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07-12戴娜娜周海燕王晓莉
戴娜娜 周海燕 王晓莉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戴娜娜周海燕王晓莉
摘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涉及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实施有效地保护成为高职院校必须解决的难题。当前合作中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存在一定问题,函待分析原因、有效解决。
关键词:校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
高职院校与企业建立合作模式是当前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常见的产业园合作、校企共建技术研究中心、集团公司主导下的双师团队建设、校企共建二级学院等校企合作模式中均不可避免双方知识产权层面的合作,特别是理、工、艺术、设计等高职院校更是涉及到与企业的深度知识产权合作。然而现有合作中一些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校企合作中的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待建立。
一、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一些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不关心、不持权、不保护的现象尚有存在,但也有一些高职院校太过看重单方知识产权持权问题,甚至影响到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对校企合作中知识产权存在性的无知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主体专属性的权利,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社会成员最重要的法律权利之一。然而一些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太低,不了解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清楚自身与企业的合作中哪些智力成果已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更不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自身创造的智力成果加以确权保护,导致错失一些原本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良机,极大影响了高职院校智力成果权利化工作的实施,使院校遭受重大损失。
(二)对校企合作中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淡漠或过度要求
产生该类问题的高职院校是具备基本的知识产权认知度的,但在智力成果完成后是否申请相关部门权利认定的问题上持消极态度或过度要求单方持权的态度。前者的淡漠意识阻碍了其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获取权利归属的行动,表现在校企合作中常常是校方自动放弃合作中出现的智力成果权利,交由企业方做出知识产权归属认定申请。后者的过度要求又会使得校方千方百计希望抛开企业单方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影响合作双方的互信互利。
(三)对校企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不力
随着我国技术商品化的发展和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许多学者主张建立“知识产品”的理论范畴,即把知识产权的客体概括为“知识产品”。1知识产品包括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等多种表现形式,但都具备创造性、非物质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点。公开性使得即便获得知识产权归属的高职院校也时刻面对来自社会不特定任何人的权利侵权挑战,然而一些高职院校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未建立有效地保护机制,未实施科学的管理方案,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明显偏低、知识产权被侵权现象时常发生。
二、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 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不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具备知识产权意识是当前校企合作中一些高职院校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意识对人的行动具有反作用力,当意识本身处于淡漠状态时自然无法很好的指挥行动。这类高职院校从思想上尚失了在校企合作中把握权利的主动性,不利于与企业搭建长效合作机制,也容易在激烈的竞争中失去与优秀企业合作的机会。
2、 基于意识缺乏条件下的不安全心理因素
上述过度强化校方持权问题的产生更多源于校方不安全心理因素的影响。因不熟悉法律规定、意识缺乏导致某些高职院校不敢于建立知识产权层面的深度合作,不敢于尝试校企双方共享权利模式,甚至错误的把持有知识产权作为栓住企业进行长期合作的筹码,极大地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3、 对合作经济效益的过度看重
知识产权尤其是适用于工业上的产权无疑是市场主体宝贵的财富,可通过许可实施、转让等形式成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排除一些高职院校在发展阶段急需积累校方资金,因此太过看重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忽略合作模式下共赢的基本准则,破坏校企双方彼此的信任。
4、 对校企合作模式未开展全面深入研究
校企合作不是高职院校教学改革成果展示平台而是真正意义地推院校入社会、请企业入校园的共建模式。在合作中每个高职院校都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对合作的具体模式做全面深入研究。是选择契约式的合作还是章程式的投资,不同的模式对知识产权深入合作有不同的要求。只有切实把握了自身最佳合作模式,研究完善合作发展细则,才能更好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三、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根本原因分析出发,调整高职院校自身不足,真正实现对校企合作中所产生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建议做好几下几点:
(一) 提升知识产权认知度,从思想上予以保护
高职院校当务之急应首先提升对知识产权的全面认知,包括知识产权的性质、法律特征、保护对象、权利类型等,全面了解各部法律具体规定,做掌握知识产权知识的法律人,才能在这场非物质财富的权利空间找到自己合法的地位、寻求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真正享受法律权利带来的权益。在这个认知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应结合自身的学科类型和专业建议特点有的放矢,重点撑握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寻求专项法律帮助,从思想上给予知识产权根本的保护。
(二) 法律途径确认知识产权,从权利归属上予以保护
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认知度后,应理性认识自身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中存在哪些智力成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认定。当然在这一认定中,应妥善处理与企业方的利益平衡。因目前校企合作权利归属尚无专项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建议多根据《专业法》、《商标法》等的相关规定,在合作之初或智力成果产生之前双方以契约形式确认权利归属,既不放弃自身应有的权利也不侵犯合作企业的应有利益,切实做好互利共赢的权利归属工作。
(三)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制度上予以保护
校企合作涉及两个独立组织机构的协作发展,在客观上决定了容易出现分歧争议。合作开发的智力成果应充分保护双方的权利归属要求,但如果高职院校在合作前已单方持有的知识产权也要从制度上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既保障合作中对该项成果的充分利用,同时又不能因为合作给他人侵权的空间。建立完善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明确合作方使用权利的大小范围,从制度上对每方主体实施公平的制约方能有力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四) 培养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从管理团队上予以保护
知识经济时代,高职院校应影响国家号召努力打造自身的专属权利,实现软实力的提升从而提高与企业合作的资本实力。而这样的工作无疑需要一支专业知识扎实、业务素质精干的管理人团队完成。高职院校应培养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深入校企合作全过程,时时监控合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现象,控制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从管理团队上予以校企合作中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 “四川省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4SB0423)