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2015-07-12杨帅
杨 帅
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杨 帅
本文指出,旅游餐饮业中的价格欺诈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旅游餐饮业的正当竞争秩序,通过完善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力量,提高旅游餐饮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维护旅游餐饮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餐饮;价格;监管
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旅游餐饮业存在的价格欺诈、价格不合理等问题,比如2012年春节闻名全国的“三亚天价海鲜宰客门事件”、2015年国庆节发生在山东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严重影响了旅游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为了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剖析,对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完善。
一、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概述
(一)旅游餐饮业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餐饮业是旅游和餐饮两种元素的结合的一种业态,是旅游业外延的表现。其具体含义是指依据一定的固定场所,为旅游者提供饮食服务的一种业态。本文论述的旅游餐饮业既包括旅游景点内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旅游景点附近以及旅游景点所在地区 (具有一定辐射距离)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它们实行的都是市场调节定价。
旅游餐饮业具有以旅游饮食消费者为对象、饮食菜肴兼容并贸,特点突出、营销活动的波动性等三方面的特征。
(二)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内涵
在对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内涵进行阐述前,有必要先对“监管”一词定义进行明晰。因为“监管”一词定义模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监管主体在监管职能方面的合理定位,进而影响监管的效益与效率。监管一词源于英文中的“regulation”,是管理的意思。有的学者认为“监管”是监督管理的意思。又有的学者认为“监管”一词往往具有一定的政治意味,所以“监管”是指政府规制、政府管理,即政府为使社会和经济等事物正常运转,而对其进行调解和控制。根据监管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界定的不同,“监管”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管是指“政府”和“私人”对社会经济等事物的调节和控制。这里的“私人”既包括社会组织,比如消费者协会,也包括各种媒体和个人。在范围上,其认为公共监管和自我监管是一样的,没有明显的区分,是一种微观上的监管。而狭义上的“监管”,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监管,是一种公共监管,比如价格监管、行政准入监管等。本文论述的“旅游餐饮业的价格监管”中的“监管”指的是广义上的“监管”。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是指在市场调节定价的基础上,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媒体、个人对依据一定的固定场所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制,维护旅游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老百姓富裕,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旅游消费成了其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餐饮作为旅游业的六大组成元素之一,对旅游餐饮价格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关于旅游餐饮价格的事件,包括2012年春节闻名全国的“三亚天价海鲜宰客门事件”,2015年国庆节发生在是山东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等,暴露了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方方面面的问题,有问题就要解决。因此,从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而言,对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十分必要。同时,对我国旅游餐饮业良好的价格监管有利于维护当地的旅游餐饮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旅游市场造成的“餐饮价格失灵”,树立当地良好的旅游形象,吸引更多的国内和国外的游客,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二)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旅游餐饮价格监管体系,客观上适应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法律体系不健全、价格监管体制不完善、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不高等。对“问题”的关注,就是对未来的关注。只有对“问题”的深刻、全面的剖析,才能够为解决方案的提出提供基础。以下集中探讨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一切社会经济文化事务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问题也不例外。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国现在虽然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阶层架构的旅游业价格监管“法律群”。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旅行社服务价格、酒店住宿价格这三大方面的价格监管。没有专门针对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旅游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的法规、规章等。在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中对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很多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出现旅游餐饮业价格纠纷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供消费者,执法、司法机关参考,使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2、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主体有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旅游局、旅游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个人等。但是,在现实中以上各主体之间的协作并不理想。拿2015年国庆节发生在山东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来说,在消费者收到价格欺诈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说:“这是物价局的监管范围,不归他们管。”民警告诉受害消费者:“打114,问下物价局的电话,向其举报。”随后离开。在消费者拨打物价局的电话后,物价局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时间晚了,明天再说”。监管者之间的不协作、不作为可见一斑。另外,消费者投诉渠道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投诉热线。以上主体只是在该事件被曝光,引起人们关注后才协调处理,消协和旅协也发表声明介入,社会团体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这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没有事前预防、事中的协调体制、机制,缺少法律对这种体制、机制的明确规定。
