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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5-07-12庄依瑶程雅婷

2015年39期
关键词:补偿性赔偿制度惩罚性

庄依瑶 程雅婷

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庄依瑶 程雅婷

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多,以及我国已经存在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要结合国情,严格限制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使该项制度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条件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给权利人赔偿数额大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或者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或者按照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所计算之数额的侵权责任。

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现状

1.侵权数量的增加

最近几年,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仅2014年,人民法院接收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就达到133863件,审结127129件,比 2013年分别上升19.52%和10.82%。这一数据一方面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也从另一方面揭露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逐渐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不足的事实。

2.现有制度的不足

随着法院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的增加,现有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也开始暴露一些弊端,这种缺点是由于补偿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的天然缺陷导致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完全、正好地补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让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回归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原始状态。但是,在现实中,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并不仅仅表现为财产损失,还表现为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一)具备相关立法经验

虽然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将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具体的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都相继承认了该项制度。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它对惩治消费领域的不法欺诈、违约、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该领域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这一成功的立法经验对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具备相关的司法经验

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但是在司法解释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具体个案的审判中已经开始适用该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就超越了现有的补偿性赔偿的制度范围,带有明显的惩罚的色彩。此外,在地方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也将侵权行为的某些情节,例如主观的过错程度纳入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范围之中,这些意见就带有了惩罚的色彩。同时,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司法机关明确认可将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状态纳入认定赔偿数额的考虑范畴。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观存在故意

笔者认为在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将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的,即侵权行为人主观上能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将主观状态严格限定为故意是考虑到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具有补偿、惩罚和遏制等多重功能。为了实现这些功能,立法者对加害人附加了超出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以保护权利人利益同时,但是这种保护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度,否则也可能会出现权利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对侵权人的过度惩罚等负面后果。

2、存在损失

笔者认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必须给侵权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失。而对于造成的损失数额的大小则不必纳入适用该制度的考虑范围,因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害人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对等性;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预防性质也要求不应因损失的大小而限定适用该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

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适用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针对有体物的排除危险、修理、恢复原状等的侵权责任在知识产权领域将失去意义。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就是赔偿。因此,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关于赔偿额度的确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一种是不具体规定赔偿额度,交由法官裁量;另一种是规定赔偿的最高额度;还有一种是比例额限制式,即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的倍比关系。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适宜采用第三种标准,将惩罚性赔偿额度与侵权人过错程度联系在一起,建立与补偿性赔偿金额的对应关系,更加公平、合理,而且可操作性强,便于司法适用,也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 曹新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J].知识产权,2013(4):3-9.

[2] 钱玉文,骆福林.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学杂志,2009(4):112-114.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2版,第38页.

[4]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2页.

[5] 胡海容,雷云.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角度解读[J].知识产权,2011(2):70-74.

庄依瑶 (1991.5-),女,汉,江苏省徐州市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程雅婷 (1990.5-),女,汉,江苏省苏州市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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