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思考
2015-07-12张萌玉
张萌玉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思考
张萌玉
近几年,经济飞速发展,投资热潮也此起彼伏,阳光私募基金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也逐渐崭露头角,并且形成了一条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本文通过现存的数据和客观的分析对当前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做了尝试性分析,引导人们能正确认识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现状;违规操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募基金应运而生,这种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并不是向大众公开招募发行的而是针对特定的投资者统一募集资金。本文所阐述的阳光私募基金属于私募证券基金。我国的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正式运行于2004年2月20日,是赵丹阳发行的“赤子之心”。从此,我国的资本市场又多了一个供投资者选择的新标的。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阳光私募基金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态。从无到有,从寡至多,阳光私募基金证明了其在资本市场的存在价值。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份共发行538只阳光私募产品,同比增长210.11%,同时截止到2015年3月,包括非结构化、结构化、券商理财等类别的阳光私募基金产品共2031只,市场上存在的投资顾问公司多达900多家。由此可见,资本市场现已离不开阳光私募基金,不管是阳光私募从业人员还是阳光私募资金规模都在扩张。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形成标准、完善、严格的阳光私募基金法治体系,也未形成不以政府为主导的自我监督体制,所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阳光私募基金进行系统的剖析与阐述存在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所谓阳光私募证券基金是经过监管机构备案,借助信托公司发行,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并且定期公开披露净值。从法律结构来看,阳光私募证券基金是信托合同来框定私募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其相当于一种信托产品。
阳光私募基金可以说是我国特色经济发展形势下的产物,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阳光私募基金产业也在蓬勃成长,不仅产生了优秀的私募基金公司和拥有自主管理团队的信托公司,而且还产生了一批提供阳光私募基金评级机构,如私募排排网、集思路等。种种迹象都表明,阳光私募基金正在被更大的市场所需求,同时正在为更大的市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阳光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不同,它不要求必须披露基金的持仓结构,就不能预估它对股票市场带来的影响。但就我们现在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对流通股的信息披露,显示出阳光私募基金对资本市场的积极影响,这让我们对它的发展充满了希望。
随着市场的快速扩张,阳光私募这个新兴的行业也日渐显露出它的不足,各环节有必要日益完善。众所周知,理财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时滞性,要想保持其独特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就需要不断地创新,开发出更多新型的,能够满足投资者又同时能够适应市场的阳光私募基金,这样不仅能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还有利于促进阳光私募基金的研发、销售团队的专业化,促进信托公司、券商、银行更好的为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对于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渠道,在将来商业银行很可能是第一选择,当前私募基金的收益率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而商业银行又越来越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所以私募机构如何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取得共赢,是双方都值得思考的一个方向。
二、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阳光私募基金业绩走势相对于于经济大环境来说,是比较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量也随之增多,阳光私募基金给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给了投资者更多样的选择。但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光鲜的外表下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只有认识到了其中的问题才能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一)阳光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不明确
阳光私募基金出现的时间比较短的,是在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势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在国际上并没有范例,现在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我国没有一部明确的特定的法律法规来针对阳光私募基金。虽然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个别的条例有相关的解释,但总体上是不完善的,我们需要的一部法律来明确阳光私募基金的定义、资金来源、投资方向、运行模式、管理规模等一系列问题,并对其进行约束,来阻止相关机构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收益。如今我国阳光私募基金规模己达到几千亿元,而且在不断的飞速的扩大,所以让如此的大规模资金受到法律的保护迫在眉睫,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将阳光私募基金带离灰色地带,重新出现在阳光下,使我们的一切相关的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二)阳光私募基金存在违规操作
阳光私募基金的违规操作可能发生于基金公司的内部,还有可能发生于基金管理人身上。所以明确相关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也要求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人严格的自律。操纵股价是基金公司常用的伎俩,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通常会选择业绩不好的基金,这样的股价价格会比较容易操作,然后基金管理公司会利用各种方式推高股价,迷惑投资者追高投资,在达到目的时套利撤资,让股民承担损失,这种利用欺骗投资者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本身是不道德的,又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不利于股票基金市场的正常运行,也会让股民对股市失去信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阳光私募基金存在不合理的保底收益
我们都知道,任何形式的资金募集都会在投资前签订风险揭示书,明确告知投资者投资需要面临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失,但是有一些基金公司为了募集大量的资金,就会避重就轻,误导投资者,让其相信私募基金的收益高于银行,是一种无风险的投资,这种行为是很明显的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会让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导致资本市场的动荡。
三、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中的一些思考
2014年2月7日,我国开始实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私募基金市场呈现火热的登记潮,同时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4.89万亿元,就十月份而言,私募基金整体收益上升,80%的股票型私募取得了积极的回报,阳光私募基金也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而且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大形势的产物,所以如何解决以上的问题,更好的促进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就变成首要任务,很值得我们去思考。
阳光私募基金存在的首要条件就是募集成本,而我国的高净值客户资源主要掌握在传统金融机构中,由2015年来看,券商将成为私募的首选“合伙人”,可以为阳光私募产品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外包、交易、投资研究、销售等多项金融服务。伴随着阳光私募基金产品客户群覆盖范围的扩大,投资者更倾向于向专业投资机构咨询或者委托理财,这就要求阳光私募管理机构向着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就我们所了解,阳光私募基金市场现在还是以道德自律为主,资本市场相关部门只是实行适度的、有底线的监管,所以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市场迫切需要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创造一个合规稳定的监管秩序。
随着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越来越大,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对销售、运营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顺应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私募市场出现了一批高质量的私募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不为诱惑所动,以身作则维护这私募基金市场的合规和稳定,相信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市场会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会向着更加合规合法的方向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贡献一份不可撼动的力量。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1] 解天骄.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现状与发展趋势探析[J].全国商情,2010,2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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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萌玉 (198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市人,金融硕士,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