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我国德育目的实现的原因分析
2015-07-12葛向丽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475004
葛向丽(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475004)
阻碍我国德育目的实现的原因分析
葛向丽(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475004)
德育目的在德育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支配和指导着整个德育实践过程,为教育者提供了教育依据。然而,我国的德育目的在实践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实效性较低。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阻碍我国德育目的实现的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德育目的的制定没有具体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等的参与;德育目的主要是国家本位的,轻视个体品德修养问题;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德育目的被降为德育目标,德育目标大而划一,缺乏针对性。
德育目的德育目标原因
德育目的是指一定社会(国家或者地区)对德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在品德方面的总体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它是人们对德育活动预期实现结果的设定,回答的是德育具体培养什么道德品质的人的问题[1]。德育目标是德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影响德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德育目的相关理论与德育实践“两张皮”的现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德育的文件,其中或明显或含蓄地涉及德育目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等诸多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设定,反映出国家和教育相关部门对德育的重视,然而理论上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能取得好成效。比如,某教师带领一些学生到目的地照几张相片,合几张影,德育实践活动就算圆满完成;很多学校平常只是例行公事地进行德育,甚至把德育课的时间空出来上其他的课程,一旦有关部门来检查,就一下子大抓特抓德育,而检查一过,便会立马恢复原态;有些学生“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在学校是教师眼中听话的好学生,回到家之后变身“小霸王”,家里其他人必须对其百依百顺,“尊老爱幼”的观念早就抛之脑后了。
二、影响我国德育目的实现的因素
既然我国已经出台相应的德育政策,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德育目的,那么为何德育的实效仍让人不甚满意,究竟是什么因素一直在阻碍我国德育目的的实现呢?
(一)德育目的本身的因素
1.制定过程缺少具体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等的参与
德育目的是由政府颁布实施,通常以法令、法规、条例、政策文件等形式表述,同时也会以一些领导人讲话的形式表述,是属于国家层面的,比如《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学德育纲要》都是由原国家教委颁布。由单一主体——国家来制定德育目的,缺少了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等的参与,这样德育目的难免会偏向意识形态,很容易便会脱离学校德育工作、学生品德发展规律、学生生活的实际道德需求,德育的实际效果必定会大打折扣。
德育目的的制定需尽可能做到科学化、民主化,需要考虑到在德育过程中出现的学校、德育实施者、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听取多方面的声音,德育目的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社会全体的力量。只有这样,制定出的德育目的,才不会变成华而不实的空洞理论。
2.我国德育目的主要是国家本位的,轻视个体品德修养问题
中国古代德育的目的取向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先要学会做人,遵守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然后个人处理好与家庭的关系,再进一步扩展至国家乃至全社会、全人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德育目的时,往往倾向于把“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来看待,重视“接班人”意识,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学生作为人的发展的需要,忽视了人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处理个人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而忽视了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处理自己与他人、与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因此才会有诸如马加爵案件、山西朔州高中学生弑师案等等让人痛心疾首的事件发生。
(二)德育目的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出现问题
1.德育目的降为德育目标
德育目标与德育目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居于不同层次的德育范畴。德育目标是德育活动具体的任务要求,在德育目的的指导下,每一个学段都有其自身的德育目标,如小学阶段与初中阶段有着不同的德育目标;不同性质的学校有不同的德育目标,如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类高中在德育目标上有不同的侧重点。德育目的在具体化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学校和教师所处的地位不同,其考虑的因素也不同,所以经常会不自觉地混淆了二者,往往以德育目的代替德育目标。
总之,为了更好地保证德育目的的实现,需要在德育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德育目的的要求,科学地提出德育目标,进而对其做出层次性的分解,提出序列性的要求,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实现德育目标的步骤和内容要做出合理地设计,最终选择科学的方法和途径并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好地实现德育目的[2]。
2.德育目标大而划一,缺乏针对性
尽管我们的德育目的在具体化为德育目标的时候,注意到了德育目标分类的必要性和德育工作的阶段性,即分别用两个大纲对小学和中学的德育目标加以规定,又把中学德育大纲具体细化为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的德育目标;同时也考虑到德育目标的层次性,分为基本要求和较高要求两个层次,逐步摒弃了使所有学生都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一刀切的做法。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在具体某一个阶段内的目标也应该是有区别的,即使同样是小学生,一年级的学生和六年级的学生所能够达到的道德要求显然是有区别的。需要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这样既能减少学生“逆反心理”的产生,避免“假、大、空”现象的出现,又能对我国德育产生切实可行的指导作用,从而使德育的实效性得以增强,使绝大多数学生获得进一步的提高[3]。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考虑到社会发展与人性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德育目的体系,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德育要求,安排适当的德育内容,运用恰当的德育方法与形式,使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的品德向着更高的阶段水平上发展。如此一来,德育目的与德育实践的矛盾才能得到缓解,德育是实效性才能有所提高,进而提高我国的德育质量。
[1]刘济良.德育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83.
[2]刘兴家.德育目的简论[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2):88.
[3]冯文全.学校德育目标的分层研究[J].教师教育研究,2004(11):33.
(责编 张亚欣)
葛向丽(1989-),女,汉族,河南永城人,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在读,专业:教育学原理,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