生态伦理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赢的结果。

(责编 田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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