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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7-12顾正森

2015年39期
关键词:财政部门限额金额

顾正森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

1、采购预算编制依据不充分、金额不准确。部分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时,未综合考虑部门经费预算支出结构、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设备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特别是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除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货物项目,缺少必要的市场调研,片面认为采购预算有了就行,预算项目、金额只是粗略地估计一下,就算完成采购预算编制。同时,预算单位为避免出现追加采购预算的情形,编制预算求大、求全的心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2、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性不强。一是预算完成率不高。对于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总体来看年度采购预算完成率较低,近两年区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完成率均在60%以内;二是采购预算追加业务频繁,由于年初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不细致,该报的采购项目不报,该做的市场调研不做,或者做的不充分,实践中预算调整比较频繁,既降低了采购工作效率,也影响采购管理的规范性。

3、部分项目成交金额与预算金额差异较大。部分预算单位在编制专用设备、家具、服务等项目采购预算时,由于对项目内容、质量要求、技术参数等指标不熟悉,特别是市场调研不充分,致使成交金额显著低于采购预算,个别项目成交金额甚至不足采购预算的60%。

(二)预算单位对采购预算管理的认识方面

1、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采购预算重视程度不够。

重资金、轻资产的管理意识影响了预算单位对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视程度,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采购预算管理的目标,仍停留在形式上,被动地应付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粗略地反映拟采购项目需求,没有为预算编制人员提供较为准确的采购需要信息。

2、采购预算编制人员对采购政策理解深度不够

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以及采购业务管理人员相比企业同类人员而言,学习动力不强、理论功底较弱、采购业务经办人员不固定,直接导致预算编制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不能为领导进行采购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三)预算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方面

1、采购预算指导、监督不到位。一是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采购业务经办人员未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编制采购预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二是财政部门未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采购预算高效、准确的审核;三是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计划过程中,对能整合的采购项目是否合并采购,以及是否存在分解采购预算规避招投标,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2、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服务类项目的绩效评价覆盖面窄。2015年以来,区财政才对部分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的、关系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尚未实现全覆盖。

(四)财政信息化建设方面

采购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融合度还不完善。区财政已基本实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和比对控制,但是就资产信息而言,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核算系统还不能实现有效的比对,信息共享和关联控制还未实现。目前,缺少信息化的控制手段以保证新购固定资产及时登录资产系统和登记财务账,也难以保证资产系统存量信息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四个结合”强化资产采购预算信息化管理

依托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融合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资产配置标准等资源,建立数据间关联关系,实现采购预算的信息集成化管理,以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是结合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在综合考虑区本级财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列入基本支出 (商品服务支出)或项目支出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二是结合固定资产存量及使用年限。预算单位应综合考虑现有办公设备的数量及使用年限,以确定是增量采购还是更新采购。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预算时,信息系统自动比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存量信息。

三是结合资产配置限额标准。预算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设备配置管理试行办法》限额规定,合理编制通用设备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依据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限额标准参数,比对审核采购预算是否超标准、超限额。

四是结合预算单位人员及内设机构基础信息。区财政应根据预算单位在编人员及内设机构基础信息,参照配置标准等技术参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设备采购单价和数量的最高限额。

(二)突出“三个环节”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鉴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与资产采购管理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其预算管理还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预算编制环节。预算单位应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参考项目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编制采购预算。对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做好市场调研。

二是采购实施环节。采购人在编制服务类项目采购文件时,应尽可能选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供应商报价、服务质量、服务业绩等综合因素,合理设定分值比例,优先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服务供应商。

三是服务验收环节。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安排公众参与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告。

(三)做好“四项审批”强化采购业务特殊事项管理

1、实施采购预算追加审批。对于预算单位因上级部门专项安排或区政府临时工作要求确需追加采购预算的,应办理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2、实施超限额标准采购审批。对于工作需要确需超限额配置办公设备的,预算单位应提供超限额配置设备的文件依据、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能在协议供货 (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的,应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不能在网上竞价系统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3、实施协议供货目录外货物采购审批。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1)协议供货 (网上竞价)目录内产品确实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行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2)经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系统采购3次以下(含3次)均不成功的,提供相关截图,经批准后按上述权限采购。

4、信息系统单位基础信息变更审批。对于预算单位人员及内设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任免文件、人员录用证明、编办核定的机构设置方案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础信息。

(四)建立合作机制强化采购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是预算管理三个不同的环节,绩效评价是实施采购预算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执行编制及执行效果的评价。预算编制的质量就需要通过“绩效评价”职能来给予验正,预算执行的效果需要通过“绩效评价”职能加以制约。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形成合力,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联合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并对执行效果进行分析,及时“预警”、及时“纠偏”,增强预算执行严肃性、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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