3、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经营旅游餐饮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数量众多,而作为政府机关性质的监管者即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旅游局力量薄弱,很难对每一个经营者进行监管。作为政府监督机关的补充力量的社会团体,比如消费者协会、旅游协会、工商管理协会发挥的作用甚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科学监管的权力规则。因此出现了监管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同时,纠纷投资渠道的不健全,造成监管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现实中,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高,为了谋取利益,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明码标价,实行不正当竞争,以价格欺诈谋取利益,进而出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监管的前提是信息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的互通,在此基础上,才有监管行为、监管措施的产出。没有信息的流动或信息流动不畅,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纠纷才会层出不穷。
4、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政策、法规、体制地区发展的不协调
旅游餐饮业是依附于旅游业而产生出来的,旅游景点的地域性,产生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的地域性。在现实中,旅游业发达的地区,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体制、机制、法规相对比较发达,反之。但是这并不代表,旅游业相对不发达得地区,旅游餐饮价格欺诈问题就不严重。我们需要把旅游餐饮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并使其常态化,推广到全国各地,并使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状况进行完善。
5、社会组织监管不力以及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违法成本低
我国社会组织很多只是辅助力量,有些更是形同虚设,比如旅游协会,没有起到沟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一方面是以上机构服务意识不强,但是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是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它们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其发展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旅游餐饮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通过不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经营者暴力威胁、或与当地执法监管人员勾结。很多旅游餐饮违法经营者没有受到处罚,一部分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极少,违法成本比较低。
三、我国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宏观上看,我国现有的《价格法》、《旅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禁止条款,缺乏足够明确微观、专业的法律约束制度。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涉及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或规定,比如《旅游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等,确保能够系统性、完整性的规范旅游餐饮业的价格。提高违法的成本,建立旅游餐饮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提高违法的威慑力。并对严重违法者法律明确规定永久不得涉入旅游餐饮及相关行业。
(二)健全旅游餐饮业价格监管体制
各监管主体要协调、合作,健全完善价格欺诈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监管主体注重开展市场调研,举行价格听证,完善旅游行业协会组织的价格自律职能。建立健全的旅游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及预警监测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在节假日可以出现秘密监督员,对旅游餐饮业价格进行明察暗访,打击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旅游餐饮业价格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价格监管机制。价格部门要妥善把好定价和管理关,促使企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追究监管主体监管不利的法律责任。
(三)提高旅游餐饮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旅游餐饮业出现价格欺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处于无知或朦胧状态。各监管机关、社会团体要利用各种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旅游餐饮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成本、责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基于利益的权衡,会对他们产生威慑力,进而促使他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媒体、个人对旅游餐饮违法经营着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协会的价格自律职能。社会组织是沟通旅游餐饮价格监管部门与旅游餐饮企业的桥梁,是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微观运营管理的中介工具。行业协会组织应该以旅游这一整体行业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时刻维护旅游餐饮行业的正常顺序,并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劝阻和一定程度的惩罚,情节恶劣者还应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合理科学的行业标准,另外,在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组织价格自律职能的同时’还应鼓励地方旅游餐饮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组织,更好的发挥企业以及协会自身的管理职能。同时各种媒体要加到对旅游餐饮违法经营者的曝光度,使其在同行业难以立柱,也使对广大旅游餐饮消费者得警示,防止受到同样的价格欺诈。作为旅游餐饮消费者个人,要学习、熟知相关维权渠道和方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利用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1] 张守文.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姜晨.对大型超市价格欺诈行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2
[3] 杨欣.旅游产品价格的政府监管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1
[4] 朱明龙,周智高.我国政府价格监管问题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
[5] 胡抚生.我国旅游价格监管问题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杨帅 (1988-)男,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大学法学院,专业: